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共計24條,與原《規定》相比,內容有很大調整,主要變化是:一是擴大了監管范圍。原《規定》對定量包裝商品的監管范圍是以質量、體積、長度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這次增加了以面積和計數單位標注的定量包裝商品。二是擴大了監管量限。原《規定》的監管量限是,以質量標注的為5g-25kg,以體積標注的為5mL-25L,以長度標注的不限。這次修訂后的監管量限是,以質量標注的為0-50kg,以體積標注的為0-50L,以長度、面積和計數單位標注的不限。目前,我國25kg(L)以下的定量包裝商品大都是與廣大消費者密切相關的主流商品,但是50kg(L)包裝的定量包裝商品,比如鹽、化肥、水泥等有些也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特別是與農民的利益相關。因此,適當調整監管量限,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由此引發的計量糾紛。三是調整了檢驗批次合格與否的判定原則。在合格批次的判定條件中,增加了不允許出現單件定量包裝商品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大于兩倍允許短缺量的規定,旨在控制企業生產過程中粗大誤差的出現。四是增加了修正系數的補償。原《規定》對因在抽樣檢驗中存在的風險未做修正補償。新《辦法》增加了相關規定,即對因在抽樣檢驗中存在的風險,增加了相關修正補償,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抽樣檢驗帶來的風險,使得抽樣檢驗工作更加科學和合理。此外,還增加了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方面的有關規定,鼓勵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自愿參加計量保證能力評價工作。 |
評分
-
查看全部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