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2-11 00:01 編輯
比如我們很多送檢計量器具要求檢定機構出具檢定證書,最后還是校準證書,這是常態。 這種情況通常是被檢器具不合格,出不了《檢定證書》,承檢機構通常都會出具《校準證書》,讓用戶去做“計量確認”進行符合性判定。要么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判死刑。 比如我們送檢前在委托中要求按照3等檢定,檢定機構也按照我們的要求去做,此時會有幾種情況,大部分量塊滿足3等,部分不合格,證書的結論是不是3等,不合格的在證書中標注??春?,這時封面的結論是3等(我們這里的證書結論在封面)。 1、檢定規程所說的“大部分”如何界定?多少才算大部分?多少才算小部分? 2、量塊是不是除了大部分不滿足最低級別要求時,才會對整套量塊出具《檢定結果通知書》?任何等別或級別的整套量塊,都可以降級出具《檢定證書》? 3、《檢定證書》封面的結論部分如此表述,個人覺得是極不規范的,規范的結論表述應該是“部分量塊(見檢定結果表)可作3等使用”。 很多時候,使用計量器具單位連計量特性要求都不給檢定機構的,檢定機構是本著經濟合理原則,按最低標準去進行標準器的檢定,如果都按最高級,大部分標準器會都不合格,這樣也不經濟。 這就是送檢單位的問題了。你連“擬檢等別/級別”(原始“合格判據”)都不告訴承檢機構,承檢機構只能按照“首次檢定”,給量塊定等/定級(相當于“標定”)。這與“降級”是兩碼事。降級后能否滿足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預期使用的計量要求,不是承檢機構說了算,決定權在送檢單位(客戶)。規范的操作是使用單位先走“降級”審批流程,更改測量設備計量臺賬的“準確度等級”信息,以及測量設備的準確度等級標識。然后再以低準確度等級的計量器具送檢,承檢機構根據降級后的準確度等級進行符合性判定。 對于量塊這種計量標準器具,如果是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器具,應該屬于強制檢定類計量標準器具。在國家有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的情況下,是不允許以“校準”方式溯源的。 論壇本來就是大家各自舉證,平等交流學習,沒有誰去主動招惹數字某人,此人就是嘴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