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檢定規程C.1~C.4一些列不確定度評定完后,得到的U,也就是被測砝碼的擴展不確定度<被測砝碼的允許誤差的1/3時,我們選擇的標準砝碼和電子天平,才算是符合要求的是嗎? “被測砝碼的擴展不確定度<被測砝碼的允許誤差的1/3”,這是對被測砝碼進行符合性判定(即判定被測砝碼能否滿足下一級測量過程的要求)時,是否要考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對符合性判定影響的“判定規則”,而不是用來判定你所使用的標準砝碼和電子天平能否滿足本級校準過程的判據。 問題2:校準電子天平時的砝碼選擇問題:需要滿足U砝碼<1/3的天平相應載荷允差,而砝碼檢定合格,需要滿足U砝碼<U砝碼允差的1/3,所以得到,當使用砝碼實際值時,砝碼的允差<天平相應載荷的允差,就能滿足要求了,是嗎 這是檢定電子天平時對標準砝碼的要求,不是校準電子天平時對標準砝碼的要求。但“當使用砝碼實際值時,砝碼的允差<天平相應載荷的允差,就能滿足要求了”這句話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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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2 14:38 上傳
該條款說:“在檢定過程中如果使用砝碼的實際質量值,則砝碼的擴展不確定度不得超過相應載荷最大允許誤差絕對值的1/3。”也就是說使用過程是修正測量,此時只要求標準砝碼的擴展不確定度U≤被檢電子天平相應載荷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的1/3,與標準砝碼的實際誤差大小無關。 “如果檢定過程中使用砝碼的標稱值,則砝碼的最大允許誤差不得超過相應載荷最大允許誤差的1/3。”這句話的意思是使用過程是不修正測量,此時只要求標準砝碼的最大允許誤差不超過被檢電子天平相應載荷的最大允許誤差的1/3。 以上兩個“三分之一原則”,就是“量傳比的三分之一原則”要求,而不是最前面所說的“判定規則的三分之一原則”。 而電子天平校準對標準砝碼的要求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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