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2-8 02:42 編輯
先看看《注冊計量師只讀暫行規定》相關條款是怎么說的吧: 第三十三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進行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的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指導、檢查同一專業項目二級注冊計量師開展工作。 二級注冊計量師執業范圍:除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之外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相應計量技術報告。 第三十五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下列執業能力: (二)熟練運用本專業計量技術法規和使用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較好地完成本專業量值傳遞(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除外)等技術工作; (三)能正確出具本專業計量技術報告(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器具校準除外)。 第四十二條 取得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并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再來看某版主是怎么胡說八道的吧: 2006年國家人事部和質檢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三個文件沒有一個規定二級注冊計量師“只適用于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對于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人員來說,只能去考一級注冊計量師”,“拿到中級職稱后才能去報考一級注冊計量師,才能夠從事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校準工作”的說法違背這三個文件的規定,毫無依據。 明明條款寫得清清楚楚,卻被他說成“毫無依據”。國家計量院也好,省級計量院也罷,或者是國防軍工一、二級計量站,哪里聽說過取得了檢定員資質,只能檢工作計量器具,而不能檢計量標準器的?眾所周知,這些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日常檢定/校準工作中,檢定/校準各企事業單位送檢的最高計量標準占有相當的比例。如果這些機構原持有《檢定員證》的部分檢定人員,現只符合報考二級注冊計量師的條件,豈不是剝奪了這部分人檢定/校準計量標準器的權力嗎(原來就有權檢計量標準器具)。再來看看報名條件: 第十一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 取得其他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二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后,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對于二級注冊計量師來說,這個條件基本上就相當于“助理工程師”和“技術員”職稱的條件。即便是高于這個條件,如果達不到一級注冊計量師的報考條件(尤其是前兩個較為普遍的條件),仍然只能報考二級注冊計量師。而“二級注冊計量師”對于這些機構來說,據我所了解到的情況,認為考個注冊計量師還不能檢計量標準器具,沒有任何意義。 綜上所述,“注冊計量師”制度一直難以推行,其原因也就不言而喻了。如果都像某版主所說的那樣,那為什么還這么難以推行啊?一個從未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呆過的人,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事不僅不清楚,還喜歡瞎編亂想,信口開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