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2-15 15:51 編輯
請問規某,是不是我欠你二百兩銀子呀?說不回復怎么又嘴賤難耐鉆出來啦?怎么還沒報名上前線抗疫去呀? 第一、請你認真學習了JJF1104《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編寫規則》后再發言。其6.4計量基準和6.5計量標準的c)款均要求給出“量值的不確定度 (k=2或p=95%)”,因此包括你列舉的三個《……檢定系統表》在內,所有的“檢定系統表”中的計量基準和計量標準都必須給出“測量不確定度”,給出測量不確定度與被檢對象分等、分級,還是分等級,還是什么等級都不分(只有一個等級),沒有任何關系。 自己爬上樓去看看清楚,我什么時候說了分等、分級與《檢定系統表》有關呀?什么時候說了分等、分級要依據《檢定系統表》啊?首先應該依據《檢定系統表》分等、分級的觀點是26樓kim776800量友的觀點,你應該與他去交流溝通,跟我扯是找錯了對象。 第二、你列舉的三個《……檢定系統表》對計量標準為什么又給出了級別,我已經告訴你看相關的檢定規程。這三個“檢定系統表”中的“計量標準”需要按級使用也需要按等使用,因此在它們的“檢定規程”中規定了劃分級別的“允許誤差”及相應級別,《檢定系統表》豈能不給出“級別”?怎可東拉西扯到“級也可以按不確定度來定”呢?恐怕只有一貫混淆概念的人才會有如此大膽的想法!東扯西繞說不說的清楚呀? 到底是檢定系統表依據檢定規程來劃分等別、級別,還是檢定規程依據檢定系統表來劃分等別、級別呀?三個檢定系統表啥時候說了“需要按級使用也需要按等使用”啊?是你杜撰的吧。你告訴大家,三個計量標準哪個計量標準需要按級使用也需要按等使用?能否具體明示?請問沒有依據的東西算不算胡說八道?算不算忽悠誤導?這樣的表述是不是就是你炮制的所謂“規氏罵街”理論呀?沒有依據,拿不出證據的胡編臆造,別人還不能舉證反駁,辯不贏也死不承認,這就是你所謂的“平等、公平、公正的表達不同的觀點”是不是? 但要具體到某一種計量器具及其檢定規程,就不能使用“通用稱謂”,必須明確到底應該劃分等別、級別,還是等別與級別都需要的“等級”,亦或是等別級別都不需劃分。 31樓我就問你,JJF1094第5.3.1條和第5.3.2條的標題就是用來通用稱謂“準確度等級”,為什么不使用與它表述的具體內容的“等別”或“級別”一致的表述?你為什么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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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的案例,隨手都可以翻得到。是不是又要說規程起草人的天門沒你高啊? 你在31樓仍然只會偷懶復制粘貼,卻故意耽誤大家的時間不給出來源,但幸虧還能查到來源于JJG2024《容器計量檢定系統》。請你注意“檢定系統”不是“檢定規程”,檢定系統中包含有用于該“量值”檢測的各種各樣計量器具,可能有的需要分等,也可能有的需要分級,還可能有的等與級都需要,因此檢定系統表使用的“等級”可認為是“通用稱謂”。但用于“容器”檢定的計量標準是需要按級使用(按名義值使用),也需要按等使用(使用修正值)的,因此其稱謂應該像砝碼一樣明確稱謂“等級”,不能簡單地稱“等”,而工作計量器具一般只按名義值使用,因此要劃分等級,就應該稱為“級”,不能稱“等”或“等級”。 我在31樓的表述中寫得清清楚楚“那下面的容量檢定系統表也是這么表述的,……”,你瞎了眼看不見嗎?說話要有根據,你告訴大家,具體到什么標準容器需要分級,如果有需要以“級”劃分的,還能以“1等××”、“2等××”命名嗎?誰規定的修正使用就是“按等使用”啊?按級劃分的計量器具(包括計量標準)不能修正使用嗎?按等使用的計量標準,就必須修正使用嗎?請拿出證據來。我只知道計量標準是否使用“修正值”,與計量標準是“等”還是“級”沒有任何關系。1等、2等量器是不是從來就不按等使用只按級使用?如果按等使用,為什么檢定規程又不要求給出不確定度? 為什么這個檢定系統表“二計量標準器具”的第5條標題稱“各等級”,而在其子條款卻稱“等”,我認為可能與該檢定系統的編制年代(上世紀九十年代末)的局限性有關,要相信當需要換版時,會依據JJF1094的規定加以訂正。 JJF2024《容量計量器具檢定系統表》第6條表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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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5 14:59 上傳
你來跟大家解讀一下,這到底是分等還是分級?一等標準玻璃量器有沒有給出不確定度啊?JJG259-2005《標準金屬量器檢定規程》比JJF1094-2002還要晚吧,訂正了沒有?檢定規程按等給出檢定結論有沒有要求給出不確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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