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0-29 22:46 編輯
JJF1033-2016引言中第二條僅僅是說明名稱的變更,并沒有說其目的是考察“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我早就說過,這只是換湯不換藥。將新舊兩版的規范放在一起對比就可以看出,其重復性試驗的過程、方法和步驟沒有任何變化。并非某人所說的“是根本上的改變,而不是文字上的改變 。”這就是完完全全徹頭徹尾換湯不換藥的文字變化。 我覺得這個叫法比原來更合理一些,理由是原來叫“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這個叫法是沒有考慮試驗過程中被檢器具自身帶入的重復性的,現在換個叫法叫“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既考慮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也考慮到了被檢器具自身的重復性帶來的影響,名稱更科學一點而已。 “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從理論上說,本來就不應該考慮被校對象自身重復性的影響。考慮了,那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與被校對象強相關,往往被校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測量結果不確定度”中的主要貢獻分量。正是由于絕大多數的校準過程無法將被校對象自身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單獨分離出來進行評定,所以才需要將被校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選用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進行評定)。這樣得到的“重復性”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校準機構的“最佳測量能力”(即:校準機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校準和測量能力CMC”)。CNAS-CL01-G003:2018《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第6.2條b)款及“注”(見20樓截圖1)就已經說得相當清楚了:當沒有“現有的最佳儀器”,或者來源于“現有的最佳儀器”的不確定度分量對CMC有顯著影響時,可以在CMC中不包含被校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如由上級機構對計量標準做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將評判被校對象是否合格的判據,作為評判計量標準能否開展檢定/校準的依據,我不知道這個所謂的“更科學”科學在哪里。難道一臺0.1級的計量標準,滿足了對0.3級的被校對象開展檢定/校準,還不見得能滿足對準確度等級更低的(如1.0級)被校對象開展檢定/校準嗎? 您可以看一下附錄C C.1.6 如果重復性數據不理想,讓評定出來的不確定度達不到檢定或校準的要求,重復性試驗判不合格。那計量標準要修或者需要更換,后果還是很嚴重的,至少你計量標準復評審別想過了。 您的沒有搞清楚,到底是計量標準的問題,還是被校對象的問題,就妄加斷言這就是計量標準有問題,需要修理或更換。您怎么不想一想,如果換一臺被校對象呢,也許就達到了要求呢。這又作何解釋?難道計量標準開展檢定/校準的要求,是隨被校對象的性能而異的嗎? “檢定”與“校準”,是完全不同的兩種思路。“檢定”通常是以誤差限(如“準確度等級”之比或“最大允差”之比)來規定或控制量傳比的,沒有特別強調離散性指標,通常都是作不修正測量。從計量基準所復現的量值,到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并不要求相等,只要求總誤差在規定的控制范圍內。而“校準”通常是作修正測量,從計量基準所復現的量值,到最末一級的測量結果,是完全相等的。所不同的是各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自上而下逐級放大。何謂“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各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就是與實施測量過程的機構的人、機、料、法、環相關聯的DNA,同一被校對象不同的校準機構、用不同的計量標準,得到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都應該是不相同的。并不是拿一個最低要求的極限值,就說各家機構都滿足,能力都一樣。這與用60分的及格線,就說全班同學的考試能力和水平都一樣有什么區別?這完全就是概念混淆。
補充內容 (2019-10-30 07:32):
不要從表面上看新版JJF1033的“重復性”名稱更科學,舊版就已經考慮了被校對象的重復性特性,所謂“常規的”就是合格的、重復性最差的被校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