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要承認“事實上企業絕大部分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都是根據使用場合被測對象的最嚴公差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則,結合檢定規程中被檢對象的計量技術指標,或儀器生產廠家提供的計量技術指標(與檢定規程基本對應)選配確定的”,這就足夠了,簡單點說“事實上企業絕大部分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都是根據使用場合被測對象的最嚴公差要求……確定的”,而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 不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的,那你就曬幾份《計量確認記錄》出來該大家看唄,特別是檢定合格計量確認不合格,或檢定不合格計量確認合格的《計量確認記錄》,連同《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一起曬出來那就更有說服力了。你說不是,誰信啊?如果曬不出,那就是存心“攪屎”。 既然你也看見了“GB/T19022前言部分所說的‘當計量要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這一前提”,那么請問前提沒了,“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還成立嗎?既然不成立,檢定合格就一定能夠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嗎?檢定過后要不要執行計量確認?
前提沒了,那就是“校準”嘛,當然需要進行計量確認咯,如此簡單的問題虧你問得出口。合格判據都不屬于檢定規程了,檢定機構憑什么給你下結論呀?你要證明你不是瞎編,同時也揭穿我是在瞎編,那你就將我第二段所說的證據曬出來。否則的話,你越狡辯越證明你是在瞎編、臆造、杜撰,是存心的、惡意的“攪屎”。 不要跟我在這里上政治課了,沒有用,也沒人聽你這套說教。你這么有興趣,上專業論壇去注冊一個賬號,盡情地授你的政治課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