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強檢的測量設備既然稱為非強制檢定,國家就并不“強制”檢定,使用單位計量管理工作的最終落腳點應該是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因此,即便對它進行了“檢定”,簽發了“檢定證書”,這種“檢定”對使用單位來說也只能視為“校準”。 無論是強制檢定還是非強制檢定,但凡檢定,都是以法定計量要求作為合格判據。從來沒有哪部法律法規說了“非強制檢定”只能視為“校準”,這純粹就是自拍腦袋正經歪念的胡說八道。沒有任何法規規定了經檢定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也沒有任何法規規定了經檢定不合格的可以繼續使用。要想不以法律法規要求作為合格判據,唯一的做法就是以“校準”方式溯源,自己做“計量確認”繼續合格判定,自行確定“復校時間間隔”。 所謂“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實際上就是指我國的“強制檢定”時。 這又是一處自拍腦袋瞎編臆造正經歪念的胡說八道。請問“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要求,當以檢定方式溯源時,哪一件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合格與否的結論是如何做出的?何謂“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明文規定: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開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請問,該條款適不適用于“非強制檢定”?這是只能視為“校準”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