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7-25 15:19 編輯
贊同您的觀點,對于您所說的(1)——“單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僅取決于“測量方法”,我對您所說的“測量方法”的理解是:測量過程的人、機、法、環四因素影響的合成,所以我將其稱為“測量標準(或設備)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這樣或許更科學更規范一點。由于是單次測量,不可能反映出被測對象示值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對于非實物量具而言,頂多也就是被測對象的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但我們可以以被測對象的示值為基礎,從測量標準上讀數,以消除被測對象示值分辨力的影響。但如果將測得值按被測對象的示值分辨力進行修約截尾,則仍可視為被測對象示值分辨力的影響)。所以從理論上說,單次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包含被測對象(料)的自身計量性能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的。(2)——“平均值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它包含了測量過程人、機、料、法、環五因素影響的合成。之所以要采取多次測量取平均值作為“測量結果的最佳估計值”,就是為了消除隨機誤差的影響,提高自由度,增加測量結果的可靠性。由于是多次測量取平均值,不可避免的會引入被測對象“示值重復性”(或“示值變動性”、“示值波動性”、“短期不穩定性”等)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當評定“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時,如果無法對該分量做到絕對分離,則應將被測對象(料)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降至最低,于是出現了“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盡管也是“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但卻是校準機構在常規條件下所能獲得的最小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這與JJF1033-2016建標報告中所評定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的性質和物理意義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回事。我們可以從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和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以及《JJF1033-2016實施指南》的表述中得以印證: CNAS-TRL-003:2015《校準和測量能力(CMC)的評定與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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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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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計量標準考核規范實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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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F1033所評定的“檢定或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我個人認為是一個“無厘頭”的不確定度,既代表不了“測量標準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也代表不了“校準和測量能力CMC”。它所指的“常規”不知道憑什么能夠代表將來被校對象的大多數,言下之意就是從合格的被校對象中選擇“示值重復性”(或“示值變動性”、“短期穩定性”)最差的被校對象來進行重復性試驗和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所以這個“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是不可能滿足“≤1/3被校對象的MPEV”的,只能是滿足“≤被校對象的‘目標不確定度’”。這實際上是將被校對象是否滿足預期使用要求的判定操作,作為驗證測量標準是否滿足開展量傳的手段。 您所說的“各次”檢測“樣本”值都不“超差”的情況居多?——此時考慮的所謂“測量不確定度”,應為上述(1)。其實這仍然是多次的測量結果,并非(1)所說的單次測量。只不過是附加了“誤差列中的最大誤差不超過最大允差”這一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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