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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儀器設備的期間核查 摘要:實驗室國家認可和計量認證均提出了對檢測設備的期間核查(或稱“運行檢查”)要求。但針對具體行業或具體儀器設備,往往缺乏明確和可操作性的方法。本文結合環境監測機構的特點,提出了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的具體要求和做法。關鍵詞:儀器設備期間核查環境監測
環境監測機構一般有較多的儀器設備,并且往往分屬于不同的類別。儀器設備的期間核查(或稱“運行檢查”、“中間核查”)是國家實驗室認可和計量認證要求的質量管理的一種方式,應納入日常的工作,并應有明確的規定。
1 需要實施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并非所有的儀器設備均需要進行期間核查,期間核查一般需要考慮以下條件:
a) “主要或重要檢測設備;不夠穩定、易漂移、易老化且使用頻繁的檢測設備;經常攜帶到現場檢測的儀器設備;其它認為對檢測結果有重要影響的測量設備。”[1] 一般不涉及計量的采樣、制樣、抽樣設備、輔助性的設備、計算機設備無需實行期間核查。玻璃溫度計、玻璃量具等性能穩定的設備一般不需期間核查。
b) 監測方法規定的要求或儀器本身的要求。有些方法規定了一些必須的期間核查要求,有些方法中的規定則是推薦性的。
c) 必須具備相應的核查標準和實施條件。對于一些沒有核查標準的并且監測方法沒有要求的,可以不實施期間核查。
d) 成本和風險的均衡。期間核查可以提高監測質量的可靠性,降低出錯的風險,但并不能完全排除風險。期間核查的實施以及實施頻次應結合監測機構自身的特點尋求成本和風險的平衡點。一般地,信譽度較高、規模較大監測機構所實施的期間核查的覆蓋范圍廣、頻次高。此外,通常一次期間核查的費用應比一次檢定或校準的費用少。如果一次(必須的)期間核查的費用超過委托外單位檢定或校準的費用,則可以采用委托外單位檢定或校準。結合以上幾點,筆者認為環境監測機構需要實施期間核查的儀器設備一般應包括:
a) 各類氣體采樣器,如大氣采樣器、煙塵采樣器、煙氣采樣器等等;
b) 各類氣體監測儀,如二氧化硫測定儀、氧氣測定儀、一氧化碳測定儀、汽車尾氣監測儀;
c) 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儀器、煙塵煙氣在線自動監測系統;
d) 水質自動(在線)監測儀;
e) 電化學儀器,如溶解氧測定儀、pH計、離子計、電導儀等;
f) 噪聲監測儀、聲級校準器;
g) 分析天平;
h) 空氣壓力表、風速儀;對于采用相對測量方法的儀器,一般不必進行期間核查。包括: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離子發射光譜儀、色譜類儀器等。
2 期間核查的類型
2.1 使用標準物質核查“核查不是再校準,但校準的某些方法可用于核查”[1]。標準物質包括各種標準樣品、標準儀器。如噪聲監測儀使用聲級校準器核查,pH計、離子計、電導率儀等采用定值溶液進行核查,氣體監測儀采用標準氣體進行核查,氣體采樣器采用標準流量計或核查,濾紙式煙度計采用標準煙度卡核查。使用標準物質核查時應注意所用的標準物質的量值能夠溯源,并且有效。
2.2 使用儀器附帶設備核查有些儀器自帶校準設備,有的還帶有自動校準系統,可以用來核查。如電子天平往往自帶一個標準工作砝碼,β射線TSP(PM10)分析儀自帶標準膜片并且能夠自動校準。某些新型大型分析儀器往往自帶核查系統和自動核查程序。
2.3 儀器設備之間的比對[1][2]
環境監測站有多臺相同或類似的儀器,可以同另一臺相同或更高精度的儀器進行比對。如果只有一臺儀器,可以參加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組織的儀器比對或實驗室之間的儀器比對。如煙氣黑度儀、無校準源的放射性監測儀器、聲級校準器、空氣壓力表、風速儀等。
2.4 使用不同監測方法進行比對如對溶解氧儀采用碘量法進行比對、一些在線監測的儀器使用常規地監測方法進行比對等。
2.5 對保留樣品量值重新測量[1][2]
只要保留的樣品性能(測試的量值)穩定,不要求有保證的參考值,也可以用來作為期間核查的核查標準。如對無校準源的放射性監測儀器使用特定的樣品、氧氣測定儀直接使用環境空氣。
2.6 期間核查的方法來源期間核查的具體方法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
a) 監測標準方法、技術規定中有關要求和方法。許多標準方法已經詳細規定了校準等方法和要求,可以直接作為期間核查的方法。
b) 儀器設備檢定規程。儀器設備檢定規程往往規定詳細的整個檢定過程,期間核查可以采用其中的需要核查的部分。如果沒有該類儀器設備的檢定規程,還可以參照類似儀器檢定規程。
c) 儀器設備使用說明書及產品標準或供應商提供的方法。
d) 對于沒有方法來源的儀器設備,可以自己編制作業指導書。期間核查的方法內容也可以合并在儀器設備操作維護規程、自校方法等其它作業指導書中。
3 記錄方式期間核查一般應有記錄,根據類別可以采用不用的記錄方式。
a) 記錄在監測原始記錄上。適合于對于每次監測都進行的期間核查,并且記錄簡單的,如噪聲監測儀的核查。
b) 記錄在儀器設備維護記錄上。適合于較頻繁的期間核查,并且記錄較簡單的,如天平的校準核查。
c) 采用專門的記錄。對于比較復雜的期間核查,可編制相應的記錄表。
4 期間核查的實施
4.1 編制有關程序性文件,明確期間核查的職責分工、工作流程及要求,并明確期間核查不符合結果的處理。
4.2 編制年度的期間核查計劃。期間核查計劃應該包括儀器設備名稱、型號規格、編號、期間核查的日期或頻次、檢查方法依據來源、執行人、記錄方式等。沒有方法的,應編制有關的作業指導書。
4.3 執行人應按計劃實施期間核查。當出現以下情況時,也應考慮實施期間核查[3]:
a) 因使用環境條件發生變化,如溫度、濕度變化較大,有可能引起儀器的準確性;
b) 在監測過程中,發現數據可疑,對儀器設備提出懷疑時;
c) 遇到重要的監測,如發生重大環境事故、作為仲裁或有爭議時;
d) 維修或搬遷后等。
4.4 職能部門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有關記錄歸檔。
[參考文獻]
[1] 劉亞民,劉慶.淺談“中間核查”/“運行檢查”的理解與實施[J].現代計量測試,2001(5):43-45
[2] 尹京.實驗室認可準則中“運行檢查”的方法[J].現代計量測試,2002(1):50-51
[3] 周冰.淺談“運行檢查”[J].標準計量與質量,2001(3):13
來源: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upfile/200642516514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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