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2-18 15:51 編輯
您可能沒有完全理解“計量溯源性”的定義,建議您仔細研讀一下CNAS-CL01-G002:2021《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要求》第3.1條“計量溯源性”定義。“計量溯源性”是特指“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是測量結果與參照對象聯系起來的測量結果的特性,而不是泛指“測量活動的溯源性,或‘可追溯性’”(見定義的注釋7)。與測量設備是否合格沒有任何關系(見定義的注釋5)。意思是說:被測對象(料)的“測量結果”,是由誰(人),使用哪一臺具體測量設備(機),在什么樣的環境條件(環)下,按照什么測量方法(法)測量獲得的,即:某一測量過程的測量結果,是與測量過程的人、機、料、法、環嚴格關聯綁定的。與“測量結果”相關聯的,能夠與上級機構的人、機、法、環各因素關聯綁定的唯一參量,就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由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不同的人、機、法、環,對同一被測對象“料”進行測量,所得“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相同的。而不是用人為規定的,與上級機構的人、機、法、環沒有任何關系的“最大允差”,套算出來的全世界都一樣的,合格儀器的最低極限要求(或者說以不確定度表征的“合格判據”),以此來作為所謂的“測量儀器的不確定度”。這不是“計量溯源性”的本意,充其量也就相當于人為規定的校準等級序列中的某一等級,而不是儀器實際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這就好比你用測量儀器的最大允許誤差,來作為測量儀器的實際誤差一樣。是一個道理,能說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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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8 15:5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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