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3-1 20:38 編輯
沒有檢定規程,你還有什么臉提強檢?你是不是腦子有問題啊? 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執行強制檢定是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的,你都蠢到這個地步了,看不懂嗎? 我說了,企業最高電學的計量器具是數字多用表,你這個蠢貨連我的假設,你都看不明白,你在回復什么玩意?你是白吃嗎? 你這個假設與否樓主的問題有關嗎?你自拍腦袋的假設,跟放屁一樣,屁用沒有。 計量標準中主標準器是檢定的,也是強制檢定的。 誰規定的?計量法第九條第二段說的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工作計量標準(非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誰規定了必須“強制檢定”啊?狗屁不懂在這里瞎嚷嚷。 樓主問的是企業內校需要建標嗎?你回答這個問題了嗎?你扯這么多字,哪個字是回答樓主的問題? 自己爬上6樓去睜大眼睛看看清楚,我回復樓主的第1部分有沒有回答這個問題,你眼睛長頭頂上了還是瞎啦?你臉皮到底有多厚? 我只知道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所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這里的計量標準器具,就是指計量標準,而不是你這個蠢貨認為的計量器具。 “最高”兩個字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你這個不懂裝懂的蠢貨在這里正經歪念曲解原義。計量法第九條為什么要分兩段表述對計量標準器具的要求?何謂“其他計量標準器具”?真是笨得出奇,蠢得要命。 你這個蠢貨跟你曬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明確規定: 這完全是相矛盾的地方,你曬出的計量法中只要求做檢定,而并沒有你這個蠢人口中的校準相矛盾!!! 什么時候校準跟檢定的管理方式是一樣的了?還強制管理? 不要以為撿到了一根救命稻草。校準當下尚不屬于法制計量范疇的活動,計量法自頒布實施這么多年,沒有隨著校準市場的發展變化實時修訂,所涉及的適用范圍已嚴重滯后,這是不爭的事實。除頂層的計量法未將“校準”納入,其他層級的法規文件都已陸續將“校準”納入。如:2020版的《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六條就已明確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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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18:17 上傳
與JJF1033相比,將“應”改成了“必須”,這是不是對“檢定”或“校準”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定點、定期、連續、溯源至國家基準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這么多關鍵詞,難道不足以說明其實施的管理具有“強制性”嗎?對于國家沒有檢定規程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或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已經是事實上的“強制校準”管理了,所有單位無一例外。矛什么盾呀?你這個蠢貨懂個屁。 11樓量友的回復,我沒有查到官方的該則留言回復。再說該量友的回復,并非回答樓主所問的“企業自行內部校準是否需要建標”的問題,而是說“第三方機構對企業開展校準是否需要資質”的問題。一不是企業的“內部校準”問題,而是向社會開展校準的問題,其次官方回復也不是建標的問題,而是向社會開展校準技術服務是否需要授權的問題,當然沒有現行有效的配套法規咯。規范校準活動,這是對向社會開展校準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要求,跟樓主的“內部校準是否需要建標”有什么關系?你想扯什么? 法定計量機構及授權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執行JJF1069,而在JJF1069中明確規定校準也要建標 前面搬出11樓量友的回復當作救命稻草,現在又搬出規范校準活動的法規,豈不是自我掌嘴打臉。睜大眼睛去看看清楚JJF1069的適用范圍到底是什么,那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考核辦法,適用于企事業單位的“內部校準”嗎?蠢貨一個。 強檢就是強檢,非強檢就是非強檢什么叫有檢定規程的就要強檢,沒有檢定規程的,可以不執行? 前面曬出的《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第六條說的什么?看不看得懂啊?那叫不執行嗎蠢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