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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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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9 00:29:48 | 只看該作者

還好意思叫別人好好學習學習“計量確認”的定義和GB/T19022,自己都是一知半解不懂裝懂的半瓶子醋,在這里瞎編臆造正經歪念的曲解標準原文。豈不知標準前言部分所表述的“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其中的“計量要求”指的就是附錄A部分的A.2條“顧客的計量要求(CMR)”。該要求在標準條款中有多次出現,如:第3.5條“計量確認”術語定義的注1;第6.3.1條;第7.1.4o)款;第7.2.2條等。當CMR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結論(MEMCCMR的比較,就是MEMC與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

某版主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CMR)僅僅認為只有從產品的規定要求(即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這一條途徑導出,卻不知還可以從被校準、驗證和確認的設備的規定要求中導出。其中就包括從法律法規的要求中導出(第7.2.2條第一句話,截圖證據見94樓)。某版主扯到了一百多樓,啥時候拿出了了一樣像樣的證據?全是些胡編亂造自己杜撰出來的東西。

10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9 02:39:06 | 只看該作者
  請不要混淆概念,不要混淆法律強制要求與一般的非法律強制要求的檢定。對于標準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可認為“法律法規的要求”是“顧客的要求”,只有此時“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才成立,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結論,MEMC與CMR的比較,就是MEMC與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企業絕大多數的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而是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的顧客提出要求,這才是標準所說的“顧客的要求”。企業的計量職能應依據這種“顧客的要求”導出“測量過程的要求”,再進一步導出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這種計量要求(CMR)是企業絕大多數情況,因此標準不使用術語“檢定”,而使用“校準”,這種情況的“檢定”只能視為“校準”,檢定得到的計量特性MEMC必須與依據顧客的要求導出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相比較,完成計量確認。
  企業的測量過程只要是生產過程中的測量過程,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CMR)絕大多數是從產品的規定要求(即被測對象的測量要求)導出,“僅僅”兩個字是某個人惡意篡改的。“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測量設備計量要求的情況是極少的,因此標準在“前言”中用一句話給予了說明,后面的測量管理體系工作要求正文不再提及和所以“檢定”這個概念,只要CMR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無論檢定還是校準一律必須執行計量確認。標準原文擺在那里,標準就是鐵證,鐵證都死不認賬的人,一萬個其它的證都沒有用。
  我也早已告之,第7.2.2條講的是“測量過程設計”,第一句話講的是測量過程設計的輸入,三個輸入兩個是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第三個輸入是法律法規。法律法規那么重要為什么放在第三位?因為對于企業前兩個輸入的量是大頭,法律法規的要求量是極少數,且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確定的測量設備計量要求情況在“前言”中用一句話就說完了,沒有必要再多說。某個人這個證據恰恰證明了計量確認在企業中的重要性,證明了由前兩個輸入導出的計量要求涉及的測量設備,無論檢定合格與否都需要計量確認,逃避計量確認的做法是通不過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
  另外,第7.2.2條第二句話就是“為了滿足這些規定要求而設計的測量過程……,必要時,征得顧客同意”,測量過程的要求必要時都要“征得顧客同意”,為什么沒有提法律法規要求的事,說明顧客的要求是關鍵,測量過程和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必須根據顧客要求導出,而不是執行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在這里計量確認的必要性已經說得夠清楚了。
10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9 17:28:12 | 只看該作者

搞搞清楚,標準從未說過“不使用”,而是“未使用”,不要在此篡改原文曲解原意。標準本就是由國際標準翻譯過來,國際標準本就是“未使用”,而不是“不使用”。

企業絕大多數的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而是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的顧客提出要求,這才是標準所說的“顧客的要求”。

連什么是“顧客的計量要求(CMR)”都搞不清,竟然指鹿為馬張冠李戴。“購買或使用企業產品的顧客提出要求”是客戶對產品的質量要求,居然將其當成產品生產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我又一次感受到了“對豬彈琴”的滋味。你規矩灣購買和使用電飯鍋是不是也對電飯鍋的生產企業所使用的測量設備提出了計量要求啊?你購買的汽車是不是也對汽車生產企業說使用的測量設備提出了計量要求啊?這種理解能力,實在是不敢恭維。實際情況是:企業絕大部分的測量設備的計量性能要求,都是根據測量設備使用場合的最嚴測量要求、測量過程的影響因素,結合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被測對象的計量性能要求(或測量設備生產廠家給出的計量特性指標),本著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最為匹配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即測量過程設計中的“測量設備的選型”)。如GB/T19022附錄A中A.2條示例,最終確定的計量要求是準確度為0.5級,量程為0~400kPa的壓力計(這個計量要求并不是前面所說的“測量范圍為(150~300)kPa,最大允差為2kPa”,而是與它匹配最為經濟合理的測量設備)。如果是精密壓力表,那就是從廠家專門定制,因為市面上沒有0.5級的精密壓力表(只有0.4級或0.6級的)。如果是數字壓力計,使用單位則完全可以依據JJG875-2005《數字壓力計檢定規程》第3條來確定該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這就是測量過程設計階段中的測量設備的選型環節。日后的檢定校準均以最大允差0.5%(CMR)作為合格判據,如果是以檢定方式溯源,則檢定結論就是計量確認結論。如果是以校準方式溯源,校準機構不作符合性判定,使用單位(客戶)仍然是以該CMR作為判據進行計量確認。無非“檢定”就相當于客戶將測量設備合格與否的決定權自愿委托給檢定機構(對非強檢器具),“校準”則自己行駛該權力,這就是法制計量與非法制計量的區別。選擇權完全交給了客戶,不可能會出現某版主所說的“要檢定不要結論”的案例,更不可能出現有違國家法律的“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案例。

“僅僅”兩個字是我惡意篡改的嗎?原文應該怎么說啊?“絕大多數”是你到103樓才不得不承認還有少數例外(實際當中還不一定是少數),這個少數例外情況你什么時候說啦?我說“僅僅”說錯了嗎?要證據是嗎?自己爬上94樓最后一張截圖去看看,那些紅框標示的內容你什么時候認為過呀?至少本主題就查無此言,你還有什么好狡辯的?

104#
chuxp 發表于 2017-12-19 19:54: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19 20:12 編輯

        GBT19022-2003標準年代比較早,定義和術語均采用GBT19000-2000這個核心標準。當時為了等同采用,未使用“檢定”這個術語,為了適應國情,在前言部分專門規定,檢定與確認相同。所以多年來總是提及校準確認,從來沒聽說過什么“檢定確認”

        目前,19000系列的基礎標準GBT19000-2016已經頒布,在這個新版本里,計量確認的定義進行了修改,主要是修改了“計量確認”定義下面的注1.看看修改之處:
2000版-------注1:計量確認通常包括:校準和驗證、各種必要的調整。。。。。。。。。。
2016版-------注1:計量確認通常包括:校準或檢定【驗證。。。。。。。。。。。

        關鍵之處改動請大家注意:校準【和】驗證。。。。。。改成了校準【或】檢定。。。。。。仔細看看GBT19000-2016的規定,可發現檢定等同于驗證,就是校準須進一步驗證,而檢定不用。
        
        其實看看19022后面的圖2可看出,驗證后,就 只剩下貼確認標識這一件事了,不存在什么其它程序,到此確認完成。

         可預計,新版19022會把“檢定”從前言里面的專門規定,移至正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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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0 23:51:4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21 00:11 編輯

  GB/T19000-2016改動后術語“計量確認”與GB/T19000-2008和JJF1001-2011的定義相比,并無本質區別。定義沒改動保持了原說法。注1僅僅將計量確認的工作內容增加了“檢定”。其注2“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一個字未改。說明計量確認的終極目標仍為“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證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仍是計量確認過程的重中之重,這與3.8.13的術語“確認”定義也是一個呼應。
  注1“檢定”后的中括號里是3.8.12術語“驗證”,讀一下3.8.12可知,“驗證”既不是“校準”也不是“檢定”。因此注1應理解成“校準或者檢定”后還需“驗證”。GB/T19022的圖2也說明了計量確認的校準與驗證兩大步是什么關系,從圖2中也完全可以知道計量驗證是計量確認的關鍵一步。對于法律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GB/T19022“前言”已說過“檢定”等同于“計量確認”,對于法律并不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與校準效果則相同,計量驗證必不可少。若果真“計量檢定”就是“計量確認”,國家在制定GB/T19022標準時也就直接將“計量確認”翻譯成“計量檢定”了,何必如此費勁。
  另外,大家特別注意GB/T19000的注1將原來的起并列作用的“和”字改為選擇性的文字“或”,是“校準或檢定”。原來“校準和驗證”表示校準與驗證是兩件要做的事,現改為“校準或檢定”標志著校準和檢定可以二選一,意思是檢定和校準可任選一樣,但無論選校準還是選檢定,都還必須驗證。注2就是告訴我們沒有驗證,不管你做了多少工作都不能算完成了計量確認。有的人多年來總是聽到提及校準后要進行確認,從來沒聽說過什么“檢定后還需要確認”,這個注1就是告訴大家,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要完成計量確認,不僅僅是校準,檢定后也應該進行計量驗證。
  104樓說了一大堆,無非重復來重復去重復他反對計量確認的觀點,我已多次回復,恕我就不再重復回答他了。
106#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1 16:01:53 | 只看該作者

英文的“Verification”本身就涵蓋了“驗證”與“確認”的意思。“檢定”在GB/T19022的圖2中本身就涵蓋了“校準”和“計量驗證”兩部分。GB/T19022前言部分明明沒有限制“強檢”,某版主沒有任何證據非要曲解成是“強檢”。國家法律明明規定了非強檢器具檢定不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某版主胡說八道說這樣做符合國標。問他符合哪個國標,代號多少?到現在仍然是鬼掐了喉嚨不說。口口聲聲說“已多次回復”,實際上對待任何量友的深入提問,沒有一次不是東扯西繞答非所問沒有任何證據的瞎編亂造。“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一個字未改。可讓他提供一份經檢定不合格的非強檢器具計量確認合格的計量確認記錄(所形成的文件)給大家看,你看他下輩子會不會拿出來給大家看。這還不叫學風惡劣的“學術流氓”叫這么?我104樓哪句話不是事實啊?你啥時候正面回答過一次呀?不要說“多次回復、恕不重復回答”這樣的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之類的話了,“理屈詞窮、無言以對”才是某版主的真是寫照。

10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2 18:56:38 | 只看該作者
  本主題帖討論的核心是“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哪個更廣,有人非要偏離主題討論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的關系,為什么不去討論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的關系的主題帖去呀?關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為什么檢定僅相當于校準,無論檢定還是校準之后都應該將測量設備的特性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在新定義中的的確確是一個字未改。我說的夠清楚也說的次數夠多了,在本主題帖的確沒有必要再向107樓反反復復地講解了。“學術流氓”也好,“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也罷,無論此人怎么跳著腳罵破天,也不能再干擾本主題帖討論了。
108#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2 23:34:30 | 只看該作者

要說偏離主題,本主題首當其沖的罪魁禍首就是某版主這位“學術流氓”給帶偏的。擺不出事實,講不出道理,舉不出證據就說別人偏離主題。真正有關計量確認的主題帖早已在哪兒,你怎么不三更半夜加班加點繼續狡辯啊?理屈詞窮無言以對做起了縮頭烏龜玩失聯,又跑到這里來誤導大家,真是恬不知恥。

關于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為什么檢定僅相當于校準,無論檢定還是校準之后都應該將測量設備的特性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在新定義中的的確確是一個字未改。我說的夠清楚也說的次數夠多了,……。

你說清楚楚什么啦?哪部國家標準說了“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相當于校準”啊?哪部國家標準又說了“無論檢定還是校準之后都應該將測量設備的特性與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從而完成計量確認”啊?標準號是多少?讓你曬出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合格所形成的計量確認文件你曬出來了嗎?你說了個屁,答非所問,全是自己捏造的東西,說了跟沒說一樣。

10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3 19:06:27 | 只看該作者
  對109樓又一次干擾本主題帖討論主題,我最后一次強調:本主題帖討論的核心是“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的含義”哪個更廣,有人非要想討論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的關系,請去討論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的關系的主題帖。我只能告訴你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檢定僅相當于校準,無論檢定合格與否,“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這個規定在新定義中也是一個字未改。在本主題帖的確沒必要再向109樓反復講解了。無論他怎么罵“學術流氓”,“縮頭烏龜”,怎么用“玩失聯”激將,罵破了天,也不能再干擾本主題帖討論了。
110#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3 23:46: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23 03:49 編輯

110樓的“學術流氓”自己爬上32樓去看看清楚,究竟是誰將話題扯到“計量確認”上來的?你一個牛逼無賴好了不得是不是?由得你為所欲為是不是?你想偏離主題就偏離主題是不是?只許你這位“學術流氓”在這里放火是不是?要滾也是應該你帶頭先滾。

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這句話人人皆知,用得著你在這里答非所問反反復復重三道四的癆談嗎?你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了吧。大家感興趣的是你那份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合格,允許繼續使用所做的《計量確認記錄》(即所形成的文件),你不都做完了嗎,有種曬出來呀。這已經是第幾次問你啦?偏離主題,你也可以在此聲明在哪個相關主題曬出了,好讓大家去看啊。因為你一直在否定我的觀點,也該輪到你舉證了吧。你曬不出就不要怪我揪住不放,給你證明自己的機會你不敢接招,這叫給臉不要臉,你就是一個牛逼無賴,一個不折不扣名副其實的“學術流氓”。

11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4 00:12:23 | 只看該作者
  “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這句話人人皆知,遺憾的是有的人口知心不知。為什么“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合格,允許繼續使用”?不就是因為雖然檢定不合格,但“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么。同樣,為什么經檢定合格,計量確認不合格,不允許繼續使用,也是因為檢定結果雖然符合檢定規程要求,但“測量設備已被證實不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至于111樓這種人自己不明白,一方面想求教,另一方面又拉不下臉面,干擾主題帖的核心議題,還要天天罵街,的確是如他所罵:他自己這叫給臉不要臉,是一個牛逼無賴,一個不折不扣名副其實的“學術流氓”。
112#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4 16:00:34 | 只看該作者

為什么“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合格,允許繼續使用”?不就是因為雖然檢定不合格,但“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么。同樣,為什么經檢定合格,計量確認不合格,不允許繼續使用,也是因為檢定結果雖然符合檢定規程要求,但“測量設備已被證實不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

全國人民都不明白,就你規矩灣一人明白是不是?經檢定不合格,誰允許你繼續使用啊?哪部法律規定了可以繼續使用啊?哪部國標規定了可以繼續使用啊?經檢定合格,國法都允許使用,你說不能使用就不能使用啦?所有這一切,都是某版主沒有任何事實,也沒有任何證據的憑空捏造出來的,是公然在公眾媒體教唆違反國家法律的行徑。某版主無非就是要將經檢定不合格的千分尺,拿游標卡尺的預期使用要求來驗證,計量確認為合格,將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拿千分尺的預期使用要求來驗證,計量確認為不合格。某版主無時無刻不在挖空心思地想這種無厘頭的奇葩事兒,又拿不出任何證據,不惜違法也要上論壇來“攪屎”。是我拉不下面子還是你沒臉曬出證據呀?臭不要臉的。

11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4 22:05:57 | 只看該作者
  說“‘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這句話人人皆知”的人,其實口知心不知。114樓還要什么證據?這句話難道不就是經檢定不合格,但“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仍然可以確認合格,允許使用的鐵證嗎?114樓這種人除了會罵街,嘴中說著“人人皆知”的話,心里卻啥也不知,別人好心告訴他,自己拉不下臉面也就算了,還要罵人,難道這種人不正是114樓自己所罵“臭不要臉的”那個人嗎?
114#
chuxp 發表于 2017-12-24 22:28:40 | 只看該作者
日復一日重復這個子虛烏有的說法!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任何單位和個人,看看清楚!且不說GBT19022并沒有這個說法,就算有,一個推薦性國家標準,就能夠違背國家法律?
115#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4 23:01:41 | 只看該作者

呵呵,這也能叫“鐵證”,這分明是國家標準的規定,哪里看得出是你所說的“經檢定合格,計量確認為不合格”或“經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為合格”的證據呀。將你形成的文件(計量確認記錄)曬出來,那才叫鐵證。曬不出,或者說不敢曬,那就叫無賴、“攪屎棍”。

GB/T19022前言部分已將意思表述得清清楚楚,檢定合格就是計量確認合格,檢定不合格就是計量確認不合格,因為它的計量要求就是法律法規的要求(包括合格判據和檢定周期)。如果不是法律法規的要求,那就不是檢定,而是校準。某版主這么一個簡單的問題,始終就是要做“擰種”,不停的“攪屎”。用不著爭個輸贏,將一劍封喉的證據(計量確認記錄)曬出來,什么問題都解決了。曬不出證據,再狡辯也沒有用,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找不到這位牛逼無賴“學術流氓”所說的這種違法案例。只能證明這位“學術流氓”是存心惡意的在這里“攪屎”。

116#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5 23:19:08 | 只看該作者
  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是鐵證,難道你瞎編一個是鐵證嗎?
  標準前言的原文是“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115樓若不想看到“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的前提條件“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大可拍著胸脯大膽地說看不見。但,企業絕大多數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請問根據前言這句話,失去了“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這個前提條件后,“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還成立嗎?
  作為受過十幾二十多年教育的一個知識分子,不要一天到晚就知道罵人表現得那么沒“教養”,中國是文明古國,在現代文明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風行的中華大地,天天罵街耍流氓是不得人心的。
11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5 23:32:41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2-24 22:28
日復一日重復這個子虛烏有的說法!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 ...

  既然你認為子虛烏有,那就實話告訴你吧,當前我國絕大多數大中型企業均進行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在這些企業中現場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也包括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測量設備)均使用了計量確認標識,而不使用計量檢定合格證和校準證書。檢定合格證、校準證書等,作為計量確認的輸入資源之一由計量確認員存檔備案。我相信你的周圍一定有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你那么想罰款,你就去這些企業罰款去吧,預祝你圓一個發財夢。
118#
chuxp 發表于 2017-12-26 10:21:5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2-26 10:2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5 23:32
  既然你認為子虛烏有,那就實話告訴你吧,當前我國絕大多數大中型企業均進行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在這 ...


        還是子虛烏有!難道說謊是永遠改不了的習慣嗎?編瞎話也得稍微靠一點譜吧!居然能夠編造出如此荒誕不經的謠言!?這里是計量技術論壇,不是任由你胡說八道的“茶館”!

        還實話告訴我!還絕大多數大中企業均進行了認證!胡說八道無底線。全國大中企業有數十萬家,請查一下認監委批準的測量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有幾家!到底誰去給這幾十萬家企業進行的認證啊?具有測量體系認證資格的機構屈指可數!他們每年需要去多少家企業認證呀?

       看看質檢總局在2015上半年產品質量報告中透露的信息:半年時間全國才100多家企業獲得認證,照此進度,這幾十萬家企業的認證,需要多少年時間啊?!

image.jpg (552.11 KB, 下載次數: 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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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6 13:43:04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2-26 10:21
還是子虛烏有!難道說謊是永遠改不了的習慣嗎?編瞎話也得稍微靠一點譜吧!居然能夠編造出如此荒 ...

  不管是是十家百家還是千家萬家,沒有人跟你計較多少家。一再轉移話題沒有用,本主題帖討論測量系統與測量設備的概念,討論計量確認和違法、罰款等問題本來就轉移了主題,在某人一再追問下,我回答了某人的追問,中心意思是在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中,現場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也包括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測量設備)均使用了計量確認標識,而不使用計量檢定合格證和校準證書。檢定合格證、校準證書等,作為計量確認的輸入資源之一由計量確認員存檔備案。你的周圍一定有通過了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既然有人對罰款那么有興趣,有本事可以去這些企業罰款。
120#
chuxp 發表于 2017-12-26 15:50:06 | 只看該作者
說謊了沒有呀?哪來的絕大多數大中企業進行了認證呀?不是計較,而是正面批駁造謠行徑。

言歸正傳:

計量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任何單位和個人,看看清楚!且不說GBT19022并沒有這個說法,就算有,依據一個推薦性國家標準,就能夠明目張膽的違背國家法律?
你一再強調,依據GBT10022,就可以使用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就是說,10022國家標準的規定與計量法的規定截然相反。
請拿出證據!

補充內容 (2017-12-26 19:01):
GBT10022應為:GBT19022
121#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6 20:41:25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5 03:19
  國家標準的規定不是鐵證,難道你瞎編一個是鐵證嗎?
  標準前言的原文是“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 ...

誰瞎編啦?我曬出的證據都是瞎編的嗎?你規矩灣到現在為止又有哪份證據是你曬出的?技術討論到現在,你所有的表述,哪一句不是自己拍腦袋瞎編杜撰出來的?誰看不見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這一前提呀?它說了只特指“強檢”嗎?非強檢器具沒有法律法規要求嗎?“強檢”是不是你瞎編出來的呀?大言不慚還言什么“拍胸”啊?事實上企業絕大部分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都是根據使用場合被測對象的最嚴公差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則,結合檢定規程中被檢對象的計量技術指標,或儀器生產廠家提供的計量技術指標(與檢定規程基本對應)選配確定的,這就是測量設備的選型。你口口聲聲說企業絕大多數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并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言下之意就是說絕大多數測量設備都要進行計量確認,可為什么你一份計量確認記錄都不敢曬出來呢?你說現場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也包括非計量器具的其它測量設備)均使用了計量確認標識。這簡直就是胡說八道,實際情況是企業現場使用的非強檢測量設備絕大部分都是張貼“合格證”標識,只有通過校準方式溯源的才會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一點廣大量友都可以自己去親自驗證一下,隨便到哪家企業找幾把經檢定合格的游標卡尺或百分表,看看上面到底張貼的是什么標識。看看能不能找到經檢定合格張貼“禁用”標識,或經檢定不合格張貼“計量確認合格證”標識的。以驗證一下究竟誰才是本論壇的牛逼、無賴、“學術流氓”。

究竟誰沒有教養啊?最近的幾個熱門主題已經讓廣大量友看到了,到底誰不得人心,誰成了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誰嘴賤難耐給臉不要臉的找罵、招罵、欠罵。



補充內容 (2017-12-26 02:43):
更正:倒數第6行的“一點廣大量友都可以自己去親自驗證一下,……”應為“一點廣大量友都可以自己去親自驗證一下,……”
12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6 23:53:3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6 20:41
誰瞎編啦?我曬出的證據都是瞎編的嗎?你規矩灣到現在為止又有哪份證據是你曬出的?技術討論到現在,你所 ...

  你只要承認“事實上企業絕大部分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都是根據使用場合被測對象的最嚴公差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則,結合檢定規程中被檢對象的計量技術指標,或儀器生產廠家提供的計量技術指標(與檢定規程基本對應)選配確定的”,這就足夠了,簡單點說“事實上企業絕大部分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都是根據使用場合被測對象的最嚴公差要求……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
  既然你也看見了“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這一前提”,那么請問前提沒了,“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還成立嗎?既然不成立,檢定合格就一定能夠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嗎?檢定過后要不要執行計量確認?
  你要曬證據,標準的話就是最重要的鐵證,你那些導致錯誤結論的所謂“證據”難道不是瞎編嗎?
  中國著名社會科學教授在講座中指出,教育和教養是不同的概念,有的人沒有受過文化教育或沒有受過高等教育,但對長輩孝道,對他人懂得禮貌,有的人雖然受過很高的教育,但卻缺乏教養,完全不懂尊老愛幼,不懂得禮貌,不懂社會公德,開口就罵人。本論壇不就有這種典型人物嗎,而且這種人還要為自己的罵街行為找各種強盜邏輯辯護,宣揚罵人有理,被罵是“找罵、招罵、欠罵”,天天罵街污染了論壇語言環境不說,還不知廉恥地發誓要罵一輩子,不罵到底死不休,這種人有教養嗎?
12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27 00:34:27 | 只看該作者

你只要承認“事實上企業絕大部分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都是根據使用場合被測對象的最嚴公差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則,結合檢定規程中被檢對象的計量技術指標,或儀器生產廠家提供的計量技術指標(與檢定規程基本對應)選配確定的”,這就足夠了,簡單點說“事實上企業絕大部分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都是根據使用場合被測對象的最嚴公差要求……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

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那你就曬幾份《計量確認記錄》出來該大家看唄,特別是檢定合格計量確認不合格,或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合格的《計量確認記錄》,連同《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一起曬出來那就更有說服力了。你說不是,誰信啊?如果曬不出,那就是存心“攪屎”。

既然你也看見了“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這一前提”,那么請問前提沒了,“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還成立嗎?既然不成立,檢定合格就一定能夠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嗎?檢定過后要不要執行計量確認?

前提沒了,那就是“校準”嘛,當然需要進行計量確認咯,如此簡單的問題虧你問得出口。合格判據都不屬于檢定規程了,檢定機構憑什么給你下結論呀?你要證明你不是瞎編,同時也揭穿我是在瞎編,那你就將我第二段所說的證據曬出來。否則的話,你越狡辯越證明你是在瞎編、臆造、杜撰,是存心的、惡意的“攪屎”。

不要跟我在這里上政治課了,沒有用,也沒人聽你這套說教。你這么有興趣,上專業論壇去注冊一個賬號,盡情地授你的政治課去。

124#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8 00:13: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12-28 00:14 編輯

  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2017年12月27日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明天開始施行的新計量法,修改內容包括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原文是“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修改的核心是針對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不再進行監督檢查。這一條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企業對非強制檢定測量設備管理的自主權,企業按自己規定的時間間隔送檢,但不管檢定合不合格,要把計量管理的關鍵放在測量設備的特性必須滿足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上。檢定不合格,但滿足使用要求也可以確認合格允許使用,檢定合格,不滿足使用要求堅決確認不合格禁止發放使用。
  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不再監督檢查了,就讓120樓、121樓的“大人物”們“依法”到企業罰款去吧。關于計量檢定與計量確認的關系問題已經越來越清晰,我將不再回復這兩個人的帖子。本主題帖還是回歸到樓主的核心議題“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哪個術語含義更廣”吧。
12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28 00:32:45 | 只看該作者
  “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哪個術語含義更廣”的問題,用概念系統圖的觀點來看,可以翻譯成“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兩個概念的關系是什么,哪個是上層概念,哪個是下層概念?我的回答是:
  兩個概念的關系可以有“屬種關系”、“從屬關系”、“關聯關系”。“測量系統”和“測量設備”兩個概念屬于“屬種關系”,“測量設備”是上層概念,“測量系統”是下層概念。“測量系統”是“測量設備”的一種,“測量設備”的品種(或種類)包括“測量系統”。測量設備的下層概念除了包括測量系統外,還包括計量器具、標準物質、測量軟件、輔助設備等等。其中計量器具的下層概念又包含或細分為儀器儀表和實物量具兩大類,儀器儀表、實物量具又可以再進行下一層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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