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2 19:49 編輯
10樓某版主在其它主題一口咬定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現在又說“計量標準有‘重復性’是確定的”,其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的惡劣學風,無時無刻都在挖空心思絞盡腦汁的找機會施展,大家千萬不要被他無根無據瞎編杜撰出來的東西給忽悠了。 測量儀器不僅有重復性,而且一定有,不僅過去有,現在有,將來還會有。不斷發布的新版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就是鐵的事實。新版JJF1001不僅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而且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取而代之的是以“測量精密度”定義的“測量重復性”。而“測量精密度”術語定義已將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與測量結果的“測得值”兩個概念同時引入了“測量精密度”名詞術語定義中,即: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某版主故意只說取消了前者,而不說也取消了后者,企圖達到以偏概全,正經歪念之目的。新版JJF1033根本不是取消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而是舊版JJF1033錯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叫成了“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因為新舊兩版的重復性試驗方法沒有任何的變化。JJF1033不評定“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不代表其它所有的規程/規范都不評定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事實上絕大多數的規程/規范都是評定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 無論是“示值重復性”還是“示值變動性”或者是“示值波動性”,都是以數字形式表示的不精密程度,完全符合“測量精密度”的定義。某版主僅僅看到“測量精密度”術語定義注1中有限的示例,就毫無任何理由的斷言極差(或相對極差)不能表示“測量精密度”或“示值重復性”。難道用此“極差”除以極差系數就變成“重復性”啦?多測幾次其性質就從測量儀器的屬性變成測量結果的屬性啦?簡直是無稽之談。試驗次數的多少,以及數據處理的方式是根據試驗的目的和重要性,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的。科學理論研究、重大科研項目的研制、探索性試驗、產品的型式評價等要求高的場合,可以增加測量次數以標準偏差表示;而對于日常的檢定/校準、普通的測量等要求不高的場合,用少量的試驗及測量次數,采用“極差”或“相對極差”表示“重復性”,完全可以達到目的和要求,為何要千篇一律采用實驗標準差來表征呢? 你在1樓所說的最后一句話(“獲得標準重復性需要一個穩定的被檢,獲得結果的重復性亦需要一個標準。”),我覺得對了一半,前半句是對的,后半句值得商榷。考核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必須要選擇一穩定的被測對象來做重復性試驗,以將被測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降至最低;而“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則不應限制被測對象要穩定,重復性試驗的結果該是多大就是多大,它是客觀反映被測對象的計量性能(在滿足量傳關系的前提下)。不可能“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大,就說測量設備(或計量標準器)不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