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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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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sln 發表于 2020-9-27 19:53:11 | 只看該作者
對于你38樓和39樓除了飽含惡意而毫無技術內容的帖子,我在41樓和37樓的回答已經夠直接、夠正面了。如果你仍認為沒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沒辦法,畢竟每個人的閱讀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我再次提醒你,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參加討論,是不是注冊計量師,是幾級注冊計量師,與回答問題毫不相干,即便是正在計量大學和計量學校讀書的學生,同樣有資格、有權力參加本主題帖乃至本論壇所有主題帖的討論。

你正面回答了什么?問你是幾級注冊計量師,你回答了嗎?

哪句話對你有惡意了呢?明明連二級注冊計量師也沒有考過,卻偏偏充注冊計量師老師,這叫詐騙,說你濫竽充數冤枉你了嗎?
5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28 02:59:50 | 只看該作者
  1.問:誰告訴你“期間核查”不涉及準確性和溯源性啊?測量設備首次核查之前都已經失準了,你不去核查它是否失準,卻還吃飽了撐著去核查它是否一直保持失準狀態(所謂的“穩定性”),你是不是有病啊?你都沒有驗證它是否失準,憑什么就斷定它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呀?
  答:請不要混淆“失準狀態”與“穩定性”,如果原有校準狀態(即初次核查)是“失準狀態”,后續核查仍然是“失準狀態”的數據,這個被核查對象穩定性仍然是好的,其原有校準狀態仍然是保持著。我再次勸你認認真真地學習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教材里說的夠明白了。如果你不是“有病”,你就一定能看到關于期間核查與檢定/校準的區別,看到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的區別,一定會看到核查標準只需穩定性好,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而計量標準必須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這是兩者之間的“分水嶺”。判定被核查對象是否“失準”的活動是檢定/校準,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即穩定性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的活動是期間核查。
  2.問:答非所問,最為關鍵的何為“量值”卻閉口不答。扯什么“拿著計量單位為帕斯卡的核查標準去核查計量單位為米的被核查對象”,這不就是典型的“學術流氓”嗎?
  答:罵人“學術流氓”的人正是典型的“學術流氓”。何為“量值”的問題如果你真的不懂,請你去學習JJF1001的定義。核查標準必須具有優良的穩定性,當然指的是量值的穩定性,但量值的穩定性并不需要量值的準確性,請不要混淆“穩定性”與“準確性”概念。在期間核查時,核查標準的量值不需要準確性,因此可以不必知道它的大小,核查標準僅僅是個媒介,只需要用被核查對象對其測量,測量的目的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當前的量值,也就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以便后續核查結果與這個保存在核查標準上的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相比較,確定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是否變化以及變化大小。因此,期間核查可以完全不知核查標準量值的大小,期間核查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沒有絲毫關系。你是概念混淆上了癮,我勸你不要把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大小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硬拉在一起相混淆。
  3.用你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所謂最佳“核查標準”),同時對A、B兩臺被核查對象進行核查,A的測量結果是1.03(計量單位略),B的測量結果是0.98,且后續的核查結果兩者都很穩定。請問A、B兩者,哪一臺是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還是兩者都保持了原有的校準狀態?
  答:A、B兩臺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肯定不會相同,校準回來后立即用兩臺被核查對象對同一個核查標準(它可能是撿來的廢品)進行測量,1.03和0.98就分別是A、B兩臺被核查對象在核查標準這個媒介上留下的“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大小。后續的期間核查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A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1.03相比較,B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0.98相比較,只要各自相差不大,就可以判定A、B都穩定,都保持著各自的原有校準狀態。1.03和0.98很可能都不是核查標準的量值,核查標準不是計量標準,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完全沒必要知道。我再次提醒你請不要把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存檔值”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相混淆,認為是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
  4.問:你是不是在這里裝傻呀?誰這么認為啦?不清楚就請你爬上40樓去看看清楚第6.3.2條“參考值的確定”截圖下面的b)款及其備注所說的,在什么條件下,以什么樣的方式來確定“參考量值”再來說話。
  答:如果你真的沒“裝傻”,你就一定是真傻。你自己“爬上”你的40樓去看看吧,你完全混淆了計量比對與期間核查。計量比對時,為了驗證各參比實驗室能力高低,是否滿足該測量項目的要求,每個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都必須與同一個“參考值”相比較,因此計量比對首先必須確定“參考值”。但,期間核查根本不需要“參考值”,而只需與被核查對象自己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相比較。所謂“原有”就是被核查對象校準回來后立即對核查標準測量。核查標準不是計量標準,因此測得的這個值不是“校準結果”,不能反映被核查對象的準確性,由于核查標準的量值不需要準確性,可大可小,所以測得值甚至可能離上級校準結果相差甚遠。但,核查標準穩定性極佳,這個測得值也就作為被核查對象當前狀態的量值,留在核查標準這個“媒介”上而保持不變了。后續核查與這個穩定的量值相比較,其差值就反映了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是否變化,就可以用來判定被核查對象穩定性是否可接受,是否可繼續使用了。
5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28 03:40:50 | 只看該作者
csln 發表于 2020-9-27 19:53
對于你38樓和39樓除了飽含惡意而毫無技術內容的帖子,我在41樓和37樓的回答已經夠直接、夠正面了。如果你仍 ...

  問:你正面回答了什么?問你是幾級注冊計量師,你回答了嗎?
  答:我回答的夠直接,夠正面了。鑒于你多次發問,你的好奇心如此強烈,如果你仍然聽不明白我給你的答復,我可以再最后一次重復回答你:
  你38樓和39樓的帖子是一個飽含惡意而毫無技術內容的帖子,完全沒必要回答。但,為了對你表示禮貌,我在41樓和37樓還是直接、正面地回答了你。畢竟每個人的閱讀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如果你仍認為沒有“正面”回答你,我也沒辦法。
  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參加討論,即便正在計量大學和計量學校讀書的學生,乃至剛剛入門啥都不清楚的菜鳥同道同行,他們同樣有資格、有權力參加本主題帖乃至本論壇所有主題帖的討論。至于別人是否注冊計量師,是幾級注冊計量師,與回答本主題帖技術問題毫不相干,你也不是別人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這個問題向你匯報毫無價值,也不是該向你匯報的事,本論壇也不是討論別人資歷資格經歷的場所。
  請你放棄窺探他人隱私的嗜好,不要再三追問與技術討論無關的事,把你的精力放到技術問題的探討上來。請你多講講你對大家發表的技術觀點的看法,你也完全可以對我的觀點表示贊成,或表示反對,甚至拍磚批判,我都雙手歡迎,都愿意不厭其煩地和你一起討論,無論你我講的對錯,我相信對大家都是有益的,這才是技術討論的正道。
54#
csln 發表于 2020-9-28 10:22:28 | 只看該作者
這里是技術討論的平臺,每個人都可以平等地參加討論,即便正在計量大學和計量學校讀書的學生,乃至剛剛入門啥都不清楚的菜鳥同道同行,他們同樣有資格、有權力參加本主題帖乃至本論壇所有主題帖的討論。

這話說得是沒有錯,可這人明明就是菜鳥,為什么偏偏總想充大師呢?這人就是你規矩灣
55#
csln 發表于 2020-9-28 10:26:45 | 只看該作者
請你放棄窺探他人隱私的嗜好,不要再三追問與技術討論無關的事,把你的精力放到技術問題的探討上來。

你真不用這么自作多情,你的隱私沒有任何人稀罕

其實根本不用你說,你的言論已充分說明你連二級注冊計量師也沒有考過,可為什么要一再冒充注冊計量師大師呢?這是與技術討論無關的事嗎
56#
路云 發表于 2020-9-28 16:05:35 | 只看該作者

請不要混淆“失準狀態”與“穩定性”,如果原有校準狀態(即初次核查)是“失準狀態”,后續核查仍然是“失準狀態”的數據,這個被核查對象穩定性仍然是好的,其原有校準狀態仍然是保持著。

哪家單位對失準測量設備持續進行期間核查的?你們規家是這么做的嗎?你都蠢到這種地步了,居然還好意思自封為注冊計量師教師,的確是厚顏無恥,自臭不覺。

看到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的區別,一定會看到核查標準只需穩定性好,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而計量標準必須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這是兩者之間的“分水嶺”。

我什么時候說了核查標準不需要穩定性啦?何謂“不必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啊?是“不一定需要”還是“一定不需要”啊?不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為何要作如下規定:

看不看得懂啊“攪屎棍”?怎么核查法呀?

在期間核查時,核查標準的量值不需要準確性,因此可以不必知道它的大小,核查標準僅僅是個媒介,只需要用被核查對象對其測量,測量的目的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當前的量值,也就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以便后續核查結果與這個保存在核查標準上的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相比較,確定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是否變化以及變化大小。因此,期間核查可以完全不知核查標準量值的大小,期間核查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沒有絲毫關系。你是概念混淆上了癮,我勸你不要把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大小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硬拉在一起相混淆。

我現在已經是第二次曬出該條款了吧(第一次是在40樓),你是存心惡意的在這里裝瘋賣傻“攪屎”。校準后立即進行核查所說的“立即”,是你說的意思嗎?看不看得懂什么叫“在相同條件(包含測量程序、操作人員、環境條件、地點等)下,短時間內進行多次重復測量”呀?拎不拎得清啊?

校準后的便攜式的測量設備,取回時經過了長途物流裝卸、運輸、顛簸,用經過如此過程之后的測量設備,對沒有特征量值的所謂“核查標準”進行測量所測得的測量結果,也能叫“原有校準狀態下的測量結果”?也能證明被核查對象是原有的校準狀態?這樣的臭水平還好意思說自己是注冊計量師教師?說你是大糞澆(教)屎,一點都不為過。

AB兩臺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肯定不會相同,校準回來后立即用兩臺被核查對象對同一個核查標準(它可能是撿來的廢品)進行測量,1.030.98就分別是AB兩臺被核查對象在核查標準這個媒介上留下的“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大小。后續的期間核查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A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1.03相比較,B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0.98相比較,只要各自相差不大,就可以判定AB都穩定,都保持著各自的原有校準狀態。1.030.98很可能都不是核查標準的量值,核查標準不是計量標準,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完全沒必要知道。我再次提醒你請不要把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存檔值”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相混淆,認為是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

答非所問的碼這么一大堆字,最后的結果是兩者都正常,這與放屁無異。對同一被測量進行測量,分別得到兩個不同(相差甚遠)的測量結果,起碼說明其中至少有一臺是不正常的,你居然說兩臺都正常。那么請問,之后在生產、試驗、檢測、校準中,我該用哪一臺來進行測量啊?是不是隨便哪一臺的測量結果,都是一樣的準確可靠呀?的確是朽木不可雕也。

你完全混淆了計量比對與期間核查。計量比對時,為了驗證各參比實驗室能力高低,是否滿足該測量項目的要求,每個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都必須與同一個“參考值”相比較,因此計量比對首先必須確定“參考值”。但,期間核查根本不需要“參考值”,而只需與被核查對象自己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相比較。

以下是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7章“設備準確性(或(示值)誤差)的期間核查”第7.2條所說的核查方法:

請問,這是什么核查方法?是自己跟自己比嗎?

行了,你規矩灣這點臭水平,的確是不敢恭維。只不過你的臉皮特別厚,在鐵證事實面前都死不認錯,還要美其言曰“這是表達不同觀點的權力”。表達不同的觀點,與東扯西繞、答非所問、不舉證說自己對別人錯、在鐵證面前都死不認錯,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的施展惡劣學風,挑釁對手的學術尊嚴是兩碼事。不要披著“文明居士”的道袍,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5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29 04:10:10 | 只看該作者
  1.問:哪家單位對失準測量設備持續進行期間核查的?你們規家是這么做的嗎?你都蠢到這種地步了,居然還好意思自封為注冊計量師教師,的確是厚顏無恥,自臭不覺。
  答:這里是技術論壇,不是罵街的擂臺,只有天天罵街的社會流氓才“厚顏無恥,自臭不覺”。
  檢定/校準才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期間核查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哪家單位對失準測量設備也不會持續進行期間核查,但失準與否的判定是檢定/校準的目的,絕非期間核查的目的,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需要進行期間核查的東西一定是通過檢定/校準判定為合格可用的東西,通過檢定/校準已經判定被檢對象失準,還要進行期間核查,那才是傻子。
  2.問:我什么時候說了核查標準不需要穩定性啦?何謂“不必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啊?是“不一定需要”還是“一定不需要”啊?不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那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為何要作如下規定。
  答:請你少在這里狡辯,我一點都沒冤枉你。很清楚你的觀點是期間核查具有準確性和溯源性,核查標準的準確性要高于被核查對象,你的這個提問也進一步證明你堅持這一錯誤觀點。我之所以說垃圾堆里撿的廢品只要穩定性足夠好,就是最佳核查標準,正是批駁你的這個謬論。
  CNAS-GL042的3.2 條“核查”定義是“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按照規定程序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方法要求或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操作”,是用英文“檢查checks”定義了“核查”,用“測量設備的中間檢查”替代了“測量設備的期間核查”,是“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測量方法要求或規定計量要求,而并非為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并非“期間核查”。“驗證”自然要包含測量設備在“投入使用前”的校準(計量特性的檢查)”、“計量特性的檢查”和“功能的檢查”,以及“使用中的”“計量特性檢查”和“功能檢查”(見該標準的圖1)。
  所以CNAS-GL042名稱應該是“計量驗證”指南,而不是“期間核查”指南。是“計量驗證”,就可以使用“計量比對”的方法。其7.2條“設備比對法”是不同測量設備間的計量比對”,是各參比測量設備的“準確性”和“其它計量特性”的比對。“驗證”或“比對”不是“期間核查”,不是測量設備“當前狀態與自己(而不是其它測量設備)的原有狀態相比,使用的統計分析方法包括公式等,與“計量比對”的統計分析方法必然一模一樣,這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我認為56樓的發問“這是什么核查方法?是自己跟自己比嗎?”,問到點子上。既然不是自己當前狀態與自己原有狀態相比,也就絕非“期間核查”了。
  我可以肯定的說,這個標準錯用了“期間核查”的術語,與注冊計量師教材講述的基本知識不相符。因此,我要在此順帶提醒各位注冊計量師應考人員,千萬不要受此影響把“期間核查”與“計量驗證”和“計量比對”的概念搞混淆了,一定要認真學習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以統編教材為準。但,我認為該標準在講述“計量比對”時還是比較淺顯易懂的,建議大家在學習統編教材“計量驗證”和“計量比對”知識點時,參考CNAS-GL042,這將有助于對“計量比對”知識點的深入理解
  最后我還要順帶說一句,對54和55樓的帖子,因其作者反復多次發了這種對本主題帖討論毫無價值的帖子,我出于禮貌相待也不止一次給予了回復,就不再另行單獨發帖回復了。
58#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9-29 07:37:10 | 只看該作者
6.3.2參考值確定

第2種方法 不就是 注冊計量師 教材上的 用的方法嗎?

這種方法不是 讓你 一句“計量器具溯源后,拿回實驗室,計量特性就發生變化,所以這種 期間核查 方法 不對 嗎 ?”


你現在曬出 這個干什么 ?

第一種方法,誰不知道 好,但是 一般的實驗室 能實現得了嗎?要配備 “核查標準能達到 上一級溯源標準器的要求”有幾個實驗室能行?
59#
路云 發表于 2020-9-29 22:14:57 | 只看該作者

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續

因原主題已被關閉,故重新開帖。以下是針對規矩灣在原主題關閉前的回復:

但失準與否的判定是檢定/校準的目的,絕非期間核查的目的,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

誰告訴你準確度不是期間核查的目的之一呀?誰有告訴你原有校準狀態不包括準確度啊?

很清楚你的觀點是期間核查具有準確性和溯源性,核查標準的準確性要高于被核查對象,你的這個提問也進一步證明你堅持這一錯誤觀點。我之所以說垃圾堆里撿的廢品只要穩定性足夠好,就是最佳核查標準,正是批駁你的這個謬論。

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核查所用的“核查標準”,當然要高于被核查對象了,這是常識性的問題,虧你說得出口。請問哪家單位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核查所使用的“核查標準”的準確度不高于被核查對象啊?使用有證標準物質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期間核查算不算?使用工作計量標準(非企業最高計量標準)對被核查對象進行準確度期間核查算不算?讓你拿出你們單位用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作“核查標準”的證據,這么多年你拿出來了沒有?你不就是在這里自拍腦袋編造謊言來忽悠欺騙誤導廣大量友嗎。你那從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充其量也就只能作為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9.2條所說的,作為其它功能期間核查的所謂“核查標準”。

你的觀點還不清楚嗎,無非就是認為期間核查就是查“穩定性”這一個計量特性,卻對期間核查還包括“準確性”、“重復性”、“靈敏度”、“漂移”等等眾多計量特性的核查,以及其它功能特性的核查一無所知。

CNASGL0423.2條“核查”定義是“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按照規定程序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方法要求或規定要求而進行的操作”,是用英文“檢查checks”定義了“核查”,用“測量設備的中間檢查”替代了“測量設備的期間核查”,是“驗證”其功能或計量特性能否滿足測量方法要求或規定計量要求,而并非為了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并非“期間核查”。“驗證”自然要包含測量設備在“投入使用前”的“校準(計量特性的檢查)”、“計量特性的檢查”和“功能的檢查”,以及“使用中的”“計量特性檢查”和“功能檢查”(見該標準的圖1)。

3.3條的“期間核查”定義卻只字不提,“期間核查”的定義哪里不是用英文“check”,嚼這種爛舌你覺得有意義嗎?

所以CNASGL042名稱應該是“計量驗證”指南,而不是“期間核查”指南。

自己對CNAS從未涉足,不懂裝懂說出這種令人恥笑的外行話也就不足為奇了。《儀器驗證實施指南》CNAS有專門的實施指南CNASGL040:2019

注冊計量師教材缺少比對法作為期間核查的手段,恰恰說明了這是教材的缺限與不足。無論是CNAS標準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TRL006 :2018《輕紡實驗室測量設備的計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還是國家標準GB∕T 375362019《機動車檢驗機構檢測設備期間核查規范》,以及行業標準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都無一例外的將比對法作為期間核查的方法之一。尤其是GB∕T 375362019《機動車檢驗機構檢測設備期間核查規范》的附錄部分,幾乎所有的案例所使用的核查標準,都有準確度的要求。只有A.6的示例沒有提出核查標準的準確度要求,但該示例也只能采用比對法進行期間核查。

我可以肯定的說,這個標準錯用了“期間核查”的術語,與注冊計量師教材講述的基本知識不相符。因此,我要在此順帶提醒各位注冊計量師應考人員,千萬不要受此影響把“期間核查”與“計量驗證”和“計量比對”的概念搞混淆了,一定要認真學習注冊計量師統編教材,以統編教材為準。

你以為問題諸多的注冊計量師教材是沒有錯誤絕對真理包治百病的膏藥啊,那為什么我上面列出的眾多標準都不予你這副“膏藥”相符呢?你又作何解釋呢?難道你要將這些標準推翻不成?


60#
路云 發表于 2020-9-29 22:54: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9-29 22:58 編輯

對數字某人的回復:

6.3.2參考值確定

2種方法不就是注冊計量師教材上的用的方法嗎?

這種方法不是讓你一句“計量器具溯源后,拿回實驗室,計量特性就發生變化,所以這種期間核查方法不對嗎?”

你現在曬出這個干什么?

請你爬上原主題56樓看看清楚第6.3.2條的紅線標示部分。什么叫“在相同條件(包含測量程序、操作人員、環境條件、地點等)下”?什么叫“盡可能減少被核查對象因性能變化所帶來的影響”?便攜式測量儀器送異地校準后,完全脫離了實驗室的控制,經長途物流運輸、顛簸、裝卸才回到實驗室,你憑什么保證該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一定不會變化?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就拿一個你師傅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廢品”檢測一個數據(不知道準還是不準),就能確定該儀器是否OK啦?

第一種方法,誰不知道好,但是一般的實驗室能實現得了嗎?要配備“核查標準能達到上一級溯源標準器的要求”有幾個實驗室能行?

你做不到不要以為別人也做不到,不要以偏概全來否定這一方法的合理性。有證標準物質沒幾個實驗室沒有吧,標準硬度塊哪家硬度檢測機構沒有啊?找幾個具有特征量值的標準砝碼作為核查標準,不是什么很難的事吧?為什么偏偏有人熱衷于上垃圾堆里淘破銅爛鐵來做“核查標準”呢?即便是核查穩定性,又有幾家實驗室有能力評判比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高得多的“核查標準”的穩定性呢?沒有這個能力你又憑什么選它作為“核查標準”呢?

6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9-30 01:46:04 | 只看該作者
  看來,此人搗亂注冊計量師全國統考,是不達目的誓不罷休。主題帖《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連續討論了58層樓,討論得已經非常清楚。我贊成有關版主為了停止此人沒完沒了的胡謅八扯,影響應考人員的緊張復習時間,搗亂應考人員的正常考前復習,關閉該主題帖,關閉是非常正確的。
  但這個人仍然不甘心關閉,在此又無休止地發表一個什么“續”帖。本人奉勸這個不見棺材不落淚的某人,你的搗亂是不會得逞的,同時也建議再次關閉這個反反復復胡謅八扯的主題帖。
  這個主題帖說“便攜式測量儀器送異地校準后,完全脫離了實驗室的控制,經長途物流運輸、顛簸、裝卸才回到實驗室,你憑什么保證該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一定不會變化?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就拿一個你師傅從垃圾堆里撿來的,沒有特征量值的“廢品”檢測一個數據(不知道準還是不準),就能確定該儀器是否OK啦?”,按他的說法,為了確保便攜式儀器異地校準回來的失準變化,實驗室還必須自己再用更高準確度等級的計量標準再次校準,如果真是如此,實驗室又何必送檢!如果把這次校準也稱為期間核查,那不是混淆計量校準與期間核查又是什么?
  至于所涉及的期間核查與檢定/校準,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期間核查與計量比對的區別等其他技術問題,在主題帖《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已經討論清楚,請感興趣的量友們去看那個主題帖,或閱讀國家一級注冊計量師的統編教材第四版相關章節,不要相信此人對統編教材的惡意攻擊。這個主題帖除了反復胡謅八扯也沒有任何新意,所以我也就不占用大家時間對他提出的其他問題做回答了。
62#
237358527 發表于 2020-9-30 07:33:42 | 只看該作者
對于 0.5mm某人:

1. 在相同條件(包含測量程序、操作人員、環境條件、地點等)下 ,這不就是 復現性條件。
全國送檢計量器具每年多少件? 你跟我說 完全脫離了實驗室的控制,經長途物流運輸、顛簸、裝卸才回到實驗室,你就瞎保證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一定發生變化?
按照你 0.5mm某人的觀點, 還有 送檢的必要嗎?
就算計量性能發生了細微的變化, 你家的 期間核查 能發現的了? 你家的期間核查這么牛,都敢上 上一級溯源標準了,那為什么你不自己檢?還要 不遠千里去送檢?
昧著良心說假話,難道就這么爽嗎?

2. 你以為期間核查就是 簡單的 找幾個 實物量具 去 考察 非實物量具就好了?

隨便舉個例子, 一個萬用表,你要 期間核查 , 你自己說,需要什么設備才有資格 做核查標準
為了一個幾百塊的 萬用表, 去 買一個 幾萬塊的 標準源 ?當 核查標準? 你家 企業這么富裕把!!!!



送0.5mm一句話:一切脫離實際的 計量 都是耍流氓!!!!!!!!!!!!!!!!!
63#
路云 發表于 2020-9-30 13:50:25 | 只看該作者

正兒八經的問你憑什么保證經長途物流運輸、顛簸、裝卸才回到實驗室的測量儀器的計量性能一定不會變化?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它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你就裝死賣活不說。我什么時候跟你保證過一定會發生變化啦?正式因為保證不了,才需要驗證核查。按你這位注水計量師的觀點,送檢完后就萬事大吉了是不是?脫離實驗室控制,經過長途運輸、裝卸、顛簸后的計量器具,與未脫離實驗室控制的大型固定安裝測量設備,校準后的情況能一樣嗎?你能保證前者的校準狀態一定不會改變嗎?這已經是第幾次問你啦?請正面回答。

就算計量性能發生了細微的變化,你家的期間核查能發現的了?

那你告訴大家,發生了實質性的重大變化能不能發現?怎么發現?采用什么方法進行期間核查?啥都說不出,嚼個屁舌呀。

隨便舉個例子,一個萬用表,你要期間核查,你自己說,需要什么設備才有資格做核查標準?

期間核查哪里規定了只有一種方法呀?你都傻到了這種地步,還好意思問得出口。可不可以采用比對法,來核查驗證多臺同類測量儀器之間測量結果的一致性啊?

也送你一句話:如此的霸屏行徑離耍流氓也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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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10-2 01:34:14 | 只看該作者
  “正是因為保證不了(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才需要驗證核查”,這是5樓作者的一個偽命題。原因如下:
  其一是此人一貫的概念混淆習慣,將“驗證”與“核查”兩個完全不同定義,不同性質,不同作用的概念并列混為一談。
  其二是進行量值溯源的方法只能是檢定、校準、比對三種方法之一,判定被檢對象的計量特性是否滿足檢定規程、校準規范的規定必須用計量標準進行檢定、校準,或不同實驗室進行比對進行量值溯源,而不是用核查標準進行核查,計量驗證是實驗室能力的驗證,也不是量值溯源的方法。如果5樓的實驗室能夠用核查標準對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以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保持合格狀態,他的核查標準也就是計量標準了,有如此強大的量值溯源能力,該測量設備還需要送檢嗎,應該送檢的就是那個核查標準了。
  其三是如果無論如何都“保證不了(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實驗室就應該研究原因,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加以改進。如果是取件人員責任心差,那就對其進行教育或更換人員;如果是因包裝防震防碰功能欠缺,那就要改進包裝和搬運方法;如果是送檢測量設備不允許挪動(如精密天平等),那就應該與檢定機構溝通,請其來現場檢定/校準;……。但絕不是因此而用“核查標準”去搞什么“驗證核查”對送檢的測量設備補充進行一次檢定/校準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合格。
  其四是送檢回來立即對核查標準進行測量的目的是獲取“原有校準狀態”,此時的測得值就是送檢的該測量設備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請不要與核查標準的量值混淆,這個測得值并非核查標準的量值,期間核查完全不必知道核查標準的量值,而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如果你不相信現在的測得值是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唯一的辦法就只能再次送檢,保證搬運過程中其量值不發生變化。
  我還是要再次提醒罵街罵了若干年的那個人,技術討論請你不要罵人,請你尊重每一個參加討論的量友,請你擺正與量友們的平等關系,不要挖苦諷刺心懷惡意,什么“嚼個屁舌”之類的語言從你嘴里冒出來,你真的都感覺不到臭氣熏天嗎?別人沒有“都傻到了這種地步”,“傻到了這種地步”的人恰恰是概念混淆的罵人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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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發表于 2020-10-2 13:12:45 | 只看該作者

[數據分析處理] 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續1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0-2 13:25 編輯

規某人說:其一是此人一貫的概念混淆習慣,將“驗證”與“核查”兩個完全不同定義,不同性質,不同作用的概念并列混為一談。

請問哪個“期間核查”的目的不是“驗證”?將目的與手段混淆不清的,恰恰是這位規某人。

計量驗證是實驗室能力的驗證,也不是量值溯源的方法。

將廣義的“驗證”定義與特指的“能力驗證”定義混為一談。下面有關“驗證”定義的注釋,什么意思拎不拎得清啊?我所說的CNASGL040:2019《儀器驗證實施指南》你怎么啞了喉不評說啦?

如果5樓的實驗室能夠用核查標準對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以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保持合格狀態,他的核查標準也就是計量標準了,有如此強大的量值溯源能力,該測量設備還需要送檢嗎,應該送檢的就是那個核查標準了。

哪里規定了具有溯源性特征量值的物質或物體,一定是計量標準啦?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CNASTRL006 :2018《輕紡實驗室測量設備的計量溯源或核查工作指南》、GB∕T 375362019《機動車檢驗機構檢測設備期間核查規范》、RB∕T 1432018《實驗室化學檢測儀器設備期間核查指南》是我編的嗎?是說我實驗室的情況嗎?誰告訴你核查標準有能力溯源,測量儀器就不需要送檢啦?你檢定/校準有那么牛逼,那還要期間核查干什么?

其三是如果無論如何都“保證不了(送檢回來的測量設備仍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實驗室就應該研究原因,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加以改進。如果是取件人員責任心差,那就對其進行教育或更換人員;如果是因包裝防震防碰功能欠缺,那就要改進包裝和搬運方法;如果是送檢測量設備不允許挪動(如精密天平等),那就應該與檢定機構溝通,請其來現場檢定/校準;……。但絕不是因此而用“核查標準”去搞什么“驗證核查”對送檢的測量設備補充進行一次檢定/校準證明其計量特性是否合格。

誰告訴你“期間核查”一定是針對已經改變了原有校準狀態的測量設備呀?沒有改變就不需要核查了嗎?你這也做到了,那也做到了,那CNAS為什么要規定“離開固定場所去客戶現場試驗的設備,使用前應進行核查”,“脫離控制返回機構的設備,應及時核查”呀?把期間核查說成是補充一次檢定/校準,如此的四六不分,還好意思說別人概念混淆。

其四是送檢回來立即對核查標準進行測量的目的是獲取“原有校準狀態”,此時的測得值就是送檢的該測量設備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請不要與核查標準的量值混淆,這個測得值并非核查標準的量值,期間核查完全不必知道核查標準的量值,而只需要知道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如果你不相信現在的測得值是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唯一的辦法就只能再次送檢,保證搬運過程中其量值不發生變化。

憑什么說此時的測得值,就是測量設備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啊?有什么證據證明脫離實驗室控制,經長途物流裝卸顛簸運輸后的測量設備所復現的量值,仍然是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啊?誰告訴你只有送檢定/校準這一種手段,才能驗證確定校準狀態是否發生了變化啦?沒完沒了的攪局,這么多年過去了,讓你拿出你們家用垃圾堆里撿來的“廢品”作核查標準的證據事實,你到現在都還在裝死。最好的辦法,就是拿出真實的案例事實來堵別人的嘴。否則就是自己不做,存心惡意的忽悠誤導別人做。

你自己有沒有擺正與量友之間的平等關系?東扯西繞、答非所問、偷換概念、正經歪念、毫無學術道德底線,肆意挑釁辯論對手的學術尊嚴,鐵證事實證明沒有道理的東西都死不認錯,不舉證不演示地說別人錯、國家標準錯,只有自己對。你還好意思談“公平表達不同的觀點”?你的高徒“耍流氓”這樣的表述,你怎么就裝瞎看不見不予評說呢?你不就是存心戴著有色眼鏡,施展雙重標準在這里攪局嗎。


66#
csln 發表于 2020-10-2 20:47: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20-10-2 21:05 編輯

但失準與否的判定是檢定/校準的目的,絕非期間核查的目的,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

規矩灣整天就知道胡說八道,其實他根本就不明白他說的話是什么意思

期間核查的目的只是監控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原有的校準狀態,這是規矩灣的原話,他根本就不明白這句話是什么意思。什么是“校準狀態”,校準狀態是指測量設備經過了校準,其復現量值與計量標準復現量值有已知確定的關系,即復現量值的誤差或偏移量已知、不確定度已知且在符合使用要求的范圍內,這叫處于校準狀態,期間核查的目的就是要確認測量設備處于這樣的校準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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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20-10-4 02:57:38 | 只看該作者
  呵呵呵,此主題早已討論清楚,已經被本版塊版主關閉兩次了,胡謅八扯的人“續”帖被關閉后,還不死心,又發了這個“續1”帖子繼續推銷其概念混淆的觀點,干擾注冊計量師應考量友們的思緒,干擾大家的考前復習時間,搗亂論壇,我相信此人的搗亂決不會得逞。為了禮貌,下面我僅回答他一個問題:
  問:哪個“期間核查”的目的不是“驗證”?將目的與手段混淆不清的,恰恰是這位規某人。
  答:無論廣義還是狹義,“核查”都不是“驗證”。廣義“驗證”是“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規定要求已得到滿足的認定”(見ISO9OOO的3.8.12條定義),在其前加定語的“驗證”均為狹義的“驗證”,例如“能力驗證”、“質量驗證”、“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計量檢定是通過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測提供客觀證據,對被檢計量器具是否滿足檢定規程規定要求是否已得到滿足的認定,因此計量檢定也是狹義“驗證”的一種。
  但,“核查”不是“驗證”,核查是一種“監視”。盡管JJF1001沒有定義“核查”,但9.49條卻定義“期間核查”是“根據規定程序,為了確定計量標準、標準物質或其他測量儀器是否保持其原有狀態而進行的操作”。ISO9OOO的3.11.3條給“監視”的定義是“確定特性、過程、產品服務或活動的狀態”。“期間核查”正是確定被核查對象是否保持其原有校準狀態的操作,所以“期間核查”屬于“監視”的一種,而與“驗證”無關。
  “驗證”在ISO9OOO中屬于第8類術語,在有關“數字、信息和文件”的概念圖中,“監視”則屬于第11類術語,在有關“確定”的概念圖中。第8類和第11類的關系好比是馬和牛的關系,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個概念系統,大名鼎鼎的路云先生卻硬生生地將兩者混為一談。如果路云先生真的想糾正自己一貫概念混淆的錯誤,本人建議他還是先學習一點概念系統圖的基本常識。我相信他看懂了概念系統圖,分清同一個概念系統圖中的各術語間存在的三種關系的哪一種,他就不會把許許多多的術語都習慣性地沆瀣一氣。
  因為本主題帖是在關閉了前面兩個主題帖之后,不甘心搗亂失敗的又一次“續”,對此人的其他反反復復的胡謅八扯,我就不再回復了。對此問題感興趣的量友們可以查看kee14量友的主題帖《關于期間核查的疑問(附案例)》,鏈接地址:http://www.bkd208.com/forum.php?mo ... &extra=page%3D1
  順帶提一句:本主題帖2樓只不過是對本主題帖樓主觀點不動腦筋的隨聲附和,我認為只要對路云先生的概念混淆和胡謅八扯認識清楚了,也就用不著對2樓帖子批駁了,所以為了節約大家的讀帖時間,請2樓作者恕我對你的帖子采用不予理睬的態度。如果2樓對什么是“校準狀態”實在糾結,建議你學習JJF1001的9.49的“期間核查”原汁原味的定義,那里只說“原有狀態”,干脆取消“校準”二字,你就用不著糾結“校準狀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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