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8 03:12 編輯
呵呵,看看清楚浙江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23條是說什么。 第二十三條 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機構(包括其設立的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統稱計量校準機構)應當依法建立相關計量標準,經工商登記機關或者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的同級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企業、事業單位和省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用于內部計量校準;但是,其最高計量標準應當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計量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計量標準考核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對經考核合格的,核發計量標準考核證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這是說對校準機構的考核授權嗎?這是說對社會提供校準服務的機構應當建標,所建計量標準須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不是說校準機構要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計量標準的考核與計量技術機構的考核完全是兩碼事,前者依據的是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后者依據的是JJF1069-2012《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授權的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這類機構可以對社會開展檢定(包括強制檢定)服務,所建計量標準具備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屬性。而企事業單位所建立的最高計量標準雖然也必須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但由于它不用于對社會開展計量檢定/校準,其授權范圍也只是在企事業單位內部開展檢定/校準,因此它不具備社會共用計量標準的屬性。 對機構的考核授權是哪一條?請看第15條至第17條,這才是真正的對從事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計量技術機構考核授權。包括對社會開展檢定服務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計量技術機構,前者的授權范圍是對社會,必須經行政許可授權,因此它被稱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后者的授權范圍是對企事業單位內部,不需要行政許可。上海市的計量監督管理條例我就不說了,自己去看吧。 校準不是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在新修訂的計量法尚未出臺之前,沒有考核授權一說,只有能力認可、資質認定或備案。至今出臺的某些地方法規也基本上是這么操作的。試想,獲得CNAS能力認可資質的校準實驗室,地方計量主管部門有何理由不認這個資質,或拒絕備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