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可不像您所說的那樣,只是在除在授予這些資質時進行全面考核,期間就鮮有正規的監管。從CNAS-CL01∶2011《實驗室認可規則》中我們可以看到,獲準認可實驗室還必須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監督評審的目的是為了證實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有效期內持續地符合認可要求,并保證在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變化后,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以符合變化的要求。獲準認可實驗室均須接受CNAS的監督評審。監督評審中如發現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持續符合認可條件時,CNAS應要求其限期實施糾正和采取糾正措施,情況嚴重時可立即予以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看看《認可規則》是如何規定的吧: 5.3.1 定期監督評審 5.3.1.1 獲準認可實驗室應在認可批準后的12個月內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是認可要求的全部內容、全部或部分已獲認可的技術能力。對于多場所的獲準認可實驗室,監督評審應覆蓋所有場所。對于同時獲得檢測和校準能力認可的實驗室,監督評審應同時覆蓋檢測和校準范圍。如遇特殊情況,實驗室可以申請取消定期監督評審,提前進行復評審,但復評審應在認可批準后的18個月內進行。 5.3.1.2 定期監督評審采用現場評審的方式,不需要獲準認可實驗室提出申請,有關評審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序與初次認可相同。監督評審(包括監督+擴項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方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2個月,對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1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驗證活動所需費用,包括評審費及相關費用等,由被評審實驗室承擔。由于獲準認可實驗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措施,或糾正措施未能通過驗證時,CNAS可以視情況作出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5.3.1.3 在實施定期監督評審時,應考慮前一次評審的結果、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尤其是能力驗證結果不滿意時的糾正措施實施情況。此外,還應關注實驗室對不可獲得能力驗證的技術能力所制定的質量保證措施。 5.3.2 不定期監督評審 5.3.2.1 在發生(但不限于)以下情況時,CNAS可視需要隨時安排對實驗室的不定期監督評審: a) CNAS的認可要求發生變化; b) CNAS秘書處認為需要對投訴或其他情況反映進行調查; c) 獲準認可實驗室發生本規則9.1.1條所述變化; d) 獲準認可實驗室不能滿足CNAS公布的能力驗證領域和頻次要求,或能力驗證活動出現多次不滿意結果; e)獲準認可實驗室因違反認可要求曾被暫停認可資格; f)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g)獲準認可實驗室在定期評審中被發現存在較多問題; h)獲準認可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校準證書的數量增長速度異常; i)CNAS秘書處認為有必要進行的專項檢查。 5.3.2.2 不定期監督評審方式可以是現場評審,也可以是其他評審方式,如文件評審等。 5.3.2.3 不定期監督評審的范圍通常是認可范圍以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當不定期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實驗室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與定期監督評審要求一致。 5.4 復評審 5.4.1 獲準認可的境內實驗室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6個月向CNAS秘書處提出復評審申請,獲準認可的境外實驗室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9個月向CNAS秘書處提出復評審申請。CNAS秘書處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應根據獲準認可實驗室的申請組織復評審。 5.4.2 復評審的要求和程序與初次認可一致,是針對全部申請范圍和全部認可要求的評審。復評審(包括復評審+擴項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獲準認可實驗室在明確整改要求后應擬訂并實施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2個月,對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1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由于獲準認可實驗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措施,或糾正措施未通過驗證的,CNAS可視情況作出暫停、縮小認可范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5.4.3 一般情況下,認可有效期不會延長。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完成認可過程的,經批準后,認可有效期可視情況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5.4.4 已獲認可實驗室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認可有效期內提交復評審申請的,CNAS秘書處將按初次申請辦理,但其已獲認可的歷史信息也將作為申請受理的輸入信息一并考慮后,做出受理決定。 從以上的監管要求看,CNAS的監管力度、頻次以及嚴格程度,并不亞于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獲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所使用的計量標準是否按期定檢,完全可以從他出具的《校準證書》中識別出來(看他所使用的計量標準的有效期是否早于被校工作計量器具的校準日期),如果出具的《校準證書》中沒有所用計量標準的信息(包括計量標準的名稱、型號/規格/測量范圍、編號、準確度等級/不確定度、有效期等),那這份《校準證書》是有問題的,是不可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