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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計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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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15:55:40 | 只看該作者
      計量法在規定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時,并未限定計量器具種類必須為強檢器具,也就是說,無論何種計量器具,不合格的都不準使用。

        每天全國得開出多少份不合格的檢定結果通知書啊?!如果這些不合格的計量器具還可以用,那么哪些可用,哪些不可用,一定會有規定的呀?為什么國家那么多計量法律法規里面連一絲痕跡都找不到?讓你貼個證據確實難為你了,因為除你之外,真沒有第二個人敢說這句話!
        你在這里東扯西扯的沒有用,請直接貼出證據,法律法規都可以,其明確說了,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
52#
路云 發表于 2017-8-31 16:00: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30 20:04 編輯

JJF1001第9.56條“計量確認”定義也好,GB/T 19022也罷,這些國家正式出版物,正式的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哪里說了“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能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哪項標準法規規定了“計量確認”只對非強檢器具,而不對強檢器具呀?我27樓曬出的截圖特意用紅線標示的內容:

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

這不是國家正式出版物嗎?不是正式的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碼?是誰不愿意看?誰裝著看不見呀?某版主始終就是在回避繞行,始終對這句話的含義不作出解釋。“‘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經計量驗證‘不滿足預期使用狀態’,理所當然不能簽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只能簽發‘不合格’或‘禁用’標識,不允許使用。”這樣的技術討論不就是扯蛋嗎。什么情況下才會出現經檢定合格而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去年能滿足今年為什么就不滿足?有具體的案例嗎?不要跟我說7樓8樓的示例,那個示例是某版主拍腦袋杜撰出來的,漏洞百出根本就站不住腳。就拿最普通的,車間工人所使用的普通游標卡尺為例吧,有哪一家企業對每一把游標卡尺每次經檢定合格后都要做“計量確認”的?莫非某版主所在的企業對所有非強檢器具的每一次檢定,無論合格與否,都必須做一份《計量確認記錄》留檔?如果不做,那又是以什么理由不做的呢?

53#
何必 發表于 2017-8-31 16:06:4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何必 于 2017-8-31 16:19 編輯

to chuxp、 路云量友:

贊同你們所說的情況,因為我們都得依法依規辦事。“降級使用”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我相信大家應該都有碰到過,我覺得現在問題焦點是 在于怎么辦才合法合規!
54#
路云 發表于 2017-8-31 16:30:18 | 只看該作者
何必 發表于 2017-8-30 20:06
to chuxp、 路云量友:

贊同你們所說的情況,因為我們都得按“規”辦事。我只是說現實中可能存在這樣一種 ...

如果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那就不僅存在于非強檢器具,強檢器具也同樣存在。例如:某單位建立的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本來可以開展對0.4級和0.6級精密壓力表,以及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現該標準裝置的檢定結果誤差達+0.2%FS,我是不是可以計量確認認為滿足對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只對普通壓力表開展檢定/校準),判定為“計量確認合格”呢?顯然沒有道理。

55#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18:18: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8:23 編輯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15:31
JJF1001哪里有“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字樣?請你指出來。


  關鍵是你把測量過程看得太狹隘了,因此把預期使用要求也就只限制在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之中,時時處處想到的就只有檢定、檢定規程的要求。GB/T19022在一開始就告訴我們“在本標準中, 術語“測量過程”適用于實際的測量活動(例如在設計、檢測、生產和檢驗中的測量活動)”,不要認為測量過程僅僅是計量檢定,測量過程的預期要求僅僅是檢定規程的要求。
  如果你的概念建立在標準規定的測量過程定義上,“JJF1001哪里有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允許使用字樣?”還用回答嗎?標準的制定者是給術語下定義,他會有那么傻回答這種問題嗎?計量確認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無論測量設備檢定、校準是否合格,“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根本,不滿足預期要求,檢定合格也不能確認合格,滿足了預期要求,檢定不合格的也應該確認合格。
  我在重復一遍,標準講的測量過程是指所有的測量活動,計量檢定僅僅是測量過程中的九牛一毛,是測量過程的一種。對于計量器具檢定這個測量過程,你翻譯注2為“只有計量器具經計量檢定合格了,計量確認才算完成了”可能并不錯誤,但對于更多的其它測量過程,被確認的測量設備進行了檢定,那僅僅是萬里長征走完了第一步,僅僅是對測量設備完成了“體檢”,測量設備能否“被聘”,能否在待聘崗位允許使用它,關鍵看它能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而不是看它檢定合格不合格。
  附帶提一句,50樓無技術價值的帖子,“只會(給正常技術討論)引出消極后果”,本人按他的建議就“不搭理他才是上策”了,因此就恕我拒絕搭理那個帖子了。
56#
xqbljc 發表于 2017-8-31 18:38:01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11:02
這與討論對象有關。與某些人討論是非常痛苦的,你讓他提供證據,他永遠都不會提供,而總是拿車轱轆話來東 ...

         你有切身體會了吧?你談及的所謂“車轱轆話”,應該就是胡攪蠻纏學風惡劣之人的東扯西繞、漫無邊際的轉圈子,這很正常,這樣的人終究也會將其自己繞進去、繞懵的,不過那時,其往往還會講出那么點多少靠譜的話來,這確實是一個奇葩之人。

         我們做為法定計量機構從不對出具了檢定結果通知書(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做什么計量確認,可以想想,在檢定結果通知書上(不合格),加蓋一個“允許使用”的計量確認章,那該是多大的笑話啊。我們的計量確認就是在證書上加蓋計量確認章,原檢定證書/校準證書分類存檔,加蓋計量確認章的復印證書隨計量器具走。

         你非要讓某版主講出其胡言亂語“檢定不合格的也可以確認合格”的證據,你這不是強人所難嗎?此人僅是裝癡賣傻罷了,目前階段,其還不敢偽造法律法規,包括法規性技術文件,所以其只能胡扯瞎繞,包括違背計量法的對某些術語瞎解讀,這就是惡劣學風之人的慣用手法。
5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18:44: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8:51 編輯

  應該說54樓還是提出了一個非常有實際價值的問題,即例如:某單位建立的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本來策劃開展0.4級和0.6級精密壓力表,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現該裝置檢定結果誤差達+0.2%FS,是否可計量確認滿足對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的檢定/校準,判定為“計量確認合格”呢?
  按計量確認的概念,首先確定實驗室開展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預期使用要求是什么。前面已明明說“建立的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請問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是什么?“該標準裝置的檢定結果誤差達+0.2%FS”這是檢定后得到的計量特性,請問+0.2%FS的計量特性滿足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嗎?誰敢確認它合格?
  反過來,就以這個例子為例,有個實驗室要求建立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以前有錢買了個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但經多年使用,本次檢定結果誤差達到+0.2%FS,按檢定規程,標準裝置檢定員只能開檢定結果報告單,說明檢定不合格。那么試問+0.2%FS的計量特性滿足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嗎?對于計量確認員來說,他該開修理單/報廢單,還是該開計量確認合格標識?
58#
xqbljc 發表于 2017-8-31 18:54:25 | 只看該作者
njlyx 發表于 2017-8-31 15:39
與某zhu辯論只會引出消極后果,不搭理他才是上策。

         你講的很現實也很有道理,與“撞南墻”、做“擰種”之人確實沒什么道理可講,不正面搭理他才是上策,省的其“帕金森”發作,又“人來瘋”了。
5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19:03:27 | 只看該作者
  本主題帖討論熱烈,已經開始觸及樓主提問的“計量確認”問題核心,58樓的罵人專家迫不及待又出洞了,作為大名鼎鼎的我國知名計量專家,難道就這么點罵街的本事嗎?不罵街就無法活下去,罵街對你來說是不是比生命都重要啊?呵呵。
60#
何必 發表于 2017-8-31 19:30:28 | 只看該作者
路云 發表于 2017-8-31 16:30
如果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那就不僅存在于非強檢器具,強檢器具也同樣存在。例如:某單位建立的0.1級壓力 ...

您舉的例子可能跟我說情況不太一致!
61#
xqbljc 發表于 2017-8-31 19:31:0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7-8-31 20:01 編輯

           某位如此急切的渴望被罵,那樣其又要偷著樂了,這樣扭曲的心態確實讓人不可理喻,也看不懂。本人在這里與其他量友交流溝通,為老不尊之人哪涼快滾那里去。“招罵”、“找罵”、“欠罵”迫不及待就自行解決,沒人屑于搭理“下里巴人”。

          某版主看看清楚,58樓那句話讓你感到被罵了?那些藍色的字面不都是源于你那張橫豎嘴嗎!
62#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19:43:49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18:18
  關鍵是你把測量過程看得太狹隘了,因此把預期使用要求也就只限制在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之中,時時處 ...


        說話得有證據。計量法規定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你說允許使用,哪怕拿出一絲一毫的證據都可以呀!哪個規程規范標準有相近的話?請貼上來大家看看。

        你說滿足預期要求就可確認允許使用,誰來確認?當然是使用這個系統的人員,他手里拿著檢定不合格證書,嘴里不停地說著:雖然不合格,但也可使用,因為我要求不高,所以我給它貼上確認標記。

        誰能相信呢?人家不信計量檢定證書,去相信生產線的維護人員?這樣使用的儀器設備還有必要送檢?檢了也沒用啊?能不能用,最終由我確認人員說了算!這樣,各種外審還有意義嗎?國家法律法規還能實施嗎?

        醒醒吧!越辯解,越暴露出你的無知。請你記住,國家法律是任何人都不能違反的!計量法規定,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別說你規矩灣了,即便是質檢總局局長也不能違背。
63#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19:46: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7-8-31 19:48 編輯

  52樓提到GB/T19022的前言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并詢問為什么與我講到的“計量確認”相悖,說我始終對這句話的含義不作出解釋。我覺得這種問題實在太簡單了,沒必要細說。應52樓的要求那就簡單提一下吧:
  首先,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是因為國際上企業單位均使用“校準”。在我國“檢定”一詞也逐漸恢復其本來面目,被劃歸為法制計量的特有術語,在企事業單位生產和經營活動中廣泛使用的測量設備亦將重點推行計量校準的概念。前面我多次提到“計量學是關于測量的科學”,英文的測量和計量也是同一個measure或measurement。因此GB/T19022講的測量管理體系過去就是我國的計量管理體系。
  第二,GB/T19022講“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請注意7.2.2條款的標題是“測量過程設計”,也就是說在測量過程的設計中,遇到法律層次的測量過程——計量檢定,該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因此計量確認所說的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是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計量確認也就與計量檢定相同。
  什么是法律層次要求的計量檢定?在我國就是指國家強制檢定的規定。因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可以用計量檢定合格證代替其計量確認標識,現場使用的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可以使用檢定合格證,不再更換計量確認合格標識。但非強制檢定的測量設備(包括計量器具),用于工藝監控、質量檢驗等的測量設備和雖然用于安全監測、環境監測、能源計量、經營管理等方面卻未列入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的測量設備都應該進行計量確認。在用測量設備都必須有標明其確認狀態的標識,而不是計量檢定合不合格的印、證、證書,這和人只能拿著聘書或上崗證去工作,而不能拿著體檢證明去工作是一個道理。
64#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20:27: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8-31 21:00 編輯

      設備使用方的一些文件法律效力有限,你自己確認的東西人家不一定相信,外面來認證時輕易不會認可你自己的判斷,總是索要第三方的公正證據,如外檢證書和報告等。
      就像自由市場賣米的,電子稱超差不合格,每次少100克,市場檢查時要罰他,他辯解說,雖然稱差100克,但我每次賣米時都在顯示的千克上多給100克,所以稱雖然不合格,但我用這個方法確認稱可以用。
      這就是規矩灣的邏輯。
65#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20:59:13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19:46
  52樓提到GB/T19022的前言說“本標準未使用術語‘檢定’。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 ...


先別漫無邊際的東扯西扯,請貼個證據,規程,規范,標準中的都可以,來證實你的說法是曾經有過的,而不是你的發明。

有類似的話語就行,如:

可以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使用;
附加其它條件的可以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允許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等等等等,隨你,差不多就行,貼上來給量友們看看。
66#
xqbljc 發表于 2017-8-31 21:07:50 | 只看該作者
          “國際上企業單位使用校準”,這又是胡扯瞎掰了,我們與世界上國家及地區在計量技術方面交流比較多,有不少國家或地區還是使用“檢定”術語的。前個時期,某個地區的計量協會來我們這里走訪,其中作為某個“企業單位”的委員就談及他們就出具檢定證書或檢定報告,所以,講事情不要絕對化,以免因孤陋寡聞而誤導到他人。

         “計量確認所說的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是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這樣的胡言亂語就更不靠譜了。大家都清楚,計量檢定合格判定依據是法定計量要求(規程),而計量確認的依據是校準規范,合格判定依據是“根據測量要求和測量過程確定計量要求”,這樣的要求是企業使用人自己制定的,也就是使用者根據實際制定的計量確認文件,這又怎么會成為“法律法規的要求”呢?那樣,企業或某個使用人員豈不成了法律法規的制定者?賦予了法制的特性?企業自己所做的計量確認是出于對自己的產品質量負責,因此政府并不給企業提供計量器具的準確度擔保。由上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不能將檢定與校準混為一談,也不能將法定計量要求與企業自己確定的“預期使用要求”混為一談,尤其是將后者不負責任的提升到什么“法律法規”的層面,那實在是太無知了。
6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22:33:47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20:27
設備使用方的一些文件法律效力有限,你自己確認的東西人家不一定相信,外面來認證時輕易不會認可你自 ...

  賣米的電子稱屬于貿易結算用計量器具,并且在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目錄中,明顯屬于強制檢定范圍。按規定計量檢定合格證代替了計量確認標識,由不得自行做主進行計量確認,這是法制計量的要求,因此你舉的例子不合適。
  計量確認是當前測量管理體系的兩大主過程之一(另一個是測量過程控制),是測量管理體系的重中之重。企業生產、質檢和經營用測量設備不屬于強制檢定的,必須執行計量確認,其計量確認由本單位計量確認員執行,外單位的人無法替代。外面來認證時,可以檢查計量確認的科學性、規范性,無權否認計量確認,更不能以檢定/校準代替計量確認。
6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22:52:00 | 只看該作者
chuxp 發表于 2017-8-31 20:59
先別漫無邊際的東扯西扯,請貼個證據,規程,規范,標準中的都可以,來證實你的說法是曾經有過的,而不是 ...

  國家規范和國家標準不是給孩子們講故事,情景需要反反復復交代得清清楚楚。JJF1001和GB/T19022關于“只有測量設備已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計量確認才算完成”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這里面突出了“只有”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才算完成”計量確認,說沒說檢定合格與否的條件呀?檢定/校準只要給了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即可,還要國家規范和標準說“檢定/校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只要被證實適合于預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也可以使用”嗎?計量確認只需要檢定/校準給出的計量特性,不需要合格與否的結論,是將測量設備的計量特性與預期使用要求相比較進行計量驗證,以確認該測量設備是否能用。
69#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23:26:00 | 只看該作者
  計量確認時我們不要僅限于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GB/T19022說的很清楚“在本標準中, 術語“測量過程”適用于實際的測量活動(例如在設計、檢測、生產和檢驗中的測量活動)。”,預期使用要求是測量過程的要求,不是測量設備的要求。只有在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中,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檢定規程規定的計量要求,而多如寬闊的海洋一樣的測量過程的預期使用要求是由圖紙、工藝、技術標準、作業指導書、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等文件規定的或導出的,測量過程的預期要求與檢定合格與否有何相干?計量確認要的是檢定或校準得到的計量特性數據。
70#
路云 發表于 2017-8-31 23:41: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8-31 03:50 編輯

哈哈哈,某版主終于在57樓跳出來對我與“何必”量友交流時所舉的例子,用他的歪理來狡辯了。三番五次讓他舉例說明在何種情況下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會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為何去年能滿足預期使用要求今年就不滿足,某版主一直就是故意裝瞎看不見,避而不談。這下卻是自己往坑里跳。

反過來,就以這個例子為例,有個實驗室要求建立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以前有錢買了個0.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但經多年使用,本次檢定結果誤差達到+0.2%FS,按檢定規程,標準裝置檢定員只能開檢定結果報告單,說明檢定不合格。那么試問+0.2%FS的計量特性滿足1級壓力表檢定裝置的預期使用要求嗎?對于計量確認員來說,他該開修理單/報廢單,還是該開計量確認合格標識?

這就是某版主異想天開胡編亂造瞎杜撰的天方夜譚。不知道有哪家機構要求建立1.0級及以下普通壓力表檢定裝置時,能夠配置0.25級測量標準不去配,非要驢子骨頭發蘇去買0.1級的測量標準。也不知道有哪家機構的計量標準有能力檢定0.4級的精密壓力表不去申報,卻非要降低能力去申報1.0級普通壓力表檢定裝置。有這種可能嗎?你某版主是土豪,曬兩份你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證書出來給大家看看,莫非你單位檢定普通游標卡尺配置的是1等量塊,這樣每次量塊檢定結果都不合格,但都能滿足你規矩灣的預期使用要求,于是計量確認合格,對不對?如果不是這樣,就請某版主曬一份經檢定合格,卻不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計量確認表》出來給大家開開眼界,應該不是什么很難的事兒吧。

計量確認的定義已經非常明確,無論測量設備檢定、校準是否合格,“滿足預期使用要求”才是根本,不滿足預期要求,檢定合格也不能確認合格,滿足了預期要求,檢定不合格的也應該確認合格。

某版主說得這么振振有詞頭頭是道,麻煩某版主能否將你單位的聯系電話告訴我,我打電話去咨詢一下,你單位是不是對所有的普通游標卡尺,無論是否檢定合格,都必須做一份《計量確認表》。你不是說你單位的徒子徒孫滿堂,你既有“經驗”又“德高望重”,應屬“開山鼻祖”級的人物吧。如果沒膽量讓廣大量友驗證確認,那就是“此地有銀三百兩,主人規矩灣沒見過”。那就就趁早閉嘴滾遠一點,別在這里不停的攪屎了。

第二,GB/T19022講“當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時(7.2.2),計量確認與檢定相同”,請注意7.2.2條款的標題是“測量過程設計”,也就是說在測量過程的設計中,遇到法律層次的測量過程——計量檢定,該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因此計量確認所說的計量特性滿足預期使用要求就是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計量確認也就與計量檢定相同。

誰規定了“計量要求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確定”就只適用于“檢定”這一測量過程呀?普通測量過程就不能依據檢定規程的要求,來確定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測量不確定度”、“最大允許誤差”、“穩定性”、“重復性”等計量技術特性了嗎?“計量確認”與強檢不強檢有什么關系?GB/T 19022哪條哪款說了“本標準僅適用于非強檢項目的確認”啊?在此胡說八道。

71#
路云 發表于 2017-9-1 06:21:27 | 只看該作者

某版主直到69樓都還沒有搞清楚什么是“預期使用要求”,從7樓所舉的例子開始直到現在,仍然將“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當成了“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所以才會在7樓的例子中,將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10℃)當成對測溫系統的計量要求CMR。于是將測溫系統經檢定/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MEMC)來與其比較進行計量確認。這本身就是選錯了輸入對象,這一點我已在18樓就進行了指正。可某版主到現在仍然在死不認錯的犟嘴,也不指出我錯在哪里,這難道不是欠罵找抽嗎?

“計量確認”本身就是對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經檢定/校準后的實際計量特性(MEMC)進行確認,“預期使用要求”不是對測量過程所使用的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還能是什么?圖紙、工藝、技術標準、作業指導書、檢驗規范、試驗規范、……等文件規定的測量要求是CMR嗎?不懂裝懂就不要再在這里犟嘴,給計量人丟臉了。


72#
何必 發表于 2017-9-1 09:52:40 | 只看該作者
何必 發表于 2017-8-31 19:30
您舉的例子可能跟我說情況不太一致!

關于“降級使用”情況













































73#
chuxp 發表于 2017-9-1 10:21:54 | 只看該作者
建議規矩灣好好看看上述規程,哪里有檢定不合格的還可以照常使用的呀,必須要“改頭換面”一下,比如一級表改成2級表才可以繼續使用!降級以后,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就成為合格的計量器具了,進而取得檢定證書,就可以繼續使用了,這樣并沒有違反計量法關于不準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規定。
74#
路云 發表于 2017-9-1 10:26:48 | 只看該作者
x86438751 發表于 2017-8-30 12:25
本貼的討論非常激烈,也談下自己對計量確認的理解。計量確認這個概念的提出應該是在“檢定”之后,個人認為 ...

對于您以上紅線標示的內容,我個人的理解是:當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發生了變更時,應當作為一個新的測量過程來處理,必須重新進行策劃、設計、評審、驗證與實施。對原有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當滿足“測量過程對測量設備的計量要求CMR”時,可繼續使用。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重新選擇新型測量設備進行計量確認,而不是簡單的將原有測量設備確認為“不合格”。例如:某商店進行稱量的測量過程,涉及到多種商品的稱量過程,測量要求也不盡相同,經評審后認為選用普通電子計價秤進行商品交易就能滿足所有稱量過程的測量要求。電子計價秤依據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的計量要求,經檢定合格(注:不是校準)后,便可用于當前多有稱量過程,無需再進行什么“計量確認”了。如果某一天,該店準備增加黃金飾品交易了(相當于原有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發生了變化,增加了黃金飾品的稱量過程),則必須以所有稱量過程的最嚴測量要求來重新對測量過程進行策劃、設計,對原有衡器進行計量確認與驗證,當不能滿足所有測量過程的測量要求時,則必須重新對稱量設備進行選型(如:選擇電子天平)更換,原有電子計價秤將不能使用(即便是稱量普通商品也不能使用)。如果該店從稱量設備配置的經濟性與合理性方面考慮,則完全可以將黃金飾品交易場合作為另一測量過程,配置專用的電子天平作為稱量設備,后續的操作過程與電子計價秤相同,原有電子計價秤并不影響其“計量確認合格”狀態。這些稱量設備的計量技術特性要求,都是依據各自使用場合對稱量設備的最嚴計量要求(CMR),結合JJG 539-2016《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和JJG 1036-2008《電子天平檢定規程》的要求確定的。也就是說,這些稱量設備的計量技術指標(合格判據)就是相應檢定規程的技術要求,所以“經檢定合格”就等于“計量確認合格”。此過程不僅適用于強檢器具,同樣也適用于非強檢器具。

75#
chuxp 發表于 2017-9-1 10:44:17 | 只看該作者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8-31 23:26
  計量確認時我們不要僅限于計量檢定這個測量過程。GB/T19022說的很清楚“在本標準中, 術語“測量過程” ...

規矩灣完全理解反了!

我說怎么老是在這里胡說一氣呢,原來連這個基本術語你都不懂!“預期使用要求”是指儀器設備說明書上的指標,而不是測量過程的要求!

預期使用要求屬于“測量過程要素的控制要求”,測量過程要素是指測量設備,要素控制要求是指這些測量設備本身應該具有的計量性能,包括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分辨力什么的,一般從設備說明書上摘錄。

測量過程要求是從工藝文件里摘錄出來的,是產品對測量過程的要求。

奧,等會兒我貼個考核表就容易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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