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9-6 16:36 編輯
史先生在《論測量計量的區間》文(貼)中對“測量”及其目的作了很明確的闡釋,在標記【‘被測量真值’Z,‘測得值’M,‘測量誤差’r = M-Z 】的前提下,定義了(測量)誤差范圍 R = |r|max = |M-Z|max (原文式(2)) ——(測量)誤差絕對值在一定概率(99%)意義下的最大可能值。 { 注:本人觀點——在已明確使用“誤差范圍”或“誤差限”表達“誤差的最大可能值”的情況下,表達具體“誤差”元素的“誤差元”還是簡稱“誤差”為宜。故引文時予以簡省。} 并由此說明了兩個“區間”—— (1)計量(測量器具的‘檢定’等)場合的測得值區間 Z-R ≤ M ≤ Z + R (原文式(6)) (2)測量場合的被測量的量值區間 M-R ≤ Z ≤ M+ R (原文式(11)) 這無疑是清楚、正確的!
引述葉德培先生(測量不確定度》p53)之原文式(15)后,與原文式(11)比較得出:所謂“測量不確定度”U,其實就是一個“測量誤差范圍”R!………在拋卻“量值自身隨機變化——有時也稱‘量值定義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成份,回歸描述“測量”工作品質的真正“測量不確定度”時,正確的結論也就是如此!
然而,由此得出“‘測量不確定度’毫無新意、百無一用”卻宜商榷!
所謂的“測量誤差范圍”(或謂“測量誤差限”)R,實際含義并不唯一(盡管都符合原文式(2)的‘定義’)!
對于一個未知量Z的測量結果(測得值M),有—— 第1種“測量誤差范圍”(“測量誤差限”)R11是應用要求的“允差”:‘合理’的測得值M應滿足(M-Z)≥-R11或(M-Z)≤R11或│M-Z│≤R11(三者之一,不同應用有不同要求:如賣貨稱量要求(M-Z)≤R11;收購稱量要求(M-Z)≥-R11。)……致于實際是否滿足?可靠的“檢驗”只有“用一個‘測量誤差限’Rj被公認且小于R11/3的‘測量方案’再測出一個Mj近似替代Z,然后判別(M-Mj)≥-R11或(M-Mj)≤R11或│M-Mj│≤R11是否滿足?”----- 這種費事(也費錢)的實際“檢驗”一般是不應該做的(有時也是做不了的!),應該做的是“評估”如下的“第2種‘測量誤差范圍’(‘測量誤差限’)R12”! 第2種‘測量誤差范圍’(‘測量誤差限’)R12是‘測量工作的完成者’(或者他委托的‘專家’)根據本次‘測量工作’的相關信息(所用儀器設備的好歹、測量條件保障的完善程度、….)“評估”出【本次測量結果(測得值M)‘實際可能’的“測量誤差范圍”(“測量誤差限”)為R12】:‘測量工作的完成者’有99.x%的把握保證│M-Z│≤R12。如果應用者相信‘測量工作的完成者’的技術水平與職業操守,那么,只要R12< R11,便可安心使用測量結果(測得值M)。……..如果不相信,那就只好做那費事(也費錢)的實際“檢驗”了! ----- 這R12就是一個擴展(測量)不確定度U(P=99.x %)! 對于一般的“測量”,以往通常是不要求給出這個R12值的,‘測量工作的完成者’只須如實報告“測量條件”,不必“估計”出這個‘實際可能’的“測量誤差范圍”(“測量誤差限”)值究竟是多少?…..對應用者而言,是不方便的!…..(測量)不確定度應用的積極意義之一或在于方便了測量結果的應用者!
如果考慮到(測量)不確定度概念及應用已被糟蹋到‘不堪’的現狀(如史先生批評所列種種),或可請史先生為此R12擬就一個更恰當的稱謂?(本人現在還是贊同用(測量)不確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