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劉彥剛 于 2009-11-9 21:29 編輯
各位同行:
你們好!
我覺得只要細心,即使是傳統的項目也會有值得思考的問題。今天下廠檢定一臺手動數字溫度補償、智能標定的上海精科pHS-25型酸度計,在25℃對電計標定后,檢定溫度補償器引起的示值誤差情況如下:
檢定的溫度/℃
| 輸入0.00pH的
示值/pH
| 輸入6.00 pH的
示值/pH
| 0
| 7.01
| 13.01
| 15
| 7.00
| 13.00
| 30
| 7.00
| 13.00
| 45
| 6.99
| 12.99
| 60
| 6.98
| 12.98
|
據上述情況可知:如果在進行不同溫度下溫度補償器引起的示值誤差檢定之前,先在該溫度下標定一下,再檢定就不會有問題了。其實即使不在不同溫度下重新標定,就從上述檢定結果看,也看得出:在不同溫度下給出的斜率是正確的。
而內蒙檢定儀的說明書指出:在電計被標定后,選定檢定溫度點之前,在電計示值為pH7.00情況下,將溫度補償器電位器在其上限和下限之間旋動,此時電計示值的變化應不超過分度值。而現在該被檢電計示值變化為0.03 pH,理應判不合格,而且降級使用的余地都沒有!
但我們的規程JJG119—2005沒有該要求,又不能判該電計不合格,最多也只能說是該電計溫度補償器引起的示值誤差為﹣0.01pH。不知內蒙說明書給出:“……溫度補償器電位器在其上限和下限之間旋動,……”的依據是什么?是否是JJG119—1984,因為我沒有看過JJG119—1984,不得而知。
對于該電計我已向其用戶告知了該情況,用戶表示他們只會用到20℃~30℃之間,該電計不影響他們的使用。但是作為我們給出的檢定結果,還是要考慮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判該電計呢?你們說對嗎?所以特向各位同行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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