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5-19 11:53 編輯
檢定與校準的合格判據是不同的。前者是人為對被檢器具準確度等級所規定的強制性計量技術指標,而后者的合格判據則是被校對象使用場合對測量設備的計量技術要求。因此后者必須要做計量確認,才能判定其是否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 比如我們的低溫保存箱,只校準一個點,我們只需要-20度,那么國家標準里面正好有一句話就說可以根據實際的需求去定要校準幾個點,……
對于上述說法,通常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中都不會說在全量程范圍內只檢一個點,而是必須覆蓋全量程。我估計您是不是對標準條款的表述有誤解。通常情況下,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都要求檢測點在全量程范圍內均勻分布不少于×點,而且應當包括測量范圍的上下限。允許根據實際的需要,增加特殊的校準點。您所說的-20℃這一點的溫度究竟是箱體空間哪一點的溫度,或者是溫場內多點布局檢測的平均值,不得而知。按理說還應當有溫場溫度均勻性和溫場溫度波動性兩項指標。如果全量程范圍不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而您所要用到的測量范圍滿足預期的使用要求,那就應當經計量確認后不僅要張貼“計量確認合格”標識,還需要配合張貼“限用范圍”標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