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3-30 14:49 編輯
對于前問,提問者可能將“校準前對所謂系統誤差的‘框定值’--這通常對應一個較大的‘測量不確定度(分量)’”與“校準所得的所謂系統誤差的‘測得值/中心估計值’”混同了? 非常贊同。前者只不過是用最大允差絕對值MPEV套算出來的,人為規定的,用不確定度表征的,合格測量儀器的最低極限要求,并不是通過校準溯源所獲得的測量儀器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后者),是不具有計量溯源性的,對于同類型測量儀器而言,都是一樣的。而后者是通過實際校準數據評估獲得的,被校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性能好,“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就小,反之就大,甚至大于用最大允差絕對值套算出來的合格測量儀器的最大極限要求都是有可能的。這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U,是不會因為該測量儀器用于下一級測量是否修正而改變其大小的。 但“校準所得的所謂系統誤差的‘測得值/中心估計值’的絕對值小于、大于、等于所謂系統測量誤差的校準“測量不確定度”(/修正不完善引起的測量不確定度)都是正常的,如果“小于”的不太多(譬如兩者還在同一個數量級上),那么,“修正”還是有意義的。 這才說到了點上。但修正也僅僅是最大限度地對系統誤差進行了補償,改變的只是“測量結果(多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的準確度,“修正不完善引入的不確定度U”并不會因為你進行修正操作而減小。它的減小,是要通過改善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測量條件才能實現的,而不是通過修正能改善的。對于同一測量過程(人、機、料、法、環完全相同)的測量結果,不可能因為加一個修正值,就能改變“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大小。 修正有沒有意義是一碼事,修正能不能減小測量結果不確定度又是另一碼事。我個人認為“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可能通過修正的手段來減小的。修正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補償系統誤差(提高測量結果的準確度),對于“隨機誤差”的影響,不會有絲毫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