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了多少遍了:不滿足開展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是不滿足測量結果不考慮不確定度符合性判定 是計量標準檢定/校準結果符合性判定時不需要考慮不確定度影響,你為什么要把符合性判定拋開呢? 139樓問你的問題,你有正面回答嗎?明明是問你如何解讀JJF 1033-2023第C.1.6條(如何判定擬建計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你卻驢頭套馬嘴搬出JJF 1094第5.3.1.4條(對被測對象進行合格判定的要求)來解讀。JJF 1094第5.3.1.4條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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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5 08:19 上傳
這是判定所使用的計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項目的要求嗎?到底誰在這里斷章取義指鹿為馬呀? 大于三分之一,除個別特殊項目目前不能滿足的例外,只要建標依據的規程/規范沒有明示,就是不滿足建立計量標準要求,你不知道嗎?還是你們單位是例外? “三分之一原則”有兩個: 一個是對被校對象進行符合性判定時,是否要考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對符合性判定影響的“判定規則”(即:被校對象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95≤被校對象MPEV的三分之一)。當滿足要求時,可不考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影響,當不滿足要求時,需要考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影響; 另一個是對所使用的計量標準能否滿足所開展檢定/校準項目要求的通用“量傳比要求”(即:“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U95”或“校準和測量能量CMC”≤被校對象MPEV的三分之一)。當滿足要求時,可開展相應項目的檢定/校準,不滿足要求時,就不能開展相應項目的檢定/校準。 盡管都是要求≤被校對象MPEV的三分之一,但JJF 1033第C.1.6條說的是前一種“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95”,而不是后一種“計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U95”或“校準和測量能量CMC”。但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第5.9條、GJB 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第5.10.2條,以及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要求考核的都是后者。JJF 1033用來考核計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的檢定/校準項目要求的對象,恰恰是GJB 2749A-2009第5.2.12條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誰合理誰不合理,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