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道理,舊版JJF1001第5.2條“[測量儀器的]示值”也已徹底從第5項“測量結果”中剔除,正式歸類為新版JJF1001第7項“測量儀器的特性”名下,這一事實某版主到現在還在死皮賴臉的不愿承認。論壇中也從沒有看見哪位量友會像這位“擰種”一樣參與技術討論。 非常遺憾,102樓的作者一直在強調新版JJF1001取消了“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卻是一廂情愿,與事實嚴重不符。舊版第5條“測量結果”中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新版第5條“測量結果”中照樣保留著。因為廢除了“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就不再有什么“測量儀器的”重復性與其相混,“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在第5條“測量結果”術語分類大標題下簡稱為“測量重復性”順理成章,“測量重復性”與術語類別“測量結果”無法分離。在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術語提都不提情況下,不能將第5條測量結果的術語胡亂用于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
三番五次的讓某版主曬證據出來給大家看,就如同要他脫褲子一般羞于露臀。下面我來將證據曬出,好讓大家看清楚“學術流氓”是如何以其惡劣學風來參與技術討論的。以下是舊版JJF1001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定義和“[測量儀器的]重復性”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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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新版JJF1001的“測量重復性”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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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廣大量友看看,新版“測量重復性”定義的中文名稱、英文名稱、定義內容,與舊版“[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相比,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新版定義中再也找不到“結果”或“示值”兩個詞的蹤影,也沒有加任何表示“測量結果的分散性”或“示值分散性”的注釋。取而代之的關鍵,是引入了“測量精密度”的概念。這叫“沒有取消”嗎?這叫“保留”嗎?保留需要將術語名稱更改嗎?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測量重復性”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的簡稱,那就是造謠、篡改、曲解國家法規。眾所周知,所有的簡稱,都附于術語名稱的后面,所有刪減的名稱和術語,均為不常用的名稱和術語,并非不存在名稱和術語。盡管新版JJF1001第7條“測量儀器的特性”下沒有提及“[測量儀器的]重復性”,但在第5條“測量結果”下的第5.10條“測量精密度”的術語定義中卻能夠找到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的蹤影(見下圖),這是某版主無法否認的證據事實。據此完全可以推斷,“測量精密度”不僅與測量結果的“測得值”有關,也可與測量儀器的特性“示值”有關,這也就證明了“測量重復性”不僅可用于“測量結果”,而且也可用于“測量儀器的特性”。某版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示值”就是“測得值”,一廂情愿的斷言“測量重復性”就是“測量結果的重復性”那就是信口開河的胡說八道。睜大眼睛去看看,新版JJF1001將“示值”與“測得值”這兩個術語定義都分別歸在哪一大標題的類別下,有種就截圖曬出來給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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