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5-28 19:20 編輯
授權基本上都是針對檢定的,基本上沒有專門針對“校準”授權的。檢定受了權,也就意味著該項目的“校準”也默認視為“授權”,因為兩者考核的技術層面,不存在多大的差異與沖突。區別僅是前者是法制監管要求,后者(校準)是市場行為。在現行的頂層法律中沒有給予明確的定位,所以說給“校準”授權就是一件不倫不類的尷尬事。 實驗室能力認可,就是國家權威部門(CNAS)對檢測/校準機構有能力向社會開展檢測/校準的正式承認(見JJF1001-2011第9.47條“實驗室認可”)的證明。 你可以去軍工片看看,在有檢定規程的條件下,是否都認CNAS出具的校準報告? 這里可能您理解上存在誤區。承認CNAS出具校準報告的是CNAS,不是其他什么機構或單位,其他機構或單位是否承認都是自愿的,沒有強制性。這里討論的是對通過了CNAS能力認可的檢測/校準機構的“量值溯源性”要求,與軍不軍工沒有任何關系。如果你單位不涉及CNAS評審,按照你原有體系的要求,該怎么承認還是怎么承認,除了你那套體系的監管部門去管去認,CNAS是不會去插手干預的。但通過了CNAS能力認可的檢測/校準機構,對“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有明文規定的強制性要求(CNAS-CL01-G002:2018《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你自愿申請了CNAS,要不要按CNAS的游戲規則來玩?如果你不按CNAS的游戲規則玩,那你就自動放棄CNAS的能力認可唄,道理就是這么簡單。 通過了CNAS能力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不蓋CNAS標識的《檢測報告》,我分析有兩種可能:一、超出認可能力范圍的檢測項目;二、在自己的認可能力范圍內的項目,因客戶沒有書面要求蓋CNAS標識章(多數客戶是不涉及CNAS的。即便是涉及CNAS的客戶,也未必重點關注過CNAS的這一“量值溯源性”的強制性規定,而忽視了向承檢機構提出這一要求。很多客戶受審時被開出不符合項進行整改時,反過來要求承檢機構補蓋),故采取能不蓋盡量不蓋的做法(這也是現實當中絕大多數獲CNAS認可的機構的真實想法)。對于這種在能力范圍內仍然采取這種能不蓋盡量不蓋的做法,我認為就是缺乏自信沒有底氣,生怕出現違規的風險。對于非法定機構的“第三方檢測/校準機構”來說,這么做實際上就是自降身價,以第一、二方的身份對外出具證書/報告。這種數據其實是不具有“公正性”的。就如同通過了CMA資質認定,出具不帶“CMA”標識的《檢測報告》,這種報告既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公證性”,只有當事雙方兩家自己互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