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0-26 11:11 編輯
從JJF1033-2016附錄C的第C.1.6條可以看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年復一年的做下去,最終都要走到其最大的極限值。與其這樣,不如首次就直接用人為規定的被測對象的重復性的極限要求去套算不就完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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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08:30 上傳
從CNAS的上述標準看,CMC定量表征的是校準機構的最佳測量能力,或者說是“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從理論上來說,應該是不包含被測對象“料”的不確定度分量,只由人、機、法、環四因素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正是由于評定過程無法將被測對象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單獨分離出來進行評定,所以才需要將被測對象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即選擇按量傳關系可獲得的“最佳儀器”來進行CMC評定。在這方面,國防軍工的建標考核依據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第5.9條和第5.10條,以及軍事計量的GJB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第5.2.8條和第5.2.10條,都與國際慣例和CNAS標準相吻合。JJF1033所評出來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恰恰是GJB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第5.2.12條所評定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僅作為范例,不作為評判測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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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11:1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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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由人、機、料、法、環五因素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且與被校對象“料”的自身計量性能強相關。相同的校準過程,“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也應該因被校對象的性能差異而異。因此校準機構日常校準所出具的《校準證書》中給出的“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通常是不會優于“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除非被校對象可以取代原評定CMC時的“最佳儀器”。 個人認為,JJF1033-2016的第C.1.6條的表述是很無厘頭的。什么叫“如果測得的重復性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是測得的重復性,則應當依據新測得的重復性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評定,如果評定結果滿足仍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則重復性試驗符合要求,并可以將新測得的重復性作為下次重復性試驗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如果評定結果不滿足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則重復性試驗不符合要求。”如果我換一臺重復性稍好一點的被測對象重新做重復性試驗呢,評出來的結果是不是就滿足開展的檢定或校準項目的要求啦?這到底是計量標準不行,還是被校對象不行啊?言下之意就是計量標準只能滿足對合格的被校對象開展檢定/校準,不能滿足對不合格的被校對象開展檢定/校準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