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1-25 17:48 編輯
“學術流氓”一天到晚誠惶誠恐的心虛發憷,沒完沒了的抱怨別人“罵街”,有用嗎?張三不“罵”還有李四“罵”,李四不“罵”還有王五“罵”。有此待遇的也僅有你這位空前絕后被大家封為“學術流氓”殊榮的牛逼無賴版主了。在另幾個主題被眾多量友群體痛斥,猶如一只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被人痛打的喪家之犬,最終理屈詞窮無言以對便做起了“縮頭烏龜”,灰頭土臉的玩起了“失聯”的把戲。現如今又跑到這里來搭臺攪屎誤導大家,真可謂驢子骨頭發酥,不招罵渾身不自在。 既然定義沒有說“測量重復性”是屬于測量設備還是屬于測量結果,憑什么就一定要屬于測量結果,而不能屬于測量設備呀?“測量誤差”定義的邏輯語法關系與“測量重復性”完全相同。為什么“測量誤差”可以屬于測量設備呀?你怎么不解釋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問你了吧??纯础皽y量精密度”的定義是怎么說的吧:在規定的條件下,對同一或類似被測對象重復測量所得示值或測得值間的一致程度。何謂“示值”?何謂“測得值”?前者是站在測量設備的角度說,后者是站在測量結果的角度言,兩者都是說的同一個東西,你難道不清楚嗎?是真不懂還是裝癡賣傻呀?再依據“測量重復性”定義(在一組重復性測量條件下的測量精密度),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示值的重復性”或“測得值(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如果真屬于測量結果,那“示值”就不應該在定義中出現。 當圖6-1中構成③的②與①相比很小時,②可以忽略不計,視為③≈①,這種理論的應用在日常測量活動中比比皆是。
又是一處典型的錯誤,②是①的主要不確定度分量來源,盡管小于①,但與①接近(相差很小),怎么可能可以忽略不計呢?又如何導出來③≈①呢?眾所周知,③(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由①(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其他因素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就包括被校對象自身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該分量完全有可能遠遠大于①,成為③的主要貢獻分量(如:被校對象的示值變動性很差),由此導致“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③”遠大于“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①”,這才是日常檢定/校準活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難道被校對象“示值變動性”差引入得到不確定度分量,在③中也可以忽略不計啦? ③≈①情況幾乎是不大可能的事情。如果這一謬論成了,反推過去,豈不本級測量標準的不確定度與上級計量標準的不確定度也是約等于的關系啦。 3.“三分之一”原則是③≤(1/3)·④,不是48樓所說①≤(1/3)·④。
這是一處錯得不能再錯的不可饒恕的低級原則性錯誤??纯础?/font>JJF1033實施指南》是怎么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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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6 11:43 上傳
啥時候說了③≤(1/3)·④呀?簡直就是在這里信口開河的胡編亂造。我啥時候說過②與①相比,會出現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時候呀?啥時候說了②≈①就可視為③≈①啦?如此不要臉的胡說八道,造謠誣陷,確實就是一個齷齪卑鄙名副其實的“學術流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