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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計價器檢定裝置》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國質檢量函[2017]25號《質檢總局計量司關于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相關事項的通知》,依照全國振動沖擊轉速計量技術委員會(國振計委[2017]14號)《關于下發“2017年國家計量技術法規制(修)訂計劃”的通知》的工作安排,JJG 738-2005出《出租汽車計價器標準裝置》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列入了2017年~2019年修訂計劃。
《出租汽車計價器標準裝置》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由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江西省計量測試研究院、山西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江蘇豐儀同創互聯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起草,歸口全國振動沖擊轉速計量技術委員會。
規程修訂工作于2017年開始啟動。起草組嚴格按照《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的要求,確保規程修訂項目按時保質完成。
二、編制依據和原則
1、 編制依據
規程制訂的主要技術依據:
(1)JJG 738-2005出《出租汽車計價器標準裝置》
(2)JJF 1001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3)JJF 1002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and test report format)》
2、編制原則
出租汽車計價器是出租汽車運營者和乘客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廣受社會關注,在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均屬于法制計量的范疇。出租汽車計價器檢定裝置是用于計價器檢定的主標準器。因此,規程的修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體現目前技術的先進性;
(2)注重實施時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編制過程
《出租汽車計價器檢定裝置》國家計量檢定規程起草組由以下單位組成:
主要起草單位:北京市計量檢測科學研究院、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江西省計量測試技術研究院。
參加起草單位:山西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江蘇豐儀同創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7月接到修訂任務,確定了規程起草小組成員,對規程修訂工作進行分工并定出工作計劃。
2018年3月,完成了規程修訂的初稿。
2018年5月,面向部分技術機構對規程的初稿征求意見并進行了修改。
2018年10月,在全國振動沖擊轉速計量技術委員會技術法規初審會上,技術委員會對規程進行了初審。委員們共提出了7條建設性的修改意見。
2018年12月至2019年10月,起草小組按照技術委員會初審提出的修改建議對規程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公開征求意見稿。
四、修訂變更內容的說明
1、編寫格式
編寫格式依據JJF 1002-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
2、適用范圍
本規程以JJG738-2005《出租汽車計價器標準裝置》檢定規程為基礎修訂編制。規程批準后,將適用于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及滾輪測距法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的首次檢定、后續檢定和使用中檢查。
3、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規程與JJG738-2005《出租汽車計價器標準裝置》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性修改如下:
(1)按照JJF 1002-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的要求,增加了引言部分;
(2)依據JJF 1022-2014《計量標準命名與分類編碼》,將規程名稱“出租汽車計價器標準裝置”修改為“出租汽車計價器檢定裝置”;
(3)在“范圍”章節,明確界定了規程適用于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及滾輪測距法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
(4)刪除了 “車輛特征系數”、“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誤差”兩個術語。增加了“出租汽車計價器”、“滾輪測距法”兩個術語。調整了 “計價器常數k”、“本機”兩個術語,使其意義更明確并與國際建議一致;
(5)“概述”中增加了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及滾輪測距法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的組成及結構示意圖;
(6)調整了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轉數誤差”、“轉速誤差”的計量性能要求。轉數誤差從(讀數×0.1%)±0.1r調整為±0.1%,轉速誤差從(讀數×0.5%)±1r/min調整為±0.1%;
(7)刪除了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與計價器本機檢定無關的“脈沖計數”、“脈沖頻率”兩項計量性能要求;
(8)調整了滾輪測距法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主滾輪轉數誤差”、“主滾輪速度誤差”的計量性能要求。主滾輪轉數誤差從(讀數×0.1%)±1r調整為±0.1%,主滾輪速度誤差從±3km/h調整為±2km/h;
(9)將滾輪測距法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工作時的噪聲要求從“計量性能要求”章節刪除,調整到“通用技術要求”章節;
(10) 為了規程實施時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通用技術要求”章節,將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滾輪測距法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分開撰寫并增加了部分內容;
(11)檢定設備,調整了轉速測量儀的技術要求。取消了專用千分尺和聲級計。增加了π尺和拉力計;
(12) 調整了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滾輪測距法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的檢定項目;
(13) 增加了銘牌、顯示屏、功能的檢定及合格判定方法;
(14)明確了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轉數誤差、轉數重復性、轉速誤差的檢定點;
(15)調整了出租汽車計價器(本機)檢定裝置轉數誤差、轉數重復性的檢定方法;
(16)明確了出租汽車計價器(使用)檢定裝置主滾輪轉數誤差、主滾輪轉數重復性、主滾輪速度誤差的檢定點;
(17)調整了主滾輪周長誤差的檢定方法;
(18)增加了各項誤差檢定的數據處理方法;
(19)將檢定周期從“一般不超過3年”調整為“一般不超過2年”;
(20)調整了檢定證書、檢定結果通知書內頁格式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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