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cnas-CL06 :2014《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我的理解是這樣的,請各位老師指導和糾正!
1. 該要求的范圍中明確:本文件只適用于合格評定機構通過外部機構獲得的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合格評定機構實施的內部校準應滿足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
2. 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中對內部校準的定義是“在實驗室或其所在組織內部實施的,使用自有的設施和測量標準,校準結果僅用于內部需要,為實現獲認可的檢測活動相關的測量設備的量值溯源而實施的校準。” 因此, 若檢測實驗室開展內部校準,應該按照CNAS-CL31:2011的要求實施,而不是依據CNAS-CL06:2014.
3. CNAS-CL31:2011《內部校準要求》中規定其適用范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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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于上述條款中“實驗室的內部校準能力已獲得CNAS校準實驗室認可或取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的,不適用本文件”的理解,詳見附件論文《檢測設備的內部校準及CNAS的認可政策解讀》,論文作者來自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論文中對該“適用范圍”的解釋見下方截圖,其中提出“對于實驗室內部已獲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的項目,CNAS可以直接采信其溯源性和校準能力,CNAS-CL31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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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認為若檢測實驗室取得了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其對檢測實驗室開展的校準活動,屬于內部校準,符合CNAS 關于測量設備溯源性的要求。CNAS可以直接采信其溯源性和校準能力。
不知以上理解是否正確?請老師指點。
同時我對CNAS -CL31 中提到的“取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的理解有疑問,如果組織申請并通過了計量建標,其是否屬于“取得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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