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不要混淆“失準狀態”與“穩定性”,如果原有校準狀態(即初次核查)是“失準狀態”,后續核查仍然是“失準狀態”的數據,這個被核查對象穩定性仍然是好的,其原有校準狀態仍然是保持著。 哪家單位對失準測量設備持續進行期間核查的?你們規家是這么做的嗎?你都蠢到這種地步了,居然還好意思自封為注冊計量師教師,的確是厚顏無恥,自臭不覺。 看到核查標準與計量標準的區別,一定會看到核查標準只需穩定性好,不必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而計量標準必須具有溯源性和準確性,這是兩者之間的“分水嶺”。 我什么時候說了核查標準不需要穩定性啦?何謂“不必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啊?是“不一定需要”還是“一定不需要”啊?不需要溯源性和準確性那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為何要作如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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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 14:1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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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 14:19 上傳
看不看得懂啊“攪屎棍”?怎么核查法呀? 在期間核查時,核查標準的量值不需要準確性,因此可以不必知道它的大小,核查標準僅僅是個媒介,只需要用被核查對象對其測量,測量的目的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當前的量值,也就是留下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以便后續核查結果與這個保存在核查標準上的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相比較,確定被核查對象的穩定性是否變化以及變化大小。因此,期間核查可以完全不知核查標準量值的大小,期間核查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沒有絲毫關系。你是概念混淆上了癮,我勸你不要把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大小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硬拉在一起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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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 14:27 上傳
我現在已經是第二次曬出該條款了吧(第一次是在40樓),你是存心惡意的在這里裝瘋賣傻“攪屎”。校準后立即進行核查所說的“立即”,是你說的意思嗎?看不看得懂什么叫“在相同條件(包含測量程序、操作人員、環境條件、地點等)下,短時間內進行多次重復測量”呀?拎不拎得清啊? 校準后的便攜式的測量設備,取回時經過了長途物流裝卸、運輸、顛簸,用經過如此過程之后的測量設備,對沒有特征量值的所謂“核查標準”進行測量所測得的測量結果,也能叫“原有校準狀態下的測量結果”?也能證明被核查對象是原有的校準狀態?這樣的臭水平還好意思說自己是注冊計量師教師?說你是大糞澆(教)屎,一點都不為過。 A、B兩臺被核查對象的原有校準狀態肯定不會相同,校準回來后立即用兩臺被核查對象對同一個核查標準(它可能是撿來的廢品)進行測量,1.03和0.98就分別是A、B兩臺被核查對象在核查標準這個媒介上留下的“原有校準狀態”量值大小。后續的期間核查是否保持原有校準狀態,A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1.03相比較,B應與其原有核查結果0.98相比較,只要各自相差不大,就可以判定A、B都穩定,都保持著各自的原有校準狀態。1.03和0.98很可能都不是核查標準的量值,核查標準不是計量標準,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完全沒必要知道。我再次提醒你請不要把被核查對象原有校準狀態的“存檔值”與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相混淆,認為是核查標準的量值大小。 答非所問的碼這么一大堆字,最后的結果是兩者都正常,這與放屁無異。對同一被測量進行測量,分別得到兩個不同(相差甚遠)的測量結果,起碼說明其中至少有一臺是不正常的,你居然說兩臺都正常。那么請問,之后在生產、試驗、檢測、校準中,我該用哪一臺來進行測量啊?是不是隨便哪一臺的測量結果,都是一樣的準確可靠呀?的確是朽木不可雕也。 你完全混淆了計量比對與期間核查。計量比對時,為了驗證各參比實驗室能力高低,是否滿足該測量項目的要求,每個參比實驗室的測量結果都必須與同一個“參考值”相比較,因此計量比對首先必須確定“參考值”。但,期間核查根本不需要“參考值”,而只需與被核查對象自己的原有校準狀態的量值相比較。 以下是CNAS-GL042:2019《測量設備期間核查的方法指南》第7章“設備準確性(或(示值)誤差)的期間核查”第7.2條所說的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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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8 15:50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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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是什么核查方法?是自己跟自己比嗎? 行了,你規矩灣這點臭水平,的確是不敢恭維。只不過你的臉皮特別厚,在鐵證事實面前都死不認錯,還要美其言曰“這是表達不同觀點的權力”。表達不同的觀點,與東扯西繞、答非所問、不舉證說自己對別人錯、在鐵證面前都死不認錯,毫無學術道德底線的施展惡劣學風,挑釁對手的學術尊嚴是兩碼事。不要披著“文明居士”的道袍,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