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知道是誰在狡辯,說話要有事實證據,讓你曬一份超過檢定規程規定周期期限的《檢定證書》,你卻拿不出。現在通信這么發達,你向當地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國家計量院任何一個專業室請教咨詢一下總是做得到的吧。陜西4S店受罰的案例能說明什么問題呀?不就是超期使用非強檢計量器具嘛!這與檢定周期長短有關嗎?毫無關系。這只是執法人員查到現場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已超期,且仍在使用而進行的處罰。 2、你樓上所列述的這些法規條款中,那一條規定說了非強檢類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可以長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期限呀?比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長就叫“定期檢定”,比它短就不叫“定期檢定”啦?如果檢定周期可長可短,如此沒有確定性,那檢定規程還規定這個檢定周期干什么?還要什么意義呢?如果只是正對強檢類計量器具,那檢定規程就應該表述清楚,即:“強檢類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不超過××個月。” 不知你理解合理合法是個啥概念,你把計量技術規程也當成法了吧!哪些可以稱作計量法律法規,估計你都搞不清楚?不要再談合法不合法了! 不知道誰在此不懂裝懂,還好意思在此說教。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就叫法律法規,技術層面的法就不是法律法規啦?仔細睜大眼睛看看下面幾幅截圖,不至于連漢字都不認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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