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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山寨”測速儀事件看我國計量強制檢定體制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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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tjk 發表于 2017-3-27 10:19: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從“山寨”測速儀事件看我國計量強制檢定體制存在問題及改革重點

        2017年1月8日,澎湃新聞以“交警用‘山寨’測速儀執法,稱有檢定證書責任不在己”為題報道了某地市民徐某因不服當地交警部門對其的超速處罰而引發的法律糾紛。根據該報道,徐某發現當地交警自2013年以來一直用于執法取證的雷達測速儀竟然是“山寨”的。該市交警支隊法制科相關負責人也承認使用了沒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的雷達測速儀,但辯稱該雷達測速儀獲得了該省計量檢測研究院的檢定證書,并稱:“‘山寨’也好,‘三無’也好,責任不在我們”。而該省計量院相關人士則稱,他們只是技術機構,僅對出具的數據負責,廠家是否“山寨”,他們沒有核驗義務,“而這樣一臺設備能否用來執法,由交警他們自己控制。”院方人士還稱,該市交警部門每年有四五臺該款雷達測速儀通過了檢定。該市質監局的答復則顯示,該雷達測速儀沒有按國家計量法規定備案。報道一出,輿論嘩然。
        筆者認為,這一轟動全國的“山寨”測速儀事件給我們的計量監管敲響了警鐘。我國依法設立了計量行政監管部門、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以及稽查執法機構分別負責計量監管、檢定和執法,但是這么多部門和人員竟然管不了一臺“山寨”計量器具,這既突顯了計量監管的弱勢地位,也不得不讓我們反思計量強制檢定體制的尷尬現狀。縱觀整個計量行業,“山寨”測速儀事件只是計量強制檢定制度不能適應依法治國的一個縮影,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計量強制檢定法律“缺位”。計量強制檢定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據是1985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該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律明確規定了計量強制檢定行為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而并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據2003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兩相對照可知,計量強制檢定是法定的行政許可行為。由于兩部法律出臺時間相差二十年,而計量檢定機構隸屬計量行政部門的政事不分的計量監管體制和計量強制檢定裹挾于計量校準等綜合性事務中的做法又一直沿襲至今,導致計量強制檢定的“行政許可屬性”被人們或有意或無意地忽視。在“山寨”測速儀事件中,該市交警部門犯了一個低級錯誤就是沒有弄清楚強制檢定的行為主體和行政許可屬性,繞過當地計量行政部門直接向該省計量院申請強制檢定,這種做法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是無效的。因為行政權能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作為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行為主體,也是計量行政執法行為的主體,其開展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職權源于《計量法》直接設定。該市交警部門的這種做法并非孤例,產生這種烏龍事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計量法》制訂于30年前,那時還沒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概念。而在近年來政府大力推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各級政府包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己都沒有厘清計量強制檢定的法律性質,或者沿襲慣例將其授權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行使,這種法律定性的“缺位”導致計量強制檢定的行政許可屬性長期落空,也使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監管流于形式,并置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于巨大的行政不作為履職風險之中。
        二是計量行政監管體制“錯位”。1987年國務院批準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使用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將其使用的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報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備案,并向其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要求、程序進行依法審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不是使用單位或個人一經申請即可獲得的,在這一環節計量行政部門應該對提交上來的資料進行審查,看其資料是否齊全、申請的器具是否屬于強制檢定、器具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比如查驗是否具有制造許可證,型式批準是否符合,如符合法定要求則受理,并指定法定計量機構按照檢定規程要求實施檢定,否則不予受理,這是計量行政部門要實施的最重要的形式審查。“山寨”測速儀事件中的交警部門可謂是“一子落錯滿盤皆輸”,因為交警部門第一步就沒有遵循法定程序向地方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也就不可能有法定程序中的第二步“備案”,更談不上其強制檢定結果的合法性了。但話又說回來,又有多少單位真正按照法定計量強制檢定程序進行計量器具的備案呢?目前很多地方情況恰恰相反,很多計量器具都是先送至法定檢定機構開展檢定后,行政監管部門直接從檢定部門要臺賬和數據充當了備案,甚至不備案不過問,這種程序上的倒置,造成了計量行政監管的“錯位”,也埋下了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計量器具“無證制造”且“無證行駛”的隱患。
       三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越位”。根據《計量法》和《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規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計量強制檢定制度中具體承擔檢定工作的一個主體,而當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卻包攬了許多甚至是全部強制檢定工作,這是不可取的也是違法的,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很多機構開展檢定不分強制和非強制,拿來便檢,在沒有經過計量行政部門備案、確認是否是強制計量器具并且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更沒有經過計量行政部門指定就直接開展強制檢定,出現越俎代庖的“越位”行為。“山寨”測速儀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越位”行為。該市交警部門沒有依法就該器具向當地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許可,即沒有經過計量行政部門的形式審查和備案,而直接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即省計量院申請,而該省計量院則違法給既無制造許可證又無型式批準證書的非法制造的測速儀出具了報告,而且一出還好幾年,這是何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由于這樣程序不當而導致該市交警部門根據這些測速儀檢測的數據作出的行政處罰即可判定違法而歸于無效,這樣的法律后果誰又能承擔得起?由此可見,只有計量行政部門作了形式審查并指定相應機構開展檢定,受指定的檢定機構才能啟動計量強制檢定的實質審查工作,即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條件、要求、程序、步驟對計量器具性能進行評定,看其是否合格,合格的出具檢定合格證,加蓋合格印或粘貼合格證;不合格的發出檢定結果通知書。這種實質審查是受計量行政部門指定而實施的,其后果也應當由行政部門承擔。然而,我們目前的檢定方式只注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實質審查而忽視了計量行政部門的形式審查,因此才有了“山寨”測速儀這樣荒唐的鬧劇。
        四是法定計量機構和檢定人員“亂位”。首先,根據行政法學學者理論,“行政行為是一種權能,是實施法律,做出行政行為的一種資格。可以由法律賦予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也可以由行政主體分解、確定給行政機構和公務員”。如前所述,既然計量強制檢定屬于行政行為中的行政許可行為,計量檢定機構受計量行政部門指定、按照檢定規程開展強制檢定又是實施計量強制檢定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則承擔計量強制檢定工作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理應屬于行政機構或者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其次,“行政權的實際運用通常是通過公務員的行為來實現的”,因此實施計量強制檢定行為的人員也理應是公務員。再次,根據國家質檢總局2002年頒布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制定并批準頒布,在全國范圍內施行,作為計量器具特性評定和法制管理的計量技術法規。既然《檢定規程》是技術法規,而檢定人員檢定是按照技術法規開展檢定的,那么計量檢定也就是執法行為。由此可見,承擔強制檢定工作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性質應當是行政機構或者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從事計量強制檢定工作的人員的身份也應當是公務員或者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但現實中,從中央到地方,不僅沒有一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歷次機構改革中歸入行政機關或者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而且在其中從事強制檢定工作的人員更不是公務員,這種機構和人員的“亂位”導致的主體不適格是明顯違反程序正當原則的。值得擔憂的是,2016年6月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取消計量檢定員職業資格,以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取代,該項改革使得從事計量強制檢定工作人員的身份進一步社會化,更讓計量強制檢定制度面臨落空的風險。
        作為確保量值準確傳遞且依據《計量法》建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計量強制檢定在過往30年中猶如“養在深閨人未識”,與普通計量和校準等事務混同在一起,被計量行政部門扔給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自生自滅”,并在政府推行的多輪改革中與其行政屬性“漸行漸遠”,甚而有徹底社會化之虞。事實上,對照“行政許可是授予當事人某種權利或資格,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政行為”這一定義,我們可以確信計量強制檢定的法律性質屬于行政許可,因為:首先,計量強制檢定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為啟動條件,符合行政許可的依申請特征;其次,計量強制檢定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主體實施管理,符合行政許可的外部性特征;再次,計量強制檢定是對使用列入目錄的計量器具的管理,符合行政許可的管理性特征;最后,計量強制檢定是準予相對人使用列入目錄的計量器具,符合行政許可的控制性特征。總之,強制檢定作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是在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判斷后作出準予從事某種事項的活動,是對某種具體的法律關系的建立、改變及消滅,是一種形成性、授益性行政行為。說的再具體些,強制檢定就是一個申請——評價——許可的過程。這是對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或個人權利義務的直接設定或終止,是對其是否按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狀態的確定或明確,并通過檢定證書、合格印(證)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的形式對外部進行告知。檢定合格,準予使用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反之告知不得使用。從這里可以進一步看出,技術機構按照檢定規程從事強制檢定是行政許可的一部分,有別于一般的行政委托,如果是委托則最后出具的檢定證書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等對外告知行政許可是否成立的文書必然是行政部門出具的,而不是技術機構,因此技術機構檢定行為是計量強制檢定行政許可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整個行政許可的一個部分。
        綜上所述,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是一項行政許可,其完整過程應該是許可部門許可受理——計量行政部門形式審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質審查并出具檢定結果,只是現實中這些工作分散在行政許可受理、計量行政監管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中,而且相關環節是脫節的,致使計量強制檢定制度未能有效實施,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公共利益。鑒于計量強制檢定制度對全社會的重要性,而該制度又存在諸多迫切需要解決的上述問題,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強制計量檢定制度,筆者建議:
        一是要明確計量強制檢定的行政許可屬性。簡而言之,就是必須將計量強制檢定從計量校準等綜合性事務中剝離,單列為計量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為計量強制檢定正本清源的前提。在此基礎上,明確計量行政管理部門和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實施計量強制檢定工作中的職責,做到各司其職、通力配合、緊密結合、無縫對接,主體明確、程序到位、過程全覆蓋,避免出現“錯位”、“亂位”、“越位”等現象,形成健全統一的計量強制檢定工作體系。
        二是要統籌做好強制檢定體制改革。首先要明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法律地位,明確其承擔行政職能的性質,并逐步將其轉變為行政機構,以符合行政許可要求。其次要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計量強制檢定隊伍。要以《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為依據,以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的實施為契機,對現有計量強制檢定人員進行合理定位和分工,組建一支精簡高效的計量強制檢定隊伍,加強我國計量強制檢定工作。
       三是要加強計量執法,確保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有效執行。“徒法不足以自行”,作為確保國家量值得以準確可靠傳遞的重要工作,計量強制檢定必須以強有力的執法作為保障才能得到切實執行。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特別是使用未取得制造許可證制造的計量器具和使用未經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等違法行為,各級計量行政部門要主動出擊、敢于亮劍、嚴厲打擊。通過有效有力的執法,使各類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或個人深刻認識計量強制檢定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切實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
       四是要加強計量知識宣傳,普及計量法律知識。要以國家“七五普法”為平臺,以《計量法》的全面修訂為契機,面向企業、公民開展計量法律法規、民生計量知識等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對計量工作特別是計量強制檢定工作的認識,營造人人“了解計量、關注計量、支持計量”的良好氛圍。
本文轉載自《中國質量技術監督》雜志2017年第3期。作者:羅鋒 劉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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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r 發表于 2017-3-28 18:24:55 | 只看該作者
規矩先生啊,什么叫強制檢定代表公民的要求啊,這些都是找不到依據的,只是管理型政府治下的結果,你以為公民個體就那么強烈要求強檢么?我們搞計量工作,如果不是我們主動去講屬于強檢,老百姓沒有要求我們檢定的,尤其談到要收費,人家都說我不檢了,這是公民的要求嗎?現在政府在轉型,要變為服務性政府,就不在強制檢定了,或許很多強檢目錄里的項目要做刪減。關于政府采購服務,那只是在意淫,推向市場,測量設備你溯源不溯源,需不需要,是你自己企業和個體應該關注的事情了,政府不再實施強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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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jiben 發表于 2017-3-27 10:47:56 | 只看該作者
大湖南院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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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jsh 發表于 2017-3-27 11:28:47 | 只看該作者
這篇文章寫得很好,點明了強檢管理中的很多問題,質監局把強檢全推給計量技術機構;以后強檢不收錢了,怎么才能把強檢工作做好,希望局長們能看到文章,好好用一下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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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愛 發表于 2017-3-27 11:46:45 | 只看該作者
一方面是有法不依,導致計量工作很多方面的本末倒置,另一方面是法不授權皆禁止, 法不禁止皆自由的亂象。計量法是全國計量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全國計量工作的依據和根基。遲遲發布不了的計量法于以改革為目標的新政之間以及摩擦除了諸多的矛盾。什么都管,又什么都管不好。不出問題則已,一出問題,推諉扯皮。。。還望高層領導關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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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27 12:01:15 | 只看該作者
  分析得很透徹,贊一個!
  《計量法》明確規定了計量強制檢定行為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而并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當前狀況是計量檢定機構隸屬計量行政部門的政事不分的計量監管體制和計量強制檢定裹挾于計量校準等綜合性事務中,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普遍犯了一個低級錯誤,弄不清強制檢定的行為主體和行政許可屬性,因此繞過當地計量行政部門直接向該省計量院申請強制檢定,做了個無效的所謂“強制檢定”,也無可非議。
  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作為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行為主體的職權是《計量法》直接設定和賦予的,而各級政府包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己都沒有厘清計量強制檢定的法律性質,沒有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管理權力,沒有強制要求計量器具使用者呈報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臺賬并加以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委托檢定技術機構執行檢定,放任了由使用者繞過行政機構直接送技術機構檢定的現象流行。這種執法的不作為產生了兩個現象,其一是使用者為節約經費該強制檢定的卻不執行檢定,其二是檢定技術機構為了生存和效益,不該強制檢定的強制要求使用者檢定,從而造成強制檢定產生了當前的亂象,甚至危害到國家安全穩定和人民切身安危與利益,也導致計量強制檢定的行政許可屬性長期落空,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監管流于形式,并置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于巨大的行政不作為履職風險之中。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財政部和發改委聯合發文《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文件編號財稅[2017]20號),規定將“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列入“停征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之一,正是針對這一亂象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強制檢定是國家的要求,由國家出錢向檢定技術機構購買強制檢定服務“產品”理所應當,企業免費送檢再不按規定送檢,接受政府因未送檢給予的法律制裁也就無話可說。但企業和檢定技術機構會不會聯合把不應該強制檢定的作為強制檢定騙取國家的檢定費用,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進行預防。錢是國家的,計量行政部門代表國家花錢,就應該管好這個檢定費,就要嚴格審批企業上報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申請(臺賬),嚴格審查“供方”(檢定機構)呈報的“交貨單”(強制檢定完成情況統計)的產品質量和數量真實性,按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向供方付款,而不能不管完成與否和數量多少,統一按計劃劃撥,造成吃空餉或不管干多干少一個樣的獎懶罰勤現象。我認為強制檢定技術機構對政府計量主管部門而言是“供方”,向哪個供方采購是政府主管部門的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評價供方和確定自己的“合格供方”,因此,檢定技術機構走企業化道路也未嘗不可,檢定技術機構要想吃國家的這碗飯,就應該參與市場競爭,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服務性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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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魚 發表于 2017-3-27 12:18:22 | 只看該作者
作為一個干了十多年計量的工作者來說,本人也很關心這個問題,說幾句,不喜勿噴。
1、文中第一點,說,“該項法律明確規定了計量強制檢定行為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而并不是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本人找遍計量法也沒找到這條,只找到九條,說計量行政部門對強檢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注意這里是實行不是實施。而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所以執行強檢的是技術機構而不是你說的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你這點的論述存在偷換概念。
2、強檢計量器具必須備案后制定機構檢定,這是強檢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而益陽交警隊未進行備案,交警隊存在一定過錯,但主要是益陽質監局懶政造成的,這不應該是他們推脫責任的理由。但,即使到當地質監局備案了,質監局勿需也沒有哪條規定要求對其是否山寨進行審查,況且這個與計量檢定“就近就地”相違背,所以這條在新計量法征求意見稿中已取消。
3、眾所周知,政府采購要招標,本人也是我們本地計量器具招標的專家組中成員,上面有一條就是要對計量器具的資質進行審查,所以這次問題出在招標環節,當地質監局沒有抓住問題的重點反駁。
4、目前出現這種問題的亂象主要是政事不分造成的(你文中也說了),因為計量檢定機構是質監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所以你怎么說都是你質監局的錯。所以,最好的辦法不是把檢定機構改成公務員,而是推向市場,實行政企分開。由政府購買服務,這樣才能入你文中說說,避免出現“錯位”、“亂位”、“越位”等現象。
   再回頭來看這次山寨測速儀,我們翻開JJG528(很遺憾,目前我只找到2004版),7.2.3.1首次檢定包括了“外觀及功能”,根據7.2.3.2 a)外觀及功能應符合6.1.1-6.1.5的規定,其中6.1.1,測速儀應有銘牌,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及編號,并應標有計量器具制造許可標志及其編號。
  所以,綜上,技術機構不但不能改為行政單位,而且應該推向市場,只有這樣,才能明確技術機構的責任,而不是都有質監局來背黑鍋。
  本人也是計量機構的,從計量事業的發展來說,我屬于市場派,不喜勿噴。
7#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27 12:19:16 | 只看該作者
  關于對檢定人員以注冊計量師制度取代檢定員證的看法,我還是支持國務院,或者說人力資源部與質檢總局兩部委聯合發文的改革思路。當前的檢定員證考證換證弊端已經為大家所深惡痛絕,計量法也只是提到檢定人員的能力與資質必須控制,至于檢定人員的資質用什么形式的證明沒有規定,計量技術是國家核心競爭力之一,計量執法是關系到國家安危社會穩定人民安定的大事,作為計量人員,計量技術的執法人員,不能檢卡尺的只會檢卡尺,檢秤的只會檢秤,需要熟練掌握國家行政的和技術的法律法規,掌握計量技術基本常識,用“師”替代“員”的確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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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jsh 發表于 2017-3-27 12:48:37 | 只看該作者
小道消息:對于年年考年年不過計量師的人,國家準備今年放水,在考試卷上降低難度,讓一部分人過,今后好混口飯吃,據傳通過率定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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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jlqys 發表于 2017-3-27 13:21:5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只能是說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重要的事情說三     遍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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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jlqys 發表于 2017-3-27 13:22:3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就是行政執法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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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r 發表于 2017-3-27 21:05:1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zwr 于 2017-3-27 21:35 編輯

師這個東西,這個也不曉得是哪些一天吃飯沒有卵事想出來的。羅鵬飛這篇文章,寫得不錯,是篇很好的計量申論文章。事實上,計量推向市場還是像公檢法技術機構成為公務員性質單位,這個得看法律定義。現在有兩類人,一類是呼吁變為公務員類和繼續保留公益性事業單位,這個在筆者的文章充分引用了計量法和行政許可來證地位。另一類是呼吁走市場,這也可能是政府在減少財政供養人員,進行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傾向。但是個人認為,走第一類,政府所謂的購買行為,無非是保證這塊工作的正常開展,這和政府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辦公經費一樣的,而不是還有個所謂收費標準,再按完成的檢定項目和數量政府再撥款給你技術機構,因為你已經是政府的雇員,政府已經保證你的工資收入了,不會再給你檢定收入,這也是強制檢定和其公益性存在的意義。而推向市場,政府提供所謂的購買服務,只會在現今強檢目錄上大量縮減強檢項目,保留政府所用的強檢計量器具而已,就比如交通部門所用酒精儀類,政府提供你酒精儀的檢定費用而已,不太會對市場法人個體和企業計量器具強檢買單。而政府所用強制計量器具進行強制檢定所需費用,不過只是政府正常開展工作的經費保障而已,也不存在還有政府要提供什么購買服務罷了。所以,關于購買服務和注冊計量師,真的都是扯犢子的東西,大家還要討論來討論去,累不累。個人感覺,質檢的這些技術機構,推向市場的可能性極大,免收強檢收費,除了是痛除檢定校準收費的弊端外,更是釋放推向市場的一個重要信號。
12#
新司機上路 發表于 2017-3-27 22:42:09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作者的想法和我不謀而合啊
13#
Stevenw 發表于 2017-3-27 23:14:31 | 只看該作者
我從根源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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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28 01:59:07 | 只看該作者
  企業使用的計量器具如果由檢定技術機構繞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履行強制檢定,且逼迫企業付檢定費用,不管怎樣都有“強買強賣”之嫌,國家規定強制檢定免費,解除了強制檢定的強買強賣嫌疑。
  接下來就是如何理順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技術機構、計量器具使用者三者之間的的關系,理順三者之間的責權利。我的看法是三者之間,檢定技術機構屬于“供方”,是檢定服務這個產品的供應方。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則是產品的需方,是“顧客”,是檢定服務這個產品的采購方。計量器具使用者則是按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要求,也是按法律的要求,按時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供方”送檢,起到中間搬運或稱“物流”的功能,如果違反就應該受到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依法懲戒。購買“產品”的經費應該包括檢定這個產品的成本和供方應該得到的利益,這應該由“供方”和“顧客”進行結算。
  當然,我們要相信在這種結算中“顧客”不會不管產品的品質好壞和數量多少都一律向“供方”付相同的采購費,也要相信國家的具體政策會使檢定技術機構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至于干多干少一個樣,旱澇保收,養賴罰勤。
15#
兩條魚 發表于 2017-3-28 10:49:5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兩條魚 于 2017-3-28 10:51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28 01:59
  企業使用的計量器具如果由檢定技術機構繞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履行強制檢定,且逼迫企業付檢定費用,不管 ...


少有的明白人。檢定是什么?實行強制檢定是行政行為,是指對強檢計量器具按計量法要求實行強制性檢定管理,是針對法律政策方針。而實施強制檢定是業務行為,是指用具體的實際行動來進行執行。
  那么我們現在的企業,技術機構,計量行管部門,這三者的關系明顯是權責不分的。現在是企業-技術機構,技術機構-企業,明顯把主角計量行管部門分開了,很顯然要出問題。
  理想化的方式應該是企業-行管部門,行管部門-技術機構,技術機構-行管部門,行管部門-企業。說明白點,就是政府購買服務,技術機構為政府行管部門提供技術支撐,但同時受政府行管部門的監督和制約,這才是真正有效的強檢計量器具的管理方式。
  那么非強檢就很簡單了,直接就是現在的模式,即企業-技術機構,技術機構-企業。政府不能管得過多、過死,這是完全的市場行為。
說了這么多屁話,計量這一塊徹底推向市場,強檢計量器具由政府通過招投標的方式購買服務,非強檢由企業直接購買服務。
16#
esjlzhh 發表于 2017-3-28 11:37:07 | 只看該作者
寫的非常透徹,要是真的這樣就好了。苦逼的計量人。
17#
zwr 發表于 2017-3-28 11:58:56 | 只看該作者
都是在扯犢子,強制檢定免費,是政府不在要求計量公益技術機構收費,除去現今計量技術機構強檢和校準亂收費的頑疾,從而減輕企業負擔,體現法定計量技術機構的公益性。而推向市場,政府采購個毛服務,你愛檢不檢,全有市場去決定,靠行業去保證,政府還會撥款給你技術機構?自己在那意淫吧,真要撥款,是撥給自己政府職能部門測量設備所需要見的校準的費用,這是政府保證其職能實現再正常不過的經費而已。
18#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7-3-28 13:30:47 | 只看該作者
兩條魚 發表于 2017-3-28 10:49
少有的明白人。檢定是什么?實行強制檢定是行政行為,是指對強檢計量器具按計量法要求實行強制性檢定管理 ...

  我非常贊同你的觀點。
  對于校準,主要是屬于市場行為,政府只要規范了市場行為的游戲規則,供需雙方按游戲規則進行買賣行為即可,這就是你說的非強檢直接就是企業-技術機構,技術機構-企業。政府不能管得過多、過死,這是完全的市場行為。
  對于強制檢定則是法律行為,法律的要求代表公民的要求,是政府代表公民提出要求,政府代表公民作為“采購方”,采購強制檢定服務這個產品。因此“供需雙方”的主關系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與提供“產品”的檢定技術機構之間的關系,是行管部門-技術機構,技術機構-行管部門。
  企業作為“法人”具有廣義“公民”的含義,公民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之間類似于企業計量管理部門與其它部門之間的企業內部關系,是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企業應該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報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臺賬,接受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審查和批準,然后按其指令按時送指定地點執行檢定。你把企業-行管部門,行管部門-企業兩個關系,代表強制檢定的申請和接受管理部門的批準,按批準的指令執行強制檢定,放在一前一后,也是完全正確的。那么供需雙方的經濟往來由政府與技術機構之間統一結算,而不是由每個企業與技術機構結算的改革方案也就真的理順了。你說“計量這一塊徹底推向市場,強檢計量器具由政府通過招投標的方式購買服務,非強檢由企業直接購買服務”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
20#
zwr 發表于 2017-3-28 18:25:47 | 只看該作者
那些真正需要做檢定校準,保證其測量加工可靠性準確性的,都有產業計量的。
21#
量院老生滬 發表于 2017-3-28 19:02:43 | 只看該作者
強檢計量器具免費, 這下計量科要忙了,現在政府總體是對計量工作不夠重視的。希望總局把這個工作理順做好啊。再有快點把計量法搞出來。
22#
Stevenw 發表于 2017-3-29 00:07:14 | 只看該作者
別說法律跟不上,就是專業性的計量檢定規程都更新慢。。。。。、
23#
Stevenw 發表于 2017-3-29 00:07:48 | 只看該作者
計量需要獨立部門,,,效果更好
24#
aad 發表于 2017-4-1 16:48:23 | 只看該作者
至少我知道的地市州一級的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處、科)才不會像樓友說的忙的不行,推脫、懶政實他們強項,最后還是要計量機構來管強檢這塊兒審批工作,減免強檢對企業是好,苦逼了計量人。
25#
aad 發表于 2017-4-1 17:06:38 | 只看該作者
剛發完消息,領導找到我說計量處(科)把強檢計量器具審批工作委托我們計量技術機構完成,我是該哭呢,還是該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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