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3-12-27 16:12 編輯
回復 25# 規矩灣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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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說:“這種情況還有很多,例如GB17167對什么樣的耗能單位用什么方法檢測,應配備什么樣的能源計量器具已經做出了強制規定,其可靠性(可信性)已經得到了評定和驗證,各用能單位就沒有必要再對這種能源計量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進行評定了。”
按先生的說法,不確定度是共性的東西。能源行業,規定了可用的儀器,于是可省略不確定度評定。如此說來,國家集中編寫一套手冊,哪種情況用哪種儀器,就可以不評定不確定度了。十大計量,每類一本,用時查查就行了。 不,這種說法,是規矩灣先生的胡思亂想,完全不符合提出不確定度論的本來目的。不確定度論是干什么的?就是一些人認為,誤差理論的基礎是真值,而真值是不可知的,因此誤差不能計算。誤差理論不行。不確定度可以評定,因此要用不確定度理論與評定,來代替誤差理論及其相應的作法。 然而,事實恰恰相反,誤差理論是正確的、是成功的。而不確定度論,什么事也干不成。推行不確定度20年了,真正實用的還是誤差理論。凡有不確定度評定的地方,一種是擺設,一種是錯誤。有鑒于此,國家質檢總局才通知“簡化”那26種評定。簡化就是不評。如果不確定度評定是有用的東西,誰敢簡化? 先生敢說能源檢測可以不評不確定度。正說明不確定度評定沒用,評不評一樣。敢說能源測量儀器可以不檢定嗎(檢查誤差范圍)?不行,必須檢定,因為誤差范圍是有實效的指標。 - 提出問題,要結合實際,具體什么項目,用那種儀器,才好具體分析。如果像這樣,問者背書似地問,答者背書似地答,不結合實際,是討論不清楚的。 問者、答者都不提“測量儀器的指標”,即誤差范圍(或稱準確度、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而只有準確度指標才是測量儀器生產廠向社會承諾的,又是被計量機關公證的。信什么?信經過公證的準確度!不確定度是什么?廠家不給出不確定度指標,計量不對不確定度進行檢驗公證,就憑測量者“評一評”,可信嗎? 規矩灣先生講的U,很不好說。如果換成測量儀器的準確度等級,例如電壓表A是0.5級,則誤差范圍是0.5%,如果電源B電壓穩定要求2%,則可用電壓表A量電源B。而0.5級電壓表A,測量此電源B的不確定度是多少?并不知道。好,我們現在按不確定度的評定辦法評一下電表A的不確定度。 用電表A測量電源B。A類評定,可能其不確定度就是1.5%,或1.8%。按前面規矩灣介紹的要求,電表A不可用,也沒有任何電表可用,因為這1.5%或1.8%主要是電源引起的而與所用電表無關。混淆對象和手段。這是錯誤的評定。說明A類評定方法錯誤。 B類評定,那么多條款,只有看儀器說明書一條有用,那不過就是測量儀器的誤差范圍指標。 有誰評定過用電壓表測量電源穩定性的不確定度嗎?不行的,誰也評不出來,評了也沒法用。 網上有位網友介紹過他們單位的評定。經計量院檢定過的一臺進口的微波功率計C,指標為2%,不確定度宣貫組給評的不確定度為8%。由此可以假設一種情況。如生產微波信號源D的工廠,D信號源的功率輸出的穩定度指標是6%,按誤差理論,可以用功率計C測量檢驗;這是正確的。而按不確定度評定,則功率計C不能用,而且也找不到任何功率計能用。不確定度評定掉在自己挖的坑內。不確定度的混淆對象與手段,捆住了它自己,扼殺了它自己。 事實上,到現在,也沒人用過測量電壓穩定性與測量微波信號源功率穩定性的不確定度!可以瞎評一通,但沒法實用! 還是回到誤差理論的路上來,清晰而又明白,使用極方便,因為測量儀器上必定標有誤差范圍R(準確度、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 測量者就用這個R,能解決實際問題。 1 R是可信的,有廠家承諾在先;又經計量機關計量檢定合格。如果實際誤差超出R,可以追究計量機關與廠家的責任。 2 凡有標稱值、有誤差范圍要求(設為W)場合,應選測量儀器R<W/3 3 凡以直接測量的數值為采納值時,如果測量誤差范圍要求為Y,則選測量儀器R<Y即可。不必要求R<Y/3 如上,用2%的功率計C,可以檢驗指標為6%的微波信號源。不確定度宣貫組評的8%的不確定度,無效、無用,不要理它。那是找麻煩的。踢開絆腳石! - 再舉個例子:稱大米。 1 對標稱值為25kg的袋裝大米檢驗。允差W=100g 要求儀器R<33g 2 對散裝大米(稱量時數量可微調,使測得值恰好為25kg) 國家規定允差Y為100g, 于是要求測量儀器R<100g 臺秤都標有其誤差范圍指標。考察當前市場之臺秤,凡量程60kg以下的中小臺秤,都可滿足上兩項要求。而量程為200kg的大臺秤或更大的臺秤,則不一定能滿足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臺秤必須經過計量,且在合格期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