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加油站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制訂加油站計量管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對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監督。
(二)配備專(兼)職計量人員,負責加油站的計量管理工作。加油站的計量人員應當接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計量業務知識培訓,持證上崗。
(三)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應當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應當具有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書或者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燃油加油機安裝后報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維修燃油加油機,應當向具有合法維修資格的單位報修,維修后的燃油加油機應當報經執行強制檢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不得使用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以及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計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貿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不得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不得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不得弄虛作假。
(八)進行成品油零售時,應當使用燃油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計費。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應當與實際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國家對計量偏差沒有規定的,其偏差不得超過所使用計量器具的允許誤差。
(九)申請計量器具檢定,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項目和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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