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6 22:00 編輯
一般法律條文中的“應當”就等同于“必須”,就是說“應當”就是強制性規范。計量法頒布30年了,你連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周期檢定、非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定合格才準使用都不清楚。 誰規定了“應當”等同于“必須”呀?等同于“必須”那為何不都用同一詞呢?難怪你會將這些非強制性的規定“高水平”的理解成強制性規定了。“應當”明明是建議性的表述,“必須”是強制性的表述,難道語文老師沒教過嗎?如果真不清楚,請你再去請教一下你的中小學語文老師。 “定期檢定”的期到底是多長,哪部法規規定了這個期可以延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周期限制啦?又想按照法規進行檢定,又不想按照法規執行周期長短的限制。搞不清楚你到底是走法制計量還是走非法制計量?如果要檢定,那就走法制計量,嚴格按照檢定規程的規定執行,計量檢定機構也不可能開出超出檢定規程規定的最長周期的《檢定證書》;如果不想受限于檢定規程所規定的最長周期限制,那就走非法制計量的校準。 再回答一下你在74樓所說的問題,國家質監總局[2000182號文中首先表述了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檢定周期是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然后才是說普遍適用于強檢類工作計量器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調整。注意此處并沒有說“是強檢類器具常規條件下的最長檢定周期”,但后文所說的調整情況也都只能縮短,不能延長,并不是說穩定性好就可以延長周期。 非強檢器具,法定技術機構是受企業委托,依據合同要求,為企業提供定期溯源服務,出具的定期檢定證書,證書上的周期,應該按合同的要求,出具定期期長的檢定證書。你去試一試看,看有哪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能為你出具超過檢定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的《檢定證書》。聽你的介紹,好像你們單位的非強檢類普通壓力表有9個月檢定周期的,那就請曬一份《檢定證書》出來看看。反正我從事計量工作幾十年,也從來沒有見過。就像75樓阿友兄所言,大家都想延長檢定周期(指非強檢類器具),但法制計量的法規在那兒擺著,沒有誰有此膽量違法。估計其他量友也沒有誰見過你所說的這種《檢定證書》。
計量器具的分類管理是企業自己的行為,國家沒有任何標準對計量器具進行過ABC分類管理的規定。企業通常對A、B類器具的檢定周期都是嚴格按照檢定規程所規定的周期要求執行的。對于B類器具,實際工作中有的是實行“使用前檢定”,或者叫“有效期管理”,這類器具到期后不必立即送檢,但必須撤離使用現場進行隔離。而C類器具往往是那些使用場合沒有準確度要求的、只起定性指示功能的、不對產品質量或人生安全造成影響的監視類設備,這些設備往往是“一次性檢定”,不給出有效期,損壞后直接更換新的。 一個企業用于安全防護方面壓力表檢定周期是6個月,用于指示水罐水壓的壓力表,定期檢定也是6個月,你認為合理嗎!
本人與你所討論的焦點不是合理不合理的的問題,而是合法不合法的問題。這也是你一直強調的,也是你一直堅持的觀點。難道你又想繞不成?6個月的檢定周期不合理,但合法。我早就說了,校準是市場行為,不一定合法,但合理合規。同理,檢定是法制計量行為,合法,但不一定合理。這種情況要想合理,在當前的環境條件下,只能校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