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18 10:15 編輯
規矩灣說:期間核查要證明的是“校準狀態”,還是校準狀態的改變情況?你對教材文字劃紅線的第二段清清楚楚地告訴你,期間核查是指:“為保持測量儀器校準狀態的可信度”做的一種核查,是“核查系統效應對測量儀器示值的影響是否有大的變化”(注:這句話是你刻意對教材的解釋不劃紅線而加以忽略的關鍵語句)。 你就直接告訴大家,怎么來對脫離了實驗室控制,經長途物流運輸后返回實驗室的測量儀器的“示值誤差”發生了多大的變化進行首次核查(假如已經發生了變化)? 人人都看得出你劃紅線突出的教材這兩段文字含義,不是你所解釋的核查測量儀器的示值誤差有多大以及儀器示值誤差是否合格。人人都知道要獲得測量儀器的示值誤差有多大以儀器示值誤差是否合格,只能通過檢定、校準或比對這三種量值溯源方式,但要監控在用儀器的“校準狀態是否有大的變化”,期間核查足矣。我真誠地告誡一貫概念混淆者,在你的腦袋里一定是把“校準狀態”與“校準狀態的變化”也混淆了。 不知道誰在這里概念混淆。我讓你核查了儀器誤差有多大嗎?儀器誤差有多大變化,你什么時候首次核查出了儀器誤差有多大變化呀?不要跟我說后續核查,也不要跟我說未脫離實驗室控制的儀器設備。就針對我第二段所說的情況正面回答。 前面自己剛剛“默認”,后面馬上完全否定,真比川劇《變臉》變得還要快!“假如我現在懷疑示值誤差有可能發生了變化,應該怎么核查呢?”,答案很簡單,“重新送檢定或校準”。期間核查只能核查“與原有校準狀態發生的變化大小”,你連“原有校準狀態”都懷疑,摧毀了期間核查的基礎“默認剛校準完的狀態沒有錯”,還在這里談論“期間核查”,豈非太可笑? 脫離了實驗室控制,經長途運輸后返回實驗室時的狀態,還能與剛校準完時的校準狀態劃等號嗎?如此常識性的概念都拎不清,那為什么所有的期間核查操作指南不規定脫離了實驗室控制返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都必須送檢呢?還“答案很簡單”呢,把脫離了實驗室控制后返回實驗室的狀態,都會默認成“剛校準完時的狀態”,你規矩灣是不是有神功附體呀?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物流途中經野蠻裝卸摔碰,導致儀器失準了呢,你是不是還“默認”所測得的值是剛校準完時所復現的量值呢?就憑你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廢品”測一組數據,就能斷定它沒有失準?荒謬透頂。 重新送檢定或校準,那也得先進行“期間核查”,驗證“示值誤差”計量特性是否發生了變化,確定了儀器誤差已經不滿足使用要求的情況下所采取的補救舉措。而不是不進行“期間核查”,閉著眼睛送檢。請不要將“檢定/校準”與“期間核查”混為一談。 直接正面回答, 隨便從垃圾堆里撿一塊“廢鐵”,或者隨便從路邊撿一塊鵝卵石稱一個值,只要它的值是穩定的,它就是最佳核查標準,路云先生非要花大價錢買準確度高于被核查對象的測量設備用作核查標準,那是他的權利,沒人干涉,但無論他花多少錢,買的物品準確性多高,要當核查標準使用的前提條件,仍然和那個“廢鐵”、“鵝卵石”一樣,即其穩定性必須高于被核查對象。如果后續核查結果一直保持初次對被核查對象核查的這個值,就說明被核查對象的原有狀態值沒有變化,核查結果就應該OK啦,一貫概念混淆的路云先生認為沒有道理,因為他混淆了穩定性與準確性,造成了穩定性與準確性不分。 就用你那塊垃圾“廢品”,同時對A、B兩臺同型號同規格的儀器進行“期間核查”,A的核查結果一直保持在350(計量單位略,下同),B的合成結果一直保持在390,你的意思這兩臺儀器都OK?都滿足使用要求?日常工作隨便用哪一臺進行檢測試驗都行? 直接正面回答,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7章“設備準確性(或(示值)誤差)的期間核查”、CNAS-TRL-006 :2018《輕紡實驗室測量設備的計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第3.3.3條“設備期間核查方法”、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第5.1.3.2條“核查標準的數據已知”的概念有沒有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