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9-9 16:05 編輯
回復 4# njlyx
最后一個式子漏了“21”,應為:
R22≤R23≤R21
1#后段及4#的文字重新整理(略有調整)如下——
所謂的“測量誤差范圍”(或謂“測量誤差限”、“最大誤差”)R,其實有不同含義的“取值”! 對于一個未知量Z的測量結果(測得值M),其“測量誤差范圍”R1有—— 第1種“取值”是應用要求的“允差”R11:‘合理’的測得值M應滿足(M-Z)≥-R11或(M-Z)≤R11或│M-Z│≤R11(三者之一,不同應用有不同要求:如賣貨稱量要求(M-Z)≤R11;收購稱量要求(M-Z)≥-R11。)……致于實際是否滿足?可靠的“檢驗”只有“用一個‘測量誤差限’Rj被公認且小于R11/3的‘測量方案’再測出一個Mj近似替代Z,然后判別(M-Mj)≥-R11或(M-Mj)≤R11或│M-Mj│≤R11是否滿足?”----- 這種費事(也費錢)的實際“檢驗”一般是不應該做的(有時也是做不了的!),應該做的是“評估”如下的“第2種 ‘取值’R12”! 第2種“取值”是‘測量工作的完成者’(或者他委托的‘專家’)根據本次‘測量工作’的相關信息(所用儀器設備的好歹、測量條件保障的完善程度、…)“評估”出的【本次測量結果(測得值M)‘實際可能’的“測量誤差范圍”值】——“評估值”R12:‘測量工作的完成者’有99.x%的把握保證│M-Z│≤R12。如果應用者相信‘測量工作的完成者’的技術水平與職業操守,那么,只要R12< R11,便可安心使用測量結果(測得值M)。……如果不相信,那就只好做那費事(也費錢)的實際“檢驗”了! ----- 這R12就是測量結果的一個擴展(測量)不確定度U(P=99.x %)! 對于一般的“測量”,以往通常是不要求給出這個R12值的,‘測量工作的完成者’只須如實報告“測量條件”,不必“估計”出這個‘實際可能’的“測量誤差范圍”值究竟是多少?.....對應用者而言,是不方便的!……(測量)不確定度應用的積極意義之一或在于方便了測量結果的應用者! 如果考慮到(測量)不確定度概念及應用已被糟蹋到‘不堪’的現狀(如史先生批評所列種種),或可請史先生為此R12擬就一個更恰當的稱謂?(本人現在還是贊同用(測量)不確定度)。 對于一款測量儀器(器具),其“測量誤差范圍”R2有—— 第1種“取值”——相應“規范”或應用要求的“允差”R21:‘合格’儀器(器具)對其測量范圍內的任意被測量Z,測得值M都應滿足│M-Z│≤R21。……對于大部分商品化的通用測量儀器(器具),都有相應的“規范”說明“允差”R21;對于一些尚無“規范”約束的新型測量儀器(器具),“允差”R21可能由相關的應用來要求。 第2種‘取值’是由有資質的計量檢測機構按‘規定’進行“抽樣檢定”,由‘檢定’實驗數據統計獲得的“測量誤差范圍”值——‘檢定值’R22。 儀器(器具)‘合格’(或‘可用’)的必要條件:R22≤R21。 R22的長處是“客觀”,以往的測量儀器(器具)“準確度”便通常以此為據;R22的短處是其“抽樣局限性”,沒有人保證樣品以外情況的測量誤差絕對值不會大于R22! 使用者若基于R22“評估”相關測量結果的‘實際可能’“測量誤差范圍”R12,會有較大風險。 第3種‘取值’是‘測量儀器(器具)提供者’(或者他委托的‘專家’)根據此‘測量儀器(器具)’的相關信息(原理結構、標定或檢定實驗數據、……)“評估”出的‘實際可能’的“測量誤差范圍”值——“評估值”R23:‘測量儀器(器具)提供者’有99.x%的把握保證:對儀器(器具)測量范圍內的任意被測量Z,測得值M都滿足│M-Z│≤R23。 如果應用者相信‘測量儀器(器具)提供者’的技術水平與職業操守,便可安心基于R23“評估”相關測量結果的‘實際可能’“測量誤差范圍”R12! ----- 這R23就是測量儀器的一個擴展(測量)不確定度U(P=99.x %)! 3種 ‘測量誤差范圍’值的數值關系: R22≤R23≤R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