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9-27 12:20 編輯
我2樓都已經說得清清楚楚,被測對象應選擇按量傳關系可檢定/校準的,并且是可獲得的,穩定的被測對象(即: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可檢定/校準的“最佳儀器”)。啥時候說了去選擇準確度和穩定性比擬建計量標準還高的上級計量標準啊?何謂“按量傳關系可檢定/校準的,并且是可獲得的,穩定的被測對象”? 有人會去挑選差等級的對象嗎?就算恰好選到了不太好對象重復性試驗結果不符合要求不會換一下對象重新試驗嗎? 我2樓就問:這到底是測量標準不行,還是被測對象不行?有誰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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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23:03 上傳
按照以上JJF 1033-2023第C.1.6條的規定,年復一年的重復性試驗,只會使“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越評越大,最終都會逼近“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極限要求。與其這樣,為什么不可以在首次重復性試驗時,就從合格的被測對象中選擇一“示值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呢?這樣操作,以后的重復性試驗結果不就很容易“滿足”要求了嗎。這種騷操作,哪里不符合JJF 1033的規定?說句不好聽的話,這樣的重復性試驗還有必要做嗎?意義何在?能反映擬建計量標準的性能嗎? 評出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還是用該測量標準,換另一臺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得到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還真是牛逼嘢!這樣的“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還需要評嗎?直接引用極限要求(所謂的“目標不確定度”)不就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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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9 23:14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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