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6-12 14:09 編輯
我在21樓所列出的測量結果(R)的不確定度的評定過程確實沒有將各分量進一步展開,實際上u(U)和u(I)的計算仍然是由各自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如果將其各分量展開,您的觀點認為: 1.電壓表測量U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測量U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2)電壓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2.電流表測量I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此分量包括:
(1)測量I時的重復性引入的分量,(2)電流表的MPEV引入的分量。 而我個人的觀點則認為,以上各分量中的第(2)項,僅僅是一種簡易的評估方法,其前提是只知道測量設備是經檢定合格的,或者說測量設備(電壓表、電流表)的承檢機構沒有具體定量的給出實際誤差和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只是定性的給出了“合格”的結論(如某些企業內部檢定/校準所采取的不出具證書,只張貼“合格證”標識的簡化方式)。這種套算出來的不確定度不是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實際的不確定度,而是合格測量設備不確定度的極限值。從理論上說,實驗室應盡量使用檢定或校準證書中所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見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4.1.2條第3段)。 對于各分量的展開評估來說,其測量過程屬于直接測量,而非間接測量,其測量模型為Y出=Y入。就各分量來說,還應該有第(3)項(影響量),即電源波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從理論上說,第(1)項應該是測量設備本身計量特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不應包含第(3)項在內。如果直接使用上級出具的檢定/校準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進行評估,則只有兩項,即a.上級證書中給出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即測量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分量;b.電源波動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測量設備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已涵蓋在a項當中了。如果不是直接引用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那么第(1)項就應該用一穩定的電流源和電壓源來對電流表和電壓表分別進行重復性預評估試驗(見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3.6條)。 如果是用R的多次測量結果來評估R的重復性,則不應再考慮U和I的重復性,因為R的重復性中已經包含了U和I的重復性,再考慮就有重復考慮之嫌。用這種方式評估R的重復性,也就無需考慮U和I的相關性了,因為它并非由U和I合成得到,而是直接用r1、r2、…、rn得到。通常這種評估方式多用于直接測量的場合(如:測量標準就是一臺電阻測量儀)。 附: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第4.4.1.2條第3段內容: 通常情況下,使用校準或檢定證書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評定B類不確定度時,應考慮測量儀器穩定性(年漂移)引入的不確定度,當其對不確定度的貢獻較小時可忽略不計。當直接使用測量儀器的最大允差評定B類不確定度時,可以認為儀器的最大允差包含了儀器穩定性(年漂移)的影響,不需再考慮長期穩定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實驗室在評定CMC時,應盡量使用校準或檢定證書中給出的不確定度信息,因為這樣評定的B類分量數值上小于使用最大允差評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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