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U的允許值啊,雖然不是U的實際值,但沒有脫離用“U/k”的方法評定,而不是用“MPEV/根號3”的方法評定。 這哪里不是用“MPEV/√3”是評定方法呢,無非就是“MPEV/√3”用的是本級測量儀器(或測量標準)的MPEV,假設的是均勻分布;而“(MPEV/3)/2”用的是被校對象的MPEV,假設的是正態分布,僅此而已。但無論如何都不是該儀器的實際不確定度,而是人為規定的,這一類合格儀器的最低不確定度極限要求(可接受的不確定度極限值)。 這樣的話,如果一臺儀器的誤差很大,但是它示值穩定,“誤差的不穩定波動范圍”很小,是不是可以說它“量值準確”? 不可以說它“量值準確”,只能說它“量值穩定可靠”。準確程度,是用“誤差”來定量表征,不是“示值重復性”、“示值變動性”或“不確定度”這類定量表征離散程度的參量的功能。反之,假如某儀器的系統誤差的估計值(示值誤差的平均值)很小,但示值(或誤差)不穩定,“示值變動性”很大。那是不是用該儀器進行測量所得到的“測量結果”就一定準確可靠呢? 我們通常說看一個機構的測量能力,主要是看他的測量范圍和給出的測量結果的U,并沒有您所說的誤差+U,如認可委官網公布的機構的校準和測量能力,如果一個機構測的不準,但是像您說的“誤差的不穩定波動范圍”小,那能說他的測量能力高么? 這就是“檢定”與“校準”理念的差異。真正的校準就是修正測量,從國家基準所復現的量值,直至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都是相同的,只是各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自上而下逐級擴大。而不像檢定,是以誤差限來控制的,測量過程通常是不修正測量,所以從國家基準所復現的量值,到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不僅誤差逐級擴大,不確定度也逐級擴大。這就是為什么JJF 1104-2003《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第6.7條和第6.8條只對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提出要求,而沒有對最大允許誤差提出要求的原因。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只要“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小,誤差再大都可以通過修正的手段解決。經修正后的測量結果,就是準確的、可靠的。但并不是說你做不修正測量,“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也會變大。 到目前為止,我只看到過您“修正前的測量結果就是10.0 mm,誤差-0.5 mm,U=0.1 mm,k=2;修正后的測量結果就是10.5 mm,誤差0.0 mm,U=0.1 mm,k=2?!边@樣報告測量結果,沒有在其它任何地方看到過如此報告結果的。您查看的不確定度國標講的應該不是這個意思。您可以找找現實中有沒有這樣報告的,看看有誰將測得值y報告成“修正前的測量結果就是10.0 mm,誤差-0.5 mm”“修正后的測量結果就是10.5 mm,誤差0.0 mm”。 我們現在是在討論修不修正的兩者測量結果的表達方式。實際怎么可能同時用兩種方式來表達測量結果呢。按理說修正測量的結果是無需給出“誤差”的(除非被測參量是“誤差”),只需給出測量結果10.5 mm,U=0.1 mm,k=2就夠了。對于不修正測量,就應該將測量結果的誤差告知客戶。國標GB/T 27418-2017第D.2.4.5條說的就是這個意思。在我們所接觸的不確定度培訓教材里,也是這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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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 22:58 上傳
我說的就是儀器誤差,不是測量誤差。按JJF 1001,儀器示值誤差定義為“測量儀器的示值與對應輸入量的參考量值之差”。是不是您認為這個示值修正了就不是它的示值了。 請您看看“示值”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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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 23:07 上傳
這是經修正后的“量值”嗎? 關于您貼出的另一主題的鏈接,我當時已經表明了我的觀點。今又仔細看了一下,除了測長儀、標準玻璃線紋尺、影像測量儀三項測量標準應提供溯源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而未提供外,其余的幾項如:激光干涉儀、標準厚度塊、標準溫度計均屬于溯源證書沒有提供不確定度信息的情況。至于為什么前三項該提供而不提供,還是已經提供了也棄之不用,只有向規程/規范起草人求證了。或者您直接問起草人,溯源證書已經給出了儀器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可不可以直接引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