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種情況是,一臺標準裝置的被校對象有可能是很多種類,每一種類又分有很多種準確度級別。例如:力標準機的被校對象有測力環、數字測力儀、各種稱重儀、力傳感器、稱重傳感器、各種工作測力儀等,每一種器具的準確度級別又有0.1級、0.3級、0.5級、……等等;又比如扭矩扳子檢定裝置,它的被校對象是1級、2級、3級、4級、5級、6級、10級的扭矩扳子,檢定規程中對各等級扭矩扳子的重復性的要求也是從1%~10%。都是常規的被校器具,那么我究竟選哪一種來作為所謂的“常規”被校對象呢?得出的測量結果可有著天壤之別呀。按照《規范》的要求我豈不是要對所有的被校對象的每一個準確度級別都要評一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因為任何一個準確度級別的重復性都不能代表另一個準確度級別的重復性。我總不能用對1級的被校對象所得到的重復性用于10級的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評定吧(被校器具的重復性不可能有那么好)!也不可能用對10級的被校對象所得到的重復性用于1級的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評定吧(被校器具的重復性不可能有那么差)!是不是選擇5級的來做重復性試驗就能代表所有的重復性啦?顯然沒有道理,也缺乏科學性。況且每年還都要對標準裝置做這樣的重復性考核。不知道這種操作是否可行,也不知道有哪家機構遇到這種情況是這樣操作的。 《指南》中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要求是這樣描述的:“新建計量標準應當進行重復性試驗,并提供試驗的數據;已建計量標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也就是說,對于新建計量標準,只要按照要求進行重復性試驗,并提供試驗的重復性數據即可;對于已建計量標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不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則重復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時,應按照新的重復性結果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并判斷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否滿是被檢定或校準對象的需要。”對于這一段描述,我同樣有幾點疑惑。第一,對于新建標準只要求提供重復性試驗數據,不要求作符合性判斷。對于已建標準,則要跟上一次的重復性比較,如果大于它,則要重新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如此反復下去,只能是越評越差,并且還要判斷是否滿足檢定或校準對象的需要。怎么判斷?以前面所舉的扭矩扳子檢定裝置為例,如果選擇10級的扭矩扳子作為常規的被校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得到的結果肯定是能滿足對10級扭矩扳子的檢定/校準需要,且以后用任一等級的扭矩扳子做重復性試驗基本上都不會大于它。但這個重復性結果不能滿足檢1級扭矩扳子的需要,于是又要以常規的1級扭矩扳子為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得到的重復性結果肯定是能滿足所有級別的扭矩扳子的檢定/校準需要,但是所有其它級別的扭矩扳子做出的重復性試驗結果都大于它。這就形成了一種怪圈,要保證重復性滿足所有等級被校對象的檢定/校準需要,就必須選擇最好的被校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而要保證重復性不會變大,就必須選擇最差的被校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也就是說選擇任何一個準確度級別的扭矩扳子作“常規”的被校器具都不具有代表性,它只能代表本類別、本準確度級別的被校對象。這正是因為《規范》考核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重復性也就自然與選擇的被測對象的性能有關了。 總結一下這段時間與規矩兄的討論,真是受益匪淺。雖然各自都不能說服對方,但都亮明了自己的觀點與理解的程度,廣大量友也將從中受益,對幾個概念的理解也逐漸清晰。在“最佳測量能力”這一概念出現之前,我所聽到的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只不過后者很少出現在出版物和資料中,知悉的人也不多。也許現在都統一稱作“最佳測量能力”了。張艷量友在68樓向我們提供了這一概念有向“校準和測量能力(CMC)”轉換的信息。對于“最佳測量能力”和“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我個人認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首先兩者的著眼點不同,前者的著眼點是校準活動的“源”,后者的著眼點是校準活動的“結果”。也就是說,前者評定的是測量標準所提供(復現)的量值的質量,后者評定的是用測量標準對被校器具進行校準或用測量器具對被測對象進行測量所得結果的質量。對于后者來說,由于測量標準的準確度級別要優于被校對象的3倍以上,所以在評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為簡化評定過程,往往取測量標準的極限誤差來作為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這對結果不會產生多大的影響(因為標準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所占權重不應該很大),同時也降低了評估的風險。但“最佳測量能力”可不一樣,因為它幾乎不考慮被校器具性能的影響,是對測量標準所提供的量值的可靠程度的定量表征。所以他不可能仍然用所謂的“最差值”來評定出所謂的“最佳測量能力”,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用最差值作為輸入評出來的只能是規程/規范允許范圍內的“最大不確定度”,該指標對同類同等級的測量標準來說幾乎沒有區別,所以我說它是“套”出來的,不是“評”出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