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一談到CNAS,就總要跳出來反感、排斥?人家說得有沒有道理?有沒有參考價值?CNAS的要求哪里不是引用國際標準呀?國內有多少有關不確定度的相關標準,你盡管曬出來好了,又沒有人捆住你的手腳。自己沒能耐曬出來,就別吃不到葡萄就說葡萄酸。JJF1069-2012第7.3.6條“校準和測量能力”是不是對檢定/校準機構的能力要求啊?是不是國內計量的不確定度要求啊?要不要評定啊?要不要考核啊?怎么評定?你有能耐評一個出來給大家看看。不會又是用最大允差去套算吧?JJF1033放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不去考核,卻偏偏去考核常規的被校對象的不確定度(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合格,如果“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滿足要求,居然將罪名扣在擬建計量標準的頭上,思路的確是奇葩。 難道計量標準建標也要參照CNAS?而不是1033?難道1033中提到的重復性試驗選擇對象非得跟CNAS中的一致? 沒有誰說過建標要按照CNAS,國防軍工建標依據的是JJF(軍工)3和JJF(軍工)5,軍隊建標依據的是GJB 2749A,不要把JJF1033當成了包治百病的萬能狗皮膏藥,啥病都用它貼。沒有誰要求JJF1033選擇重復性試驗的被測對象跟CNAS一致,但至少不應該自相矛盾。請問為什么JJF1033在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時,要選擇一常規的被測對象,而在驗證所評定出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合理時,卻要求選擇一穩定的被測對象?什么意思?什么目的?這兩個不確定度有可比性嗎?到底是驗證“常規被測對象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合理,還是驗證“穩定的被測對象(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合理? 很多儀器校準時候只校準了特定的幾個點,實際應用中可能就用到這幾個點,難道其他的點就不用到了?直接套用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合適嗎?儀器溯源周期為1年,難道這1年中儀器示值不會變化,重復性,穩定性如何保證?靠CNAS中的期間核查能保證? 儀器的實際誤差沒那么大,你用一個極限誤差套算出一個全世界都一樣的不確定度難道就合適啦?任何“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不可能包括被測對象長期穩定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評定下一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時,儀器的“長期穩定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都是作為另一因素予以考慮,這種常識性的問題虧你問得出口。 很明顯,不確定度評定時,采用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分量遠遠小于儀器MPE的分量,這種評出來的不確定度可信度能有多高? 用實際檢測數據評出來的不確定度的可信度有多高,都是通過包含概率與包含因子給出。難道不比你拍腦袋想象來得科學?你是不是覺得醫生把病人的病情夸大一點,才能顯示出醫術高超,信息更可信啊?如果個個醫生的診斷水平都一樣,豈不滿世界都是鐘南山啦,那還要滿世界去找名醫看病干什么。 就拿的CNAS中最佳測量能力來說,同樣A,B兩個獨立實驗室,對同一個儀器校準,就因為A實驗室能找到一個最優的被測對象,導致評定的不確定度比B實驗室的小,就代表B實驗室的測量能力不如A了?簡直天方夜譚! 不懂裝懂說出這種讓人笑得大牙的外行話。你自己提供的能力證明不代表你的能力代表什么?你自己現階段找不到性能更好的“最佳儀器”是你自的事情,說明現階段你只能達到這個水平,并不是說你以后能力不能提升。當你以后獲得性能更好的,可以取代現有“最佳儀器”的被測對象時,自然能力就會有所提升,在復評審或計量標準復查時,完全可以變更其能力。按照你的說法,“校準和測量能力CMMC”都不需要評了,用了十幾二十年的儀器設備,與剛買的同型號同規格儀器設備,對同一被測量進行測量,所得測量結果的可信程度會是一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