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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標] 建標技術報告重復性和穩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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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6 14:56:47 | 只看該作者
  的確我一直在強調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JJF1033-2016也取消了“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但這并非“片面”,而是客觀事實,強調的目的是突出“重復性”的歸屬科學意義,是糾正測量儀器也有重復性特性的錯誤,將重復性回歸給“測量結果”。我也并非對“同時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藏著掖著不說”,而是強調第5條“測量結果”的“測量重復性”并沒有取消,在“測量結果”中仍然白紙黑字保留著術語“測量重復性”,只不過有的人不愿意或者按他自己的話說是“選擇性眼瞎”看不見“測量重復性”這個術語的大標題“測量結果”。
  關于某些檢定規程錯誤地將示值變動性、實物量具不同受檢點量值的均勻性等使用了“重復性”,我已經多次加以解讀,在這里就不反復再說了。至于這些規程、規范要不要修改用示值變動性、量值均勻性等正確術語表達,那是規程編制班子的事,基層工作者只能盡到指出的義務。畢竟科技界也有一些不盡人意的事存在,例如電流方向負極流向正極,我們的專家老祖宗說是正極流向負極,又如明明是壓強計量我們的專家老祖宗非要說是壓力計量,計量單位一個是帕斯卡,一個是牛頓,這樣突出的錯誤已經成了習慣而習以為常,我們也只能認。但這種“認”并非科學上的承認,在講科學的時候不得不向孩子們和后人交代清楚,告訴他們所謂壓力計量被測量的計量單位不是牛頓而是帕斯卡,壓力不是“力”,而是“強”。
102#
路云 發表于 2017-12-6 16:35:19 | 只看該作者

的確我也一直在強調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JJF(軍工)3-2012GJB2749A-2009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一直延用至今,包括JJF 1059.1-2012中的示例,以及眾多國家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包括最新發布的和未來發布的),都在大量使用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術語。如此眾多的事實某版主存心回避不說,這些鐵的事實足以證明某版主以偏概全缺乏證據的狡辯。

我也并非對“同時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藏著掖著不說”,而是強調第5條“測量結果”的“測量重復性”并沒有取消,在“測量結果”中仍然白紙黑字保留著術語“測量重復性”,只不過有的人不愿意或者按他自己的話說是“選擇性眼瞎”看不見“測量重復性”這個術語的大標題“測量結果”。

讓你曬證據出來給大家看,你是老羊便秘到現在沒見拉半粒屎?!?strong>測量重復性”是舊版JJF1001的哪一條???“截圖為證”你規矩灣居然不懂這起碼的辯論規矩,是我“選擇性眼瞎”還是你“選擇性造謠瞎編”呀?無中生有居然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厚顏無恥的造謠說什么“沒有取消”、“白紙黑字保留”。自己爬上99樓倒數第二段去睜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我究竟是怎么說的:

是我看不見“測量結果”大標題,還是你惡意造謠栽贓誣陷?。砍舨灰樀脑熘{誣陷居然如此露骨?!?strong>測量精密度”定義全文你怎么不去細細解讀呀?與“測量精密度”至關重要的“示值”定義放在哪個大標題下你怎么不說啦?到底是誰在“選擇性眼瞎看不見”呀?

東扯西繞扯一些與樓主主題沒有絲毫關系的亂七八糟的東西,你怎么就不說偏離主題啦?你怎么就不說沖淡主題啦?你怎么就不說另辟主題啦?

10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6 18:25:00 | 只看該作者
  “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在第7條“測量儀器特性”中被徹底廢除,“測量儀器特性”中不再有“重復性”的任何蛛絲馬跡,這個事實102樓不得不承認。
  非常遺憾,102樓的作者一直在強調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卻是一廂情愿,與事實嚴重不符。舊版第5條“測量結果”中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新版第5條“測量結果”中照樣保留著。因為廢除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就不再有什么“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與其相混,“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第5條“測量結果”術語分類大標題下簡稱為“測量重復性”順理成章,“測量重復性”與術語類別“測量結果”無法分離。在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提都不提情況下,不能將第5條測量結果的術語胡亂用于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
  “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特性,不是“測量儀器”的特性,因此2016年版的JJF1033正式訂正了2008版的說法,要相信2016年后,JJF(軍工)3和GJB2749A再次修訂換版時,也會遵循計量學這一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加以修改。
  102樓若不是自己罵的“選擇性眼瞎看不見”,如果真的看見了“測量結果”這個術語分類的大標題,不用解釋,也該知道“測量精密度”同樣屬于“測量結果”。如果他不嫌麻煩,“測量精密度”的全稱就是“測量結果的精密度”?!皽y量精密度”定義的確使用了“示值”,但我已經說過并非102樓說的那么“至關重要”,至關重要的是“測得值”。同時使用了“示值”就是為了讓102樓這樣的人理解“測得值”就是測量時在測量儀器上讀得的“示值”,而并不是說“精密度”屬于測量儀器了。
104#
路云 發表于 2017-12-8 15:51:55 | 只看該作者

同樣的道理,舊版JJF10015.2條“[測量儀器的]示值”也已徹底從第5項“測量結果”中剔除,正式歸類為新版JJF1001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名下,這一事實某版主到現在還在死皮賴臉的不愿承認。論壇中也從沒有看見哪位量友會像這位“擰種”一樣參與技術討論。

非常遺憾,102樓的作者一直在強調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卻是一廂情愿,與事實嚴重不符。舊版第5條“測量結果”中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新版第5條“測量結果”中照樣保留著。因為廢除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就不再有什么“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與其相混,“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第5條“測量結果”術語分類大標題下簡稱為“測量重復性”順理成章,“測量重復性”與術語類別“測量結果”無法分離。在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提都不提情況下,不能將第5條測量結果的術語胡亂用于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

三番五次的讓某版主曬證據出來給大家看,就如同要他脫褲子一般羞于露臀。下面我來將證據曬出,好讓大家看清楚“學術流氓”是如何以其惡劣學風來參與技術討論的。以下是舊版JJF1001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和“[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定義:


以下是新版JJF1001的“測量重復性”定義:

讓廣大量友看看,新版“測量重復性”定義的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定義內容,與舊版“[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新版定義中再也找不到“結果”或“示值”兩個詞的蹤影,也沒有加任何表示“測量結果的分散性”或“示值分散性”的注釋。取而代之的關鍵,是引入了“測量精密度”的概念。這叫“沒有取消”嗎?這叫“保留”嗎?保留需要將術語名稱更改嗎?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測量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簡稱,那就是造謠、篡改、曲解國家法規。眾所周知,所有的簡稱,都附于術語名稱的后面,所有刪減的名稱和術語,均為不常用的名稱和術語,并非不存在名稱和術語。盡管新版JJF1001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下沒有提及“[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但在第5條“測量結果”下的第5.10條“測量精密度”的術語定義中卻能夠找到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的蹤影(見下圖),這是某版主無法否認的證據事實。據此完全可以推斷,“測量精密度”不僅與測量結果的“測得值”有關,也可與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有關,這也就證明了“測量重復性”不僅可用于“測量結果”,而且也可用于“測量儀器的特性”。某版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示值”就是“測得值”,一廂情愿的斷言“測量重復性”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那就是信口開河的胡說八道。睜大眼睛去看看,新版JJF1001將“示值”與“測得值”這兩個術語定義都分別歸在哪一大標題的類別下,有種就截圖曬出來給大家看。


10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8 19:24:37 | 只看該作者
無論樓上如何狡辯,都無法否認“測量重復性”、“測量精密度”的定義是在“測量結果”這個標題之下給出的,而不是在“測量儀器的特性”標題之下,這是鐵的事實。僅此一點就足以證明“測量重復性”屬于測量結果,不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
106#
路云 發表于 2017-12-8 20:58:46 | 只看該作者

某版主到現在已是理屈詞窮,拿不出一份證據,所有的狡辯都在鐵的截圖證據面前不攻自破。無論某版主如何狡辯,都否定不了“[測量儀器的]示值”這一術語定義已從舊版JJF1001測量結果”的標題下徹底刪除,完完全全的歸入了新版JJF1001的“測量儀器的特性”標題下。也否定不了“測量精密度”術語與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相關的事實。更否定不了JJF1059.1-2012中示例,以及眾多國家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包括今后發布的)中廣泛使用的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術語。這些鐵的事實足以證明某版主就是一個無理攪三分的“擰種”、“攪屎棍”、“學術流氓”。

10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9 00:35:37 | 只看該作者
  104樓舉了一個非常好的例子,JJF1001-1998將“[測量儀器的]示值”放在以“測量結果”為標題的第5.2條是個重大錯誤?!癧測量儀器的]示值”明明白白說的是測量儀器的特性,理當歸屬在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換版時徹底從第5項“測量結果”中剔除是必然結果。
  但從第5項剔除,并非測量儀器的“示值”特性不存在,它仍然存在著,因此2011版在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下的第一條(7.1)就增加了“示值”的定義。“示值”在第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項“測量結果”之下,即便沒加定語“測量儀器的”,也不能改變“測量儀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測量結果的示值”。
  104樓的這個例子恰恰證明,在“測量結果”標題下,不在“測量儀器的特性”下的“測量重復性”、“測量精密度”,只能屬于測量結果而不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測量重復性即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測量精密度即為測量結果的精密度。104樓三番五次拿出來的所謂“證據”,恰恰就是他“造謠、篡改、曲解國家法規”的證據。
108#
路云 發表于 2017-12-9 15:50:20 | 只看該作者

對比一下某版主自相矛盾的說辭,大家就知道了,什么叫狡辯。明明是在“測量儀器特性”下的“示值”,他可以說是“測量結果”;明明“測量結果”下的“測量精密度”定義中清清楚楚的寫有“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的表述,我卻不能理解為測量儀器的特性。天下竟有如此的強盜邏輯。自己拿不出一份證據,卻反過來誣陷我的證據是在“造謠、篡改、曲解國家法規”。什么叫所謂“證據”呀?言下之意就是說我的那些截圖證據都是造謠出來的是不是?都是經過篡改的是不是?你的那些自己杜撰出來的東西反倒成了不造謠、不篡改的正解是不是?說出如此違背事實不負責任的話太過分了吧,臭不要臉的“學術流氓”。

10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0 00:10:10 | 只看該作者
  在107樓我已經說清楚了,JJF1001-1998將“[測量儀器的]示值”放在以“測量結果”為標題的第5.2條是個重大錯誤,因此換版時進行了更正,將“示值”放到了“測量儀器的特性”的7.1條中,恢復其本來面目。明明“測量結果”下的“測量精密度”定義中清清楚楚的寫有“示值間的一致程度”的表述,108樓的作者為什么不能理解“測量精密度”為測量儀器的特性,我也早已告之,至于定義中為什么講了“測得值”又提及“示值”,我也已告之,但此人就是胡攪蠻纏故意鉆牛角尖翻來覆去裝糊涂,用他樓上的罵街語言,現在遇到這種“臭不要臉的‘學術流氓’”,就恕本人不再重復告之了。
110#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0 08:46: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9 12:50 編輯

你告之頂個屁用啊,我要的是證據!證據??!懂嗎?有嗎?什么叫“定義中為什么講了‘測得值’又提及‘示值’,我也已告之”呀?你告訴我什么?不就是108樓第一幅截圖中紅線標示的內容嘛,除了表示“示值”=“測量結果”還能有什么?“測量精密度”定義中加“示值”是防止像我這樣人鉆空子嗎?像我這樣理解的人滿世間都是。恰恰是要防止的就是像你這種世界上獨一無二、絕無僅有、空前絕后的“學術流氓”鉆空子。是我在這里胡攪蠻纏故意鉆牛角尖翻來覆去裝糊涂,還是你在這里存心惡意的“攪屎”啊?“示值”在新版JJF1001哪一部份?“測得值”又在新版JJF1001哪一部份?截圖曬出來呀?前腳告訴我“示值”就是測量結果,后腳就說“示值”在第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項“測量結果”之下,即便沒加定語“測量儀器的”,也不能改變“測量儀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測量結果的示值”。你在這里不是胡攪蠻纏瞎扯蛋是什么?拿不出證據早就該閉嘴滾遠一點。

111#
yeoman 發表于 2017-12-10 09:26:57 | 只看該作者
關注**********************
11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0 12:56:06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0 08:46
你告之頂個屁用啊,我要的是證據!證據!!懂嗎?有嗎?什么叫“定義中為什么講了‘測得值’又提及‘示值’ ...

  對于你這種人,看樣子我有必要再告之一下。JJF1001的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原文是:“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滿口污言穢語的你認為JJF1001的定義“頂個屁用”就“頂個屁用”吧。
  人人都知道,第5項“測量結果”下5.10條定義中的“示值”是對被測對象測量后得到的,對被測對象測量得到的一定與被測量的“測得值”同義,因此我前腳告訴你“示值”就是“測量結果”,“測量精密度”就是“測量結果的精密度”。
  “示值”的定義在第7項的7.1條,說明儀器的第一個特性就是有“示值”。這個特性需通過檢定/校準與計量標準相比較獲得,與計量標準值相比較獲得的儀器讀數值就是儀器的示值。此時的“示值”就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而不是第5條“測量結果”的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所說的“示值”。所以我后腳就告訴你“示值”在第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項“測量結果”之下,即便沒加定語“測量儀器的”,也不能改變“測量儀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測量結果的示值”。
  7.1條的“示值”是測量儀器的特性,5.10條提到的“示值”是被測對象的測得值,此“示值”非彼“示值”??礃幼?10樓的作者是永遠也不會繞不清楚的。另外,作為計量界資深人士不要老是像極個別人那樣滿口惡臭地罵街,建議他也稍微花點精力學習點最基本的計量術語和常識,不要老是自己概念混淆不清,還要狡辯、罵街。另外,JJF1001是公開發布的,你自己手中就有,還要我給你曬什么圖,自己難道不會打開看?
113#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0 14:47:31 | 只看該作者

人人都知道,第5項“測量結果”下5.10條定義中的“示值”是對被測對象測量后得到的,對被測對象測量得到的一定與被測量的“測得值”同義,因此我前腳告訴你“示值”就是“測量結果”,“測量精密度”就是“測量結果的精密度”。

你說“同義”就同義啦?你算老幾呀?憑什么?“示值間的一致程度”與“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盡管都表示“測量精密度”,但兩者的量值完全有可能是不同的,這可從新版JJF10017.1條“示值”術語定義的注2得以印證,第5.2條“量的測得值”術語定義的注1所說的“對重復示值的測量,每個示值可提供相應的測得值。用這一組獨立的測得值,可以計算出作為測量結果的測得值,……。”充分說明了“示值”與“測得值”并非“同義”的概念,否則為何不說“用這一組獨立的示值,可以計算出作為測量結果的測得值”呀?

“示值”的定義在第7項的7.1條,說明儀器的第一個特性就是有“示值”。這個特性需通過檢定/校準與計量標準相比較獲得,與計量標準值相比較獲得的儀器讀數值就是儀器的示值。此時的“示值”就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而不是第5條“測量結果”的5.10條“測量精密度”定義所說的“示值”。所以我后腳就告訴你“示值”在第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之下,不在第5項“測量結果”之下,即便沒加定語“測量儀器的”,也不能改變“測量儀器的示值”本性,理解成“測量結果的示值”。
  7.1條的“示值”是測量儀器的特性,5.10條提到的“示值”是被測對象的測得值,此“示值”非彼“示值”。

到了你嘴里又杜撰出一個“此‘示值’非彼‘示值’”出來。有證據嗎?有依據嗎?那好,按照你的上述解釋,所有的測量儀器的“示值”特性,是不是都是通過檢定/校準與計量標準相比較獲得?對示值進行重復測量所得到的示值間的一致程度,是不是“測量精密度”定義所說的“在規定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間的一致程度”?是不是表示測量儀器示值的“重復性精密度”?是不是表示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這不是測量儀器的特性還能是什么?

JJF1001是公開發布的,你自己手中就有,還要我給你曬什么圖,自己難道不會打開看?

我截圖是我舉證,你的觀點與我不同,難道不應該舉證嗎?舉不出證就認錯,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我舉證倒成了“狡辯”,你胡編亂造的不舉證倒成了所謂的“正解”。不是我罵你,而是你太卑鄙,太厚顏無恥不要臉了。

114#
jdjlzxd 發表于 2017-12-10 17:13:27 | 只看該作者
你們可以舉舉例子怎么做,爭論這些術語沒有用,也沒有意義。
現在新版1033(JJF 1033-2016)的表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新版1033附錄C,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指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以下簡稱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得一致程度。C.1.6中給出了評判依據。這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實質上就是整個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的一個分量,重復性比剛建標時?。ê扔冢?,則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必然是符合要求的,重復性比剛建標時大,則需要重新評定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小于被檢最大允許三分之一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值)。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附錄C里也給出了5種方法,但C.2.3里也明確規定了各種方法適用什么情況,除非建標單位所建計量標準是建標單位的次級標準,才適用第二種方法,其余大部分還是采用第一種方法采用核查標準進行考核,難點在于核查標準的選擇,另外各個評審老師可能對穩定的核查標準理解也有偏差(當然很多評審老師本身也是胡說八道的,各個計量標準還是不一樣的,他所從事的專業的情況未必和其他專業的情況一致),個人認為在可以的情況下優先選用被檢才是適合的。
另外履歷書中的計量標準器的穩定性相對于舊版有所明確,就是計量標準器的檢定或校準證書上的值。
很多時候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確實有困惑的,還是按照考核規范的要求來做吧,核心還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這個可以明確計量標準是否符合要求,另外平時做好標準器的溯源工作。

11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0 23:44:30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0 14:47
人人都知道,第5項“測量結果”下5.10條定義中的“示值”是對被測對象測量后得到的,對被測對象測量得到的 ...

  我和你都算不上老幾,但JJF1001是國家規范,規范說“示值”的定義屬于第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因此“示值”這個術語的全稱就是“測量儀器的示值”。在第5項“測量結果”中定義了“測量重復性”和“測量精密度”,測量重復性和測量精密度就屬于“測量結果”而不屬于“測量儀器的特性”。在“測量精密度”定義中提到了“示值”,但示值的語境是對“被測對象”測量“所得示值”,這個“示值”就是“被測對象”的測得值,無論你怎么狡辯,定義的“示值”和5.10“測量精密度”提到的“示值”都不是同一件事,你試圖混淆測量儀器的示值與被測量測得值的所謂“示值”目的,只能哄哄你自己。
  JJF1001是公開發布的,你截圖是你舉證,而你的理解完全錯誤,你的舉證恰恰是否定你的觀點,我舉的證與你的舉證沒有一個字的差異,否定你的觀點的證據就是你自己的舉證,同樣一個標準有必要多次在同一個平臺復制粘貼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你沒有道理可講,惱羞成怒發揮你罵街的特長,剩下的就只有罵人的能耐,人人都知道這也是“技術流氓”的慣用手法?!安皇俏伊R你”,就用你罵人的話還給你,你認真品味足矣,“是你太卑鄙,太厚顏無恥不要臉了”。
116#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1 00:23:45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0 03:44
  我和你都算不上老幾,但JJF1001是國家規范,規范說“示值”的定義屬于第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因此 ...

呵呵,你狡辯得再多也是徒勞,目前也只有你這么一位牛逼無賴說此“示值”非彼“示值”,絕大多數規程規范,包括JJF1059;1在內,都在使用“示值重復性”術語,這就是事實,到底誰才是自欺欺人,不用我多加解釋。自己說出來的話,被我113樓的推斷反駁得理屈詞窮啞口無言,沒什么好說的了就開始耍無賴式的狡辯。

現在討論的“被測對象”就是“測量儀器”,你否定得了嗎?“被測對象的示值”就是“測量儀器的示值”,你想推翻嗎?門都沒有。

除了你這位“學術流氓”說我的理解完全錯誤,還有誰說我的理解完全錯誤啊?

你的舉證恰恰是否定你的觀點,我舉的證與你的舉證沒有一個字的差異,否定你的觀點的證據就是你自己的舉證,同樣一個標準有必要多次在同一個平臺復制粘貼嗎?

大家看看這位“學術流氓”耍無賴的樣子,這也叫技術討論?這也叫舉證反駁?繼續獻丑吧。

11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1 00:27:18 | 只看該作者
jdjlzxd 發表于 2017-12-10 17:13
你們可以舉舉例子怎么做,爭論這些術語沒有用,也沒有意義。
現在新版1033(JJF 1033-2016)的表述應該是沒 ...

  你說的太好了!新版JJF 1033的表述沒有問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計量標準的穩定性”。附錄C,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是指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得一致程度。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實質上就是整個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的一個分量,重復性比剛建標時?。ê扔冢?,則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必然符合要求,比剛建標時大,則需要重新評定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小于被檢最大允許三分之一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值。
  附錄C里也給出了計量標準的穩定性5種考核方法,C.2.3明確規定了各種方法適用的情況,的確各評審老師對穩定的核查標準理解有偏差也是客觀存在的,對于外審員的錯誤理解,接受審核的實驗室有權據理力爭。
  新版JJF1033明確提出考核要求的是“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而沒有使用“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用語,而是改用“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并特別在宣貫教材中加以說明。JJF1001-2011也在“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中取消了“重復性”的定義,而在“測量結果”術語中保留了“測量重復性”。自新版JJF1033實施后,“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將銷聲匿跡不再出現。這些板上釘釘的事實證明計量標準有“穩定性”特性,而沒有“重復性”特性,證明重復性特性屬于“測量結果”,而不屬于“測量儀器”。
  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時候基層計量工作的同行們確實有困惑,這些困惑就來自于對國家標準和規范一知半解的少數資深人士和少數不求甚解自說自話的審核員。作為基層計量工作者,只能按照考核規范的要求來做,把他們的“指令”當作錯誤案例,引導他們正確理解國家標準和規程、規范,嚴格按規范做好本職工作。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計量標準的文件集,計量標準的履歷書,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驗證,計量標準的日常溯源和管理等,這些都是計量標準考核中要做的具體工作,其中工作難點與核心的確如你所說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
11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1 00:46:43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1 00:23
呵呵,你狡辯得再多也是徒勞,目前也只有你這么一位牛逼無賴說此“示值”非彼“示值”,絕大多數規程規范 ...

  JJF1033-2016和JJF1001-2011的白紙黑字就在那里明擺著,你認為規范的描述方法是“牛逼無賴”,但,此“示值”非彼“示值”事實勝于雄辯,無論你怎么罵,狡辯得再多也是徒勞。使用儀器測量被測對象,只有你這種“牛逼無賴”才認為“被測對象”就是“測量儀器”。除了你這位“學術流氓”理解錯誤,也沒別人。怎么理解是每個人的權力,別人沒必要引火燒身招惹有罵街嗜好的人,也用不著說你的理解完全錯誤,你的理解正確還是錯誤,對別人沒有一毛的關系。
119#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1 10:47:28 | 只看該作者

某版主無法就是看到一本JJF1033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成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就以偏概全否定其它規程規范使用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JJF1059.1你怎么沒看到呢?眾多的檢定規程和校準規范你怎么沒看到呢?那不是白紙黑字擺在那里嗎?你怎么就選擇性眼瞎呢?此“示值”非彼“示值”就是一徹頭徹尾的毫無根據的謬論。

使用儀器測量被測對象,只有你這種“牛逼無賴”才認為“被測對象”就是“測量儀器”。除了你這位“學術流氓”理解錯誤,也沒別人。

除了某版主這位牛逼無賴之外,看看世界上還能不能找到第二個,說檢定/校準過程中,被檢定/校準的對象不是測量儀器的。所以被量友戲稱“語文知識是體育老師教出來的”一點沒錯,其理解能力實在是不敢恭維。

怎么理解是每個人的權力,別人沒必要引火燒身招惹有罵街嗜好的人,也用不著說你的理解完全錯誤,你的理解正確還是錯誤,對別人沒有一毛的關系。

事實勝于雄辯,眾多計量技術法規仍然在使用“示值重復性”術語,并且不會因為你這位“學術流氓”的存在而停止。技術討論沒有什么怕“引火燒身”之說,只見蠻不講理惡劣學風之人。你的理解正誤,對別人同樣沒有絲毫關系,但指出你錯誤的并非我一人,整個論壇也只有你這么一位空前絕后,橫眉冷對千夫指,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擰種”是欠罵,在這里招罵、找罵。

120#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1 14:35:43 | 只看該作者
jdjlzxd 發表于 2017-12-9 21:13
你們可以舉舉例子怎么做,爭論這些術語沒有用,也沒有意義。
現在新版1033(JJF 1033-2016)的表述應該是沒 ...

沒有誰否認新版JJF1033的表述有誤,大家一致公認的是舊版JJF1033所說的“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與實際的“重復性”試驗的操作表述不符(是對“常規的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而不是對“最佳儀器”進行重復性試驗),“重復性”試驗的結果表征的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舊版的名稱取錯了,新版將其更正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這本沒有問題。問題是某版主全盤否定其它規程規范所表述的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包括JJF(軍工)3-2012《國防軍工計量標準器具技術報告編寫要求》和GJB2749A-2009《軍事計量測量標準建立與保持通用要求》中所要求的“測量標準的重復性”(選用“最佳儀器”進行重復性試驗),以及眾多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中所使用的“示值重復性”名詞術語。

這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實質上就是整個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的一個分量,重復性比剛建標時小(含等于),則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必然是符合要求的,重復性比剛建標時大,則需要重新評定計量標準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否符合相關要求(小于被檢最大允許三分之一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值)。

您的這種理解,前半部分沒有任何問題,年復一年,最終這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將會越平越大,一直大到什么程度為止呢?一直大到“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不能滿足被測對象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預期使用要求(目標不確定度)為止,也就是說,它的極限判據就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目標不確定度”。而這個“目標不確定度”是隨被校對象的使用場合而異的,沒有確定的值。而不是您最后括號中所說的小于被檢對象最大允差絕對值的三分之一(估計您的原話漏了字)。小于被檢對象最大允差絕對值三分之一的應該是“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或者是“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如:JJF(軍工)3GJB2749A所評定的“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而不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

按照JJF1033的方法,它是對日常常規的被測對象進行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而這個“常規的被測對象”完全有可能是合格的被測對象中“重復性”最差的被測對象(最終都要走到這一步),盡管評出來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滿足要求(極限情況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目標不確定度”),但此時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絕對不可能小于被測對象最大允差絕對值的三分之一的。況且JJF1033也沒有任何條款規定了“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要小于被測對象最大允差絕對值的三分之一的判據。千萬別被這種不可能實現的假象給誤導了。

對于“穩定性”考核,JJF1033要求選用的核查標準是“最佳儀器”,而不是日常的“常規儀器”,可以預見,其“穩定性”將會遠小于“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兩者之間沒有可比性?!胺€定性”的考核結果是定量表征測量標準的穩定性,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反映的則是被測對象的“短期穩定性”(被測對象自身計量性能差對“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影響占主要貢獻分量)。

綜上所述,JJF1033“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目標不確定度”作為擬建計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要求的判據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判據本就不是用來判定計量標準能否滿足開展檢定/校準,而是用來判定被校對象能否滿足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的判據,實際就是對被校對象進行“計量確認”。試想,如果對被校對象進行“計量確認”,判定被校對象不滿足使用場合的預期使用要求(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目標不確定度”),這在日后的檢定/校準過程中也是經常遇到的,能說明這是計量標準不行嗎?所以說JJF1033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重復性”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這兩項指標名曰考核計量標準,實際效果則是考核被校對象是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

12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1 19:28:1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1 10:47
某版主無法就是看到一本JJF1033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成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就以偏概全否定其它規 ...

  只要你承認JJF1033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成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承認JJF1001-2011撤銷了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這兩個客觀事實就足以否定其它規程規范使用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因為“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賴以生存的通用計量名詞術語定義和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已沒有它生存的土壤。你列舉了N多規范、規程,遺憾的都是JJF1033-2016發布之前的,它們仍然是根據JJF1033-2008,因此不足為據。別的話也就沒有必要和你講了。
122#
chuxp 發表于 2017-12-11 21:56:30 | 只看該作者
        這里有個基本常識,國家規范,只要沒有正式被宣布替代或宣布失效,就總是現行有效的。所謂“客觀事實足以否定。。?!笔且环N沒有任何法律根據、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錯誤判斷。有些人計量學基礎知識薄弱,看不到這些規范的變化的實質意義,僅僅依賴低水平的望文生義來歪曲并錯誤理解。
        JJF1033是計量標準考核規范,用于計量標準考核,自然看重檢定校準結果的重復性;而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則專用于評定儀器性能,里面規定了儀器重復性的定義和詳細的評定方法。如果我們現在評定一臺儀器的重復性,當然應當依據JJF 1094-2002《測量儀器特性評定》這個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校準規范來進行,而不可以說,JJF1001沒有這個術語,。。。。所以儀器沒有重復性,。。。。所以不能評定。基本名詞術語,不可能包羅萬象,稍微有點邏輯判斷能力也不至于得出:JJF1001中沒有提到的定義和術語,在實際計量技術中,就是不存在的!如此荒謬絕倫的結論!

更何況,JJF1001刪除測量儀器重復性條款,并不是說儀器沒有重復性,這是兩個不同問題,不可想當然的推理二者是一回事。聽聽1001起草人怎么說:
金華彰:在JJF1001-2011新規范中,5.8條為 測量準確度﹙VIM2.13﹚,5.9條為 測量正確度﹙VIM2.14﹚,5.10為 測量精密度﹙VIM2.15﹚。多年不多見的“測量正確度”和“測量精密度”又回來了。過去認為今后將大力采用測量不確定度,測量誤差的概念將逐步弱化,但這一次可以看出,測量誤差最基本的三個概念述語又列入了術語詞條,這反應了國際上對測量誤差概念的進一步肯定和重視。測量重復性﹑測量復現性在新規范術語定義中,是指在重復性﹑復現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這反應了在VIM第三版即新規范中,是對不同觀點不同認識情況下的一種妥協,采用測量不確定度和測量誤差同時并存的現實,這也是認識上的一種進步和發展,理論要聯系實際,與實際的應用相結合。
        
        看清楚了?從另一個角度來研究測量乃至測量儀器的重復性,才是JJF1001的本意。
12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1 23:15:15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12-11 21:56
這里有個基本常識,國家規范,只要沒有正式被宣布替代或宣布失效,就總是現行有效的。所謂“客觀事 ...

  的確,法律法規第一個原則就是“公布才有效”,因此國家規范,只要沒有正式被宣布替代或宣布失效,就總是現行有效的。但,法律法規還有一個原則是“后法優于前法”,當兩個國家規范對同一件事的規定或解讀發生矛盾時,以最接近說話當時的新版本為準。對于“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考核”是否取消,改為“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試驗”,應該以現行有效最新版本的JJF1033-2016的說法為準。工作上如此,注冊計量師全國統考時有關試題的答案也是如此。JJF 1094-2002發布于15年前,其基本規定仍然有效,其關于“[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定義其實就是JJF1001-1998的定義,一字不差?,F在JJF1001-2011和JJF1033-2016均已取消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15年前發布的JJF 1094-2002關于“[測量儀器的]重復性”的定義和說法與新規范產生矛盾,理所應當廢除而按JJF1001-2011和JJF1033-2016的規定進行解釋。
  我不明白你用金華彰老師的話想說明什么,但我對金老師的話理解是,國際上對測量誤差概念和測量不確定度的概念都非常“肯定和重視”,術語“測量正確度”和“測量精密度”是測量誤差理論的產物,這兩個術語的回歸說明了誤差理論的重要性,說明有的人意圖“大力采用測量不確定度,測量誤差的概念將逐步弱化”的舉措是錯誤的,我們應該一方面大力采用測量不確定度,另一方面加強測量誤差的概念的研究和應用,因為測量誤差和測量不確定度是量化評價測量過程和測量結果品質的兩大參數,一個反映了測量的準確性好壞,一個反映了測量的可信性好壞,缺一不可。測量重復性﹑測量復現性在新規范術語定義中屬于測量結果的特性之一,反應的是測量結果的準確性好壞,這兩個特性有時候會給測量結果引入不確定度分量,是不確定度量化反應測量結果的可信性,不是重復性和復現性。測量重復性和測量復現性是否一定會給測量結果引入不確定度分量,應該根據測量過程的實際情況確定。測量誤差和不確定度偏廢哪一方都是錯誤的,“采用測量不確定度和測量誤差同時并存的現實”,不僅僅是“不同觀點不同認識情況下的一種妥協”,“這也是認識上的一種進步和發展,理論要聯系實際,與實際的應用相結合”。
124#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2 00:14: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2-11 04:18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0 23:28
  只要你承認JJF1033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成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承認JJF1001-2011撤銷了術語 ...

只要你承認JJF1033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成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承認JJF1001-2011撤銷了術語“測量儀器的重復性”,這兩個客觀事實就足以否定其它規程規范使用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

我自始至終都沒有否認你所說的這兩點,但你自始至終都沒有承認新版JJF1001之后發布的眾多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仍然延用測量儀器的“示值重復性”這一事實,也沒有承認新版JJF1001也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這一名詞術語,沒有任何證據的主觀臆斷“測量重復性”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你把JJF1033看成什么啦,它是里程碑呀,還是座右銘啊?JJF1059.1不是客觀事實嗎?眾多現行有效的檢定規程/校準規范不是客觀事實嗎?非要以JJF1033為時間節點嗎?你吃飽了不得消找這些無聊的話來嚼是不是?那我今天就再曬一份17版的檢定規程給你看看,是不是足以否定你那JJF1033,以及你那“測量儀器沒有重復性”的謬論???

睜大眼睛看看清楚,這是哪一年發布實施的?儀器不僅有“示值重復性”,同時還有“示值變動性”,而不是你拍腦袋想出來的“示值重復性”實際上是“示值變動性”的臆斷。是不是又要說,該規程的起草人腦子有毛病,又在違法違規啦?你沒見過的東西多得很呢,不懂就虛心一點,不要裝懂??赡氵@位“擰種”卻偏要不懂裝懂,裝又裝不像,反倒招來眾人的一致譴責與痛罵,被一致公認為本論壇空前絕后的“學術流氓”,不僅丟盡了計量人的臉,而且還給論壇抹黑。

12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12-12 01:19:45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12-12 00:14
只要你承認JJF1033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改成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承認JJF1001-2011撤銷了術語“測量 ...

  瞧你那個高興勁,似乎你撈到了一根稻草,但我早就說過,檢定規程提到的“重復性”不是JJF1001定義的重復性,是錯誤地使用了術語“重復性”。例如有的檢定規程把示值變動性稱為“重復性”,有的檢定規程把示值均勻性稱為“重復性”。JJG1136《扭轉疲勞試驗機》檢定規程也使用了術語“重復性”,分別是“靜態扭矩示值相對重復性”、“循環扭矩范圍相對重復性”、“循環扭矩峰值相對重復性”,這三個所謂的“重復性”同樣不符合JJF1001關于術語“重復性”的定義,因此諒你也沒有膽量把這三個“重復性”定義講出來,因為只要你一講出來,就會立刻暴露其不是JJF1001定義的重復性,而是誤用了術語“重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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