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參照了國際建議OIML R76-1:2006《非自動衡器》第一部分:計量和技術要求——試驗中有關電子汽車衡的內容,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編制,在編制格式上執行了JJF 1002-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導則》。
編制中,主要引用了以下規程和標準:
JJG 539 數字指示秤
JJF 1181 衡器計量名詞術語及定義
GB/T 7723 固定式電子衡器
GB/T 50007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OIML R76 - 1: 2006(E) 非自動衡器 第一部分:計量和技術要求——試驗
(Non-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 Part 1:Metrological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Test)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規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規程。
二、 編制背景
電子汽車衡一直是國家法制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之一,其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目前,電子汽車衡的檢定規程為JJG 539-1997《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衡器制造技術的進步,電子汽車衡的量程越來越大,50 t至200 t的電子汽車衡已大量使用,目前已占使用總量的70%以上。對于量程較大的電子汽車衡(如50噸以上),采用砝碼檢定存在一系列的難題(規程中規定的標準器僅為砝碼、砝碼及替代物),如:砝碼難于運輸;檢定工作量大、勞動強度高、效率低;搬運大量砝碼安全性差;成本費用高等問題。造成全國計量技術檢定機構很難嚴格按照檢定規程進行檢定,所以現有規程在實際上已無法滿足檢定要求。
2006(E)版的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國際建議R76《非自動衡器》規定檢定的標準器:一是砝碼,二是輔助檢定裝置(衡器本身自帶的輔助檢定裝置或獨立的輔助檢定裝置),三是砝碼及替代。福建省計量科學研究院于2011年承擔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專項《高精度衡器載荷測量儀開發和應用》項目,該項目就是研制《非自動衡器》中規定的輔助檢定裝置作為汽車衡檢定的標準器。應用該裝置,可實現對電子汽車衡包括滿量程在內的任何載荷、任何計量學指標的準確、快速、簡便的檢定,從根本上解決計量技術機構檢定電子汽車衡難的問題。經過3年多的不斷深入研發,目前已成功研制出衡器載荷測量儀,并對福建省19臺在用的和福建科達衡器廠50多臺出廠的最大秤量不小于30 t、分度數不大于3000的電子汽車衡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與采用砝碼檢定結果相比對,其En值均小于l,說明采用兩種標準器檢測其結果的一致性均為滿意。但由于國家現有規程沒有將衡器載荷測量儀列為檢定電子汽車衡標準器之一,將其用于檢定汽車衡于法無據,所以急需制訂采用衡器載荷測量儀檢定電子汽車衡的國家檢定規程。
三、 編制過程
規程編制中,認真考察了多家電子汽車衡生產企業,與國內從事衡器制造和相關計量檢定工作的專家、學者們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和探討,并得到了他們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同時用衡器載荷測量儀針對不同地域、不同環境的汽車衡的檢測并通過與砝碼檢測結果的比對,為我們制定計量檢定規程奠定了基礎。本規程在計量管理上執行了我國的計量法規,在技術上同時考慮到在用電子汽車衡的實際工作狀況進行編寫。
四、 編制原則和要求
本規程制訂堅持合法合理、科學實用的原則,與目前我國電子汽車衡的法制管理要求相符合,與大部分產品實際狀況相適應。規程在編制格式上執行了JJF 1002-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的規定,計量性能要求和技術要求采納了OIML R76-1:2006 《非自動衡器》第一部分的相關要求,參照了GB/T 7723 - 2008《固定式電子衡器》國家標準的相關規定并以大量的試驗數據作為編制依據。
本規程規定的法制管理要求、計量要求、通用技術要求及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法和條件的條款,是對 JJG 539-1997《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中有關電子汽車衡檢定方法的補充。
五、 本規程主要內容
按照JJF 1002-2010 《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要求,本規程包括七個章節和三個附錄:1范圍、2引用文獻、3術語、4概述、5計量性能要求、6通用技術要求、7計量器具控制、附錄A標準載荷單元安裝位置要求、附錄B衡器載荷測量儀反力裝置(懸臂梁)基礎、附錄C電子汽車衡檢定原始記錄(推薦)格式、附錄D電子汽車衡檢定證書內頁(推薦)格式和附錄E電子汽車衡檢定結果通知書(推薦)格式。
本規程明確規定了所適用的電子汽車衡稱量范圍、準確度等級,對其法制管理要求、計量要求、通用技術要求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詳細制定了檢定項目、測試條件和測試方法。規程明確了檢定結果的判定原則,編制了計量檢定原始記錄推薦格式,確保本規程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六、 本規程與JJG539-1997《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的主要不同
本規程在編制過程中,依據汽車衡的計量性能和實際使用情況,對JJG 539 -1997 中一些檢定汽車衡的方法與要求做了刪減、增加及修改,具體如下:
(1) 刪除了稱量測試中50%最大秤量點;
(2) 刪除了回程測試的要求;
目前,在汽車衡的使用過程中,極少存在回程的稱量情況,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所以在本規程中不在將回程作為汽車衡的計量性能要求。
(3) 明確了扣除皮重的皮重值的選取;
選擇1/3最大皮重與2/3最大皮重之間的值作為皮重值,規范了測試過程中皮重的選擇。
(4) 修改了重復性和示值誤差測試的要求與測試方法;
本規程和JJG539-1997《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對稱量結果間的允許誤差規定:無論稱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單次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應不超過5.4規定的給定載荷下的最大允許誤差。重復性的規定:相同的標準載荷多次稱量結果之間的差值,應不大于5.4規定的被檢汽車衡在該載荷下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表明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和重復性的測試都應不少于一次,但由于使用砝碼檢定因工作量大、勞動強度高、效率低;搬運大量砝碼安全性差、成本費用高等原因,所以JJG539-1997《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規定對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只測試一次;重復性測試首次檢定選50%稱量和接近額度稱量兩個稱量點測試三次;后續檢定選接近額度稱量一個稱量點測試三次。而用衡器載荷測量儀對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檢定方便、快捷,測試一次不超過15分鐘。綜合考慮測試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和重復性的要求,本規程對測試方法調整為: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重復測試3遍,重復性在測試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中同時進行。稱量結果的示值誤差每遍測試都應滿足最大允許誤差的要求,每個測試點重復性還應滿足重復性的要求。
(5) 明確了采用衡器載荷測量儀檢定電子汽車衡準確度適用范圍;
由于目前研制成功的衡器載荷測量儀僅適用于最大秤量不小于30 t、分度數不大于3000的中準確度和普通準確度的汽車衡,所以規程中對所檢定的汽車衡的量程和分度數給予了明確規定。
(6) 增加了對檢定標準器——衡器載荷測量儀的要求;
在附錄A中,對標準載荷單元安裝位置要求進行了規定;在附錄B中,對衡器載荷測量儀反力裝置(懸臂梁)基礎組成、承載情況以及施工概要作了簡要介紹。
(7) 標識中軟件標識及可信度等級的說明
在計量器具標識中軟件標識及可信度等級,根據調研,目前全國沒有一家生產廠已經通過軟件標識及可信度等級測評的實際情況,建議在型評試驗時檢查,在下一次規程修訂時,再進行補充完善。
以上是我們制定本規程的基本情況。由于我們水平有限,本規程中難免存在不妥之處,敬請各位專家能在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使之更加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