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者,是否可以理解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只是各種分量而已? 從理論上說,“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就是測量過程的人、機、法、環四因素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相比,唯獨不包括的分量,就是被測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的的分量。如果測量過程無法將“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單獨分離出來進行評定,那么就應該將“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將至最低,即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作為被測對象,來評定“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即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2、可能您理解錯了,我所說的:示值誤差評定的不確定度U95rel=0.3%,就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不是其他什么計量標準器的不確定度,如果使用0.1級的標準測力儀,我個人覺得可以實現對1.0級的材料試驗機的測量時,其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以評定為:Urel=0.3%(k=2); 我覺得我沒有理解錯。我是根據第5.3.1.5條的表述:……,由于規程對評定方法、計量標準、環境條件等已作出了規定,并滿足檢定系統表量值傳遞的要求,當被評定測量儀器處于正常狀態時,對示值誤差評定的測量不確定度將處于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分析它所說的這個不確定度,就是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或者說是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即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的主要貢獻分量)。條款并沒有說是用0.1級的標準測力儀還是用0.3級的標準測力儀,但檢1.0級材料試驗機的極限要求下限,就是用0.3級的標準測力儀。再說被校對象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完全是因被校對象自身的計量性能而異,也不可能都是一成不變的Urel=0.3%,k=2。只要被校試驗機的U<最大相對允差絕對值MPEV(而不是1/3MPEV),都應該是處于正常狀態。 (2)、依據檢定規程開展的測量儀器的評定,能夠直接判定的前提條件是:5.3.1.5中也說得很清楚,能夠直接判定的前提是:示值誤差評定的測量結果處于一個合理的范圍內。(在規程規定的評定方法、計量標準和環境條件在規定的情況下,并滿足量傳的要求)。當某次測量結果的示值重復性達到0.9%,甚至超過1.0%,那么該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中,重復性作為一個分量,我個人覺得可認為是不合理,不正常的一個分量,導致測量結果不確定度的不合理,從這個條款上來看,直接判定的條件是:選用的標準符合要求和評定的不確定度合理; 這種情況并非不合理,而是被校對象自身的重復性性能很差,你換再高準確度等級的計量標準來檢測,“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好不到哪里去。因為導致“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大的原因,是被校對象自身的示值重復性差(短期不穩定)所致,其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主要貢獻分量。為什么同樣用這個計量標準校準其他重復性好的試驗機,“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就不會那么大呢?但如果“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或者說“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占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的主要貢獻分量,那么就應該考慮更換準確度更高的計量標準了。因為這種情況及時被校對象的重復性性能很好,評出來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也小不了。 4、CNAS-CL01:2018的確并沒有說不需要對每一次測量結果進行評定,也沒有說可以直接引用實驗室擴項或建標時的不確定度,但第7.6.3條款的注2中有這么一句話:(1)、對于特定的方法,(2)、已確定并經驗證了結果的不確定度,(3)、實驗室只要證明已識別的關鍵因數受控,則不需要評定每個測量結果。我的理解是: <1>、對已經根據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通過建標或者CNAS擴項的項目,其測量方法可以說是特定的; <2>、不管是建標,還是CNAS擴項,結果的不確定度都已經驗證; <3>、對關鍵因數:操作人員、使用的標準器、測量方法、環境條件(也就是人、機、法、環),建標實驗室或校準實驗室,肯定可認為是受控; 在對應的以上3個條件上,我認為可以滿足:“不需要評定每一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個人認為,準則的該條款的注釋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所說的這三點,基本上都是指測量過程的人、機、法、環可以認為控制,預先評估。而唯獨不能預先確定的,就是被測對象自身的計量特性。“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恰恰是與被測對象自身的計量特性強相關。所謂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得到驗證,可以說是無稽之談。他只關注了“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好的情況,“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差的情況呢?不照樣可以得到驗證嗎。測量過程的人、機、法、環都一樣,僅僅是因為被測對象自身的性能差異很大,得到的兩個差異很大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經驗證也都得到了證實。你說實驗室的關鍵因素是受控還是不受控啊? 在日常開展的校準測量工作中,不應小于或者說優于該能力,但我認為在同等條件下,可以等于,也就是直接引用。 對于這一觀點,本人不敢茍同。“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是實驗室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除非你日后遇到的被校對象的計量性能,可以取代評估“校準和測量能力CMC”時所選擇的“最佳儀器”。 當然,如果條件不同等,那就不能直接引用,例如:實驗室使用準確度等級為0.3級的標準測力儀,評定1.0級的被校材料試驗機的的CMC是Urel=0.4% (k=2),日常校準中,我個人覺得是可以直接引用的,但假如某次測量結果出現被校的材料試驗機的重復性很差,甚至超過1.0%,這種情況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不宜直接引用為0.4%,因為這不合理。 如果日后絕大部分“校準結果的相對擴展不確定度”都在0.5%~0.9%之間呢,你也直接給0.4%嗎?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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