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外來醫療器械,是指由醫療器械生產廠家、公司租借或免費提供給醫院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在骨科、神經外科等手術中應用廣泛。在骨科,這樣的流動外來器械更被稱為“走穴包”。
2014070901.png (391.2 KB, 下載次數: 33)
下載附件
2014-7-9 08:50 上傳
七八年前,從代理商手里接過第二天手術要用的工具包,醫護人員可能還會發現手術器械里殘留的骨沫和血渣;有時,消毒人員得連夜清洗5個小時,才能將符合醫療標準的器械準備好。
河南省手術室專業護理質量控制中心陳主任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隨著國家政策的完善,這樣極端的案例已經越來越少。但在一些二級醫院,因醫院外來器械的管理不規范,患者的術后感染風險仍然很大。
“規范”不規范
醫院外來醫療器械是指由醫療器械生產廠家、公司租借或免費提供給醫院可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在骨科、神經外科等手術中應用廣泛。在骨科,這樣的流動外來器械更被稱為“走穴包”。
在日前發表于《中華醫院管理》的《醫院外來醫療器械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一文中,浙江省嘉興市第一醫院的陸蕾、董衛紅、黃明芬等人對三甲、三乙、二甲和二乙等級別的21家醫院進行了調研。
她們發現,16家(76.19%)醫院外來醫療器械在消毒供應中心處理,但其中的13家醫院也沒有針對外來器械的清洗、包裝、滅菌規程。16家醫院由器械商自行完成清洗工作,18家醫院由器械商自行打包,18家醫院使用廠商帶入的包布和化學指示卡;6家醫院的植入物未根據生物監測結果放行,14家醫院由廠商自行將滅菌包帶入手術室,16家醫院對使用后外帶的手術器械沒有按規范處置管理要求進行處置。
由于外來醫療器械的特殊性,如器械復雜昂貴、植入物多、流動性大等特點,如果管理不到位,容易給患者帶來安全隱患。
陳主任介紹,植入物、耗材一般由廠家進行工業滅菌,這是標準很高的滅菌方法,并且整個過程可追溯。然而,與植入物相對應的手術工具,通常交由各使用醫院的消毒供應中心進行醫療滅菌。一個“走穴包”里可能有幾百個醫械零件在靜靜等待。
植入物如果發生術后感染,會造成患者的殘疾。
“以髖關節置換為例,其術后感染的死亡率達50%,另一半感染的患者則終身致殘?!标愔魅伪硎?,應對手術過程中的感染控制嚴陣以待。
“走穴包”很忙
在現階段,外來醫療器械作為醫院手術器械的重要補充,為手術的開展提供了方便。
然而,外來醫械通常要供給兩家以上醫院輪流使用。這正是“走穴包”叫法的由來。
在醫療器械來去匆匆的趕場中,感控隱患無所不在。
調查顯示,即使在外院已經滅菌而未使用的器械,在光源放大鏡下目測檢查清洗質量,仍有18.64%不合格。因此,任何來源的器械均應視為污染器械,必須經過規范的清洗處理流程。
可是,很多須多次使用的醫療器械是很難清洗的,再加上滅菌器本身存在死角,在器械滅菌過程中常常得反復多次清洗,這需要時間、規范的流程和操作人員的專業經驗。
而醫院在對外來器械管理上的忽視,成為不容忽視的另一個“死角”。
某三級甲等醫院醫學裝備部部長吳悅(化名)表示,在治療、手術中使用到的植入物及其配套工具,本應都列入醫院固定資產加以規范管理,但卻很難實現。于是,“不是自己的東西,就很容易被忽略”。
納入固定資產的難點,一是因為醫療器械,尤其是骨科手術所涉及的器械,具有繁雜的型號、規格、尺寸,管理起來會產生很大工作量;另一個理由,是與植入物配套的手術器械使用率高,經常發生損壞,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將產生過高成本。更何況,很多外來醫療器械的價格本身就很高。
“死角”怎么清
2007年,同時在車禍中受傷的一對母子,被送到陳主任所在醫院救治。兒子順利康復,母親卻發生術后感染,這讓當時擔任手術室護士長的陳主任開始反思,究竟是哪些環節的感染控制出了問題。關于醫院外來器械的管理,她與醫護人員也進行了反復討論。
他們的共識是,外來醫療器械作為醫院手術器械的重要補充,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清洗必須合格,質檢且須過硬。同時,在醫院范圍,對外來醫療器械的接收也必須規范,應明確器械的型號、規格、尺寸、數量,建立相應數據庫。
陸蕾等人建議,由于外來器械的使用涉及多個科室,應在醫院層面對消毒供應中心、手術室等分別建立管理制度,明確各方職責,加強協調溝通。由醫院感染管理科、護理部等職能部門定期檢查督導制度的落實情況。
接受《中國科學報》記者采訪時,北京大學人民醫院設備處處長沈晨陽表示,目前大部分醫院對外來器械的管理已經很規范,在這個環節將患者發生術后感染的風險降到了最低。
而對于醫療器械供應方,吳悅和陳主任不約而同地認為,代理商如雜草叢生般的無序存在,是醫院外來器械亂象的根源。可是因涉及的器械繁雜,難以要求一家代理商將一個品牌或某一部位的器械全部納入囊中,因而劉悅認為,從政府層面將醫療器械代理商整理、洗牌、有序管理起來,是解決之道。
此外,據陳主任介紹,目前一些大醫院,如上海瑞金醫院、北京協和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等,由于手術量大,與器械商達成了共識,一些器械不再向外周轉,直接由院方保管,那么在管理和交接環節就免去許多感控隱患。
但僅靠少數醫院的規范管理,并不能解決外來器械存在的問題。
盡管《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在2001年就已出臺,并于今年獲得修訂,盡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今年組織并正大力執行醫療器械“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但不可否認,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醫院外來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規。顯然,從國家層面制定專有制度是眾望所歸?!吨袊茖W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