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和掌握WTO/TBT原則 促進我國法制計量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一、WTO/TBT原則與我國法制計量工作對照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WTO/TBT)的宗旨是,指導成員制定、采用和實施正當的技術性措施,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保證這些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國際貿易障礙。在WTO的所有協定中,WTO/TBT協議規定的原則與計量工作的關系最為密切,正確理解這一原則,是探討應對入世,如何調整計量工作方向的核心。
(一)TBT協議中有關術語的規定與我國法制計量工作中有關術語的對照
1.技術法規
TBT附件1中規定,技術法規是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在我國,計量法規體系傳統上分為計量行政法規和計量技術法規,計量行政法規是指由政府部門制定的計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計量技術法規包括計量檢定系統表、計量檢定規程?穴JJG系列?雪、計量技術規范?穴JJF系列?雪。
通過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我國現行對計量法規體系的劃分是與TBT協議不一致的。TBT協議中所定義的技術法規包括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也就是說我國現行的許多計量行政法規是技術法規的范疇,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宜再按原來的定義劃分行政和技術法規,而應根據其實際功能和用途,按照TBT的原則來確定。
現行《計量法》及其配套法規中,存在著許多的規定與TBT協議不一致,如我國有三個法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480余種),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118種)和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18種),三個目錄不一致;在計量器具的管理方面,對國內計量器具的管理范圍遠大于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管理范圍;在管理方式上,國內計量器具生產需要實行型式批準(樣機試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檢定管理,而進口計量器具不包括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管理。因此,在計量器具法制計量管理方面存在著“負國民待遇”,修改《計量法》及其配套的法規迫在眉睫。
2.標準
標準是指
經公認機構批準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或專門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標準和技術法規的區別在于對標準的遵守是自愿性的,而對技術法規的遵守是強制性的;標準是通過公認機構制定的,而技術法規是立法機構和政府部門制定的;標準的內容只能規定技術要求,而技術法規規定技術要求和管理措施;制定標準的原則是各方利益協商一致,而制定技術法規的原則是實現政策目標;標準是受版權法所保護的,而技術法規不受版權法保護。筆者認為各計量技術機構編制的計量校準規范、通過協議方式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文本都屬于標準的范疇。
3.符合性評定程序
(二)正確理解TBT協議規定的原則
在計量管理工作中,以下幾個原則與我們關系密切:
原則之一: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一般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是由于制定、采用和實施不同的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造成的。如果某一個國家的生產者想要出口產品到另一個國家,就必須滿足另一個國家的技術要求,不同國家在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上存在差異有其合理的方面,基于這個原因,TBT協議賦予各成員在制定、采用和實施他們本國技術法規方面很大的靈活性。但是,各成員制定、采用和實施技術法規的靈活性以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為限度。TBT協議還規定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義務同樣適用于符合性評定程序,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措施主要是由于采用了超出評定產品是否符合進口國國內法律和法規所需的更為嚴格、更耗時間的程序。需要引起我們重視的是按照這一原則,對進口計量器具的審批要同國內計量器具的管理方式一致。
原則之二:協調一致原則
TBT協議鼓勵各成員依據現行的國際標準制定其本國的技術法規或法規中的有關部分,這就要求我們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是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根據計量專業的不同分為不同的技術委員會?穴TC?雪,每個TC負責起草相關專業的國際建議。可喜的是,近幾年我國積極參加OIML的相關活動,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充分參與有關國際建議的制、修訂工作,有些國際建議采納了我們的意見。與此同時,我國也成立了與OIML相對應的計量專業技術委員會,并提出了國內計量檢定規程與國際建議的兼容性方面的要求。
原則之三:等效原則
舉例說明:假設A國為了保護其國內的環境免受汽車尾氣的危害,規定汽車必須配備催化式排氣凈化器,而B國是通過在機動車輛上使用柴油發動機來解決類似的問題,由于這兩個國家在通過降低空氣中的污染指數來保護環境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這兩個國家可以承認他們的技術法規在本質上是等效的。因此,如果A國汽車生產商想要出口汽車到B國,那么,出口商就沒有必要去遵守B國關于改用柴油發動機的要求,反之亦然。
原則之四:相互認可原則
TBT協定鼓勵各成員就相互接受符合性評定結果進行磋商,檢驗和認證機構具有良好的信譽是相互認可協定?穴MRA?雪有效發揮作用的首要條件。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已經正式簽署“國家計量研究院計量標準互認及國家計量院簽發的校準與測量證書互認”協議,“OIML型式評價相互接收(互認)協議”正在討論之中。
原則之五:透明度原則
要求各成員在兩種情況下必須通報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一是在沒有國際標準的情況下,制定的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二是有國際標準,但制定的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與國際標準有實質性差別,并對貿易造成重大影響。
二、合理利用WTO/TBT協議規定的原則
經常聽到這樣的觀點:“學習WTO知識,就是要打破國外的技術壁壘,從而建立我國的技術壁壘”。實際上,打破國外的技術壁壘確實是當務之急,是當前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的首要任務,政府部門也要在這方面為企業提供必要的、切實可行的服務,但是建立我國的技術壁壘空間很小。按照TBT協議規定的原則,我國制定的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都要進行通報,正式頒布以前要通報征求各成員的意見,正式頒布也要在公開發表的刊物上向各成員公布。這就要求我們制定的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要經得起推敲,各項技術指標要有科學的依據。眾所周知,我國與世界上發達國家之間依然存在差距,一方面,國際標準和國際建議的制定,我國的參與能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技術上我國領先的領域鳳毛麟角。真正利用我國制定的技術法規和符合性評定程序來制造壁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們可以利用的是,我國以發展中國家的地位加入WTO,WTO對發展中國家給予特殊和差別待遇,TBT協議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特殊的技術和社會經濟條件,允許其采用某些旨在保護與其發展相適應的本國技術、生產方法和工藝的技術法規、標準或檢測方式。
三、積極推動“入世”后我國法制計量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法制計量具有強烈的國家色彩。各國根據國情以自己最適宜的方式規范計量秩序、引導計量行為,這與WTO的總原則是矛盾的。為此,每個國家都在尋求一條既能遵循國際通行規則,又能符合本國利益和國情的途徑,我國在此方面更是面對歷史上形成的一整套法制計量體系如何適應、調整、改革和發展的問題。結合前面所談及的WTO/TBT原則,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應重視和加強的主要方面有:
1.計量技術法規的改革
計量技術法規原則上可分為兩大類,即管理性法規和純技術性法規。從行政管理性法規來講,當前重要的是抓緊清理和修訂不符合WTO原則的一些法規,補充各種新的法規。前面所提到的三個有關計量器具的法規僅是個例子,類似的還有一些包括貿易交接、商品量管理、技術機構管理的法規。在急需補充制定的技術法規中,規范檢測市場的法規無疑是十分重要的。根據貿易自由化的原則,檢測市場作為服務業將對外開放,但相關法規幾乎還是空白;非強檢計量器具管理的放開,僅以規范性行政文件的方式公布,既缺少必要的權威,又未明確與原法規界定范圍的關系,更缺少對其他溯源方式的認可和規范。例如,推行校準模式是我國法制計量改革的重要舉措,其意義和影響將十分重大。但幾年來,從行政管理到技術法規都缺少相應的動作,管理已嚴重滯后于形勢的發展和社會的需求。盡快修訂相關法規、劃定法制計量的范圍、明確校準的地位和相關管理已是當務之急。計量技術法規可以有較強的時域性,不必都待《計量法》的修訂。
純技術性法規面臨的是大大縮減數量、提高質量,盡可能與國際接軌的艱巨任務。我國計量技術法規(包括計量檢定系統表、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數量之多,在世界上首屈一指。這是我國法制計量調整范圍過寬所致。隨著非強檢計量器具管理方式的改變,相應的檢定規程將轉變為校準、測試規范,這一狀況將有所改觀。當前緊要的是盡可能等同或等效采用OIML國際建議或國際標準,利用參與國際組織活動的條件,協調我國技術法規與國際標準的一致性。目前許多國家(如日本)采取將技術性管理規定與純技術法規分開制定,在管理規定中引用純技術法規的編號,這樣管理規定不用經常修改,而純技術法規的修訂可隨時進行,但編號是不變的,這樣可以大大提高技術法規的更新速度和適用期限。
2.計量管理體制的改革
學習和掌握WTO原則,從廣義上講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現代市場體系。計量管理同樣面臨體制的改革問題。幾十年來,我國沿續著政府統管工程計量、科學計量、法制計量三大領域的模式。現在,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管理范圍進行了調整和縮減,但實質性的改革并不大。許多工程計量、科學計量的東西仍被納在法制計量的大口袋里。筆者認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計量管理體制相對于計劃經濟時期要有重大改革,要充分利用社會計量管理和技術資源,充分發揮政府監管和調節功能。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鑒:(1)政府以法制計量的監督管理為自己的中心職責;(2)盡可能地把法制計量限定在國家和社會要求的最小范圍內;(3)部分法制管理可以授權技術機構去實施;(4)法制計量與其他國家法制監管體系是一有機整體,一家為主,多家參與是計量監管執法的有效模式;(5)法制計量行政管理的主體在政府部門。
3.整合社會計量資源,建立計量測試服務體系
有人講,我們要盡快培育計量檢測市場,壯大我們的力量,抵御外來檢測校準公司的競爭。對此,筆者同意盡快培育計量檢測市場的觀點,但不能茍同抵御外來競爭的說法。我們應建立一套體制,使得各種計量資源能夠充分得以發揮作用,包括國際上的資源。現在,我國整個計量資源的底數是相當大的。各行業的計量檢測機構(包括質檢機構)具有世界上最先進的儀器,具有很強的測試服務能力,甚至還有各自的服務體系。但是,由于歷史原因和相關管理界限,這些資源基本上還處于孤立地和零散地發揮有限作用的狀態。筆者認為,應該考慮建立全國性的校準服務管理機構,背靠國家計量院,聯合各行業、各地方最具實力的技術機構,在全國形成一個完整的校準服務技術網絡,構建規范有序的檢測市場。
對于外來的國際檢測公司我們應采取歡迎的態度。因為,一是可以增加在中國境內的計量檢測能力,二是引入競爭,促進國內機構檢測能力和服務水平的提高。但是無論國內的還是國際的計量檢測校準公司都要在統一的、規范的檢測市場范圍內開展業務。
我們學習WTO/TBT協議,一方面要從規則上深入理解和掌握,使得我們在對外合作和交往中不越規、不吃虧;另一方面,要從規則的含義和引申中,擴展我們對國際慣例、國際成熟經驗和理論的了解,加深對當前工作改革和發展的思考。筆者通過學習和研究,得出以上感想,僅代表個人觀點,歡迎同仁共同探討。
作者:zuobin河南質量信息網 http://www.haq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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