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8-17 23:30 編輯
測量不確定度只是測量結果的一部分,這個“部分”并不能通用表征測量結果這個整體的“可靠程度”。只有在被測量本身是近似單一量值的“常量”時,才略有表征測量結果“質量”的功用。 不知道您這個觀點的依據出處源自哪里。 測量不確定度能表征的,就是其主定義中說的“賦予被測量值的分散性 -- 測量者合理估計出的被測量值的分散性”。 這才是“不確定度”的精髓所在。其本質就是“分散性”的定量表征,而不是“偏移性”的定量表征。如果硬要從“偏移”的角度來解釋,那“不確定度”也應該是指接近“測得值(最佳估計值)”程度的度量,而不是指接近定義的“被測量值(真值)”程度的度量。 按通常的理解,說測量結果“可靠”,應該是指這測量結果正確無誤--測量工作完成的無可挑剔。……… 若將測量結果對應被測量(被測對像)的“可用性”說成“測量結果的可靠程度”,有點錯亂了。 所謂的“正確程度”,也是一種定性的表述,其功能與“準確程度”相當,都有表示“偏移”程度的意思。前者表示“測得值”偏離“參考量值”的意思,后者表示“測得值”偏離“真值”的意思。但“不確定度”的功能卻是與“精密度”相當。是指“離散程度”,即在相同的測量條件下,對同一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之間的一致程度,與偏離“參考量值”(或‘真值’)多少無關,后者是用“誤差”來定量表征。 沒有誰將測量結果對應被測量(被測對像)的“可用性”說成“測量結果的可靠程度”,“可靠度”僅僅是“可用性”(或者叫“可信性”)的要求之一。除此之外,還有“準確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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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7.1.3條,說的就是證書未提供不確定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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