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三次的測量結果為20.0、20.1、20.1,最終的測量結果(測得值)修約就要看儀器的分辨力,儀器分辨力如果是整數1或0.1,均可修約到小數點后一位,如果儀器的分辨力真的是0.01或更多位數,因為計量標準的分辨力僅為0.1,測量結果也就只能修約到0.1位,因此平均值20.0666……只能修約到20.1,不能修約到20.07。 這不是放屁嗎。干了幾十年計量,你啥時候見過計量標準的分辨力比被校儀器的分辨力還低的?不能降低隨機誤差對測量結果的影響,不能提高測量結果的可靠性,那還要進行多次測量取平均值干什么?增加測量次數的目的與作用是什么?拎不拎得清啊?你把三次測量結果的平均值修約到20.1,請問“單次測量結果的實驗標準偏差”與“平均值的實驗標準偏差”有區別嗎?單次測量結果20.1,與你這個所謂的平均值20.1,以及我給出的平均值20.07,哪一個測量結果的可靠性更高? 最終測量結果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末位應保持一致(簡稱為末位數對齊),不確定度的有效數字不能多于2位,這兩句話相輔相成,不能片面理解為誰向誰對齊。 誰告訴你“這兩句話相輔相成,不能片面理解為誰向誰對齊”的呀?有依據出處嗎? 標稱值為1 kg的標準砝碼去校準數字指示秤,數字指示秤的示值誤差當然有小數,因為在這里你悄悄地混淆了“標稱值”與“標準值”兩個不同的概念。“標稱值”并非“標準值”,砝碼的“標稱值”是1kg,但其“標準值”一定還有小數,既然標準值一定有小數,對數字指示秤的示值誤差測得值也就一定會有小數。 我在9樓回答第一個問題就說了“樓主所說的‘標準值20.0’完全有可能說的就是被校準點”,你瞎了眼看不見嗎? 因此我根據不確定度有效數字不多于2個的規定,可以修約到0.0X,也可以修約到0.X,所以我將不確定度修約至0.×完全不違規。“如果不確定度是0.0×…,或0.1×…,”就違反了有效數字不得多于2個的規定,因此你所說的這種可能性完全不存在。 如果將0.0×…(注:×大于2)修約至0.0×,或將0.1×…修約至0.1×,怎么就違反了有效數字不得多于2個的規定啦?你眼睛怎么長的?算不算得清楚這兩個標紅的最終修約結果到底是多少位有效數字呀?如果是“0.03×…”,你是怎么修約到“0.×”的?最終結果是0.0還是0.1呀?修約到0.0是幾位有效數字呀?修約到0.1的修約誤差就達0.07,比不確定度本身(0.03×…)還要大,這種修約比不修約還要糟糕,你規矩灣的確是有奇葩“才”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