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9-25 10:59 編輯
1級注水計量師也開始跳出來幫師爺攪屎啦。啥時候輪到法定計量機構對CNAS的規定有權指手畫腳啦?CNAS-CL01-G002:2018的第4.5條c)款要求向誰索取看不懂嗎?獲CNAS認可的實驗室有沒有權利向法定計量機構索取呀?索取不到該怎么評估你拎清楚了沒有?拎清楚了說出來給大家聽聽。 沒有誰吃飽了撐著逼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必須出不確定度,當有需求時不可以向承檢機構提出這一合理要求嗎?啥時候規定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可以強行拒絕客戶的合理需求啊? 有沒有實際意義客戶比你這個“注水計量師”要清楚得多,可笑的是你這位不學無術的“注水計量師”。 CNAS關注的,就是測量結果的計量溯源性。CNAS-CL01-G002:2018的第4.5條c)款的注釋1已清楚的表明,“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證明計量溯源性的必要內容,所以無論是檢定還是校準,都要求提供“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JJF1069第7.6.2.1條說檢定證書應包括不確定度是因什么要求而對誰提出的要求啊?當承檢機構不愿提供不確定度,客戶退而求其次要求提供原始數據自己評估,你是怎么執行JJF1069第7.2.2.2條的?你怎么不扯呀?繼續牛逼是不是? 樓主的問題就是ISO 17025的審核,又不是法制監管的質量管理體系或測量管理體系的審核。沒有“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符合該國際標準的哪一條哪一款呀?根據JJF 1002-2010《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附錄C第C.1.7條之規定,將“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作為可選項在《檢定證書》中提供給客戶不可以嗎?違法了嗎?這一條款的規定算不算超出檢定規程的范圍?“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可不可以視為是“檢定結果的表達形式(或參量)之一”?
補充內容 (2019-9-27 14:09):
筆誤更正:最后一段中的“附錄C第C.1.7條之規定”應為“附錄G第G.1.7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