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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建標過程中關于重復性的一些細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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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巫婆應 發表于 2014-12-8 11:12: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各位前輩,本人是新手,在建標過程中關于重復性方面遇到一些問題,急需解惑。
    在實際工作中,用某計量標準對某被檢儀器在相同條件下重復測量多次,經常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計量標準的值不變,被檢儀器的值變,另一種情況反過來,是計量標準的值變,被檢儀器的值不變。(計量標準的值用X1表示,被檢儀器的值用X2表示,相對示值誤差用Y表示)
    問題1:根據JJF-2008所寫,重復性試驗是用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進行多次獨立重復測量,將得到的測量結果用貝塞爾公式或極差公式計算所得的值就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值。在實際中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既計量標準的值不變,被檢儀器的值變,那通過上述所講的方法得到的值難道不應該是被檢儀器的重復性值,而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值嗎?針對這種情況,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值又該如何獲得呢?
    問題2:如果規程規定示值誤差是用相對示值誤差表示,既Y=(X2-X1)/X1,那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到底是用X2算,還是用Y算?
    問題3:在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中, 如果數學模型是Y=(X2-X1)/X1,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該如果求呢?歸在哪個影響量下?一定是被檢儀器X2下嗎?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即計量標準的值變,被檢儀器的值不變,那這個重復性是不是應該歸在計量標準X1下,如果是歸在X1下,那計量標準除了這個重復性值,一般還有最大允許誤差和分辨率,為求計量標準這個影響量的不確定度,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如何處理呢?
    懇請各位前輩不惜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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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錦順 發表于 2014-12-11 15:54:15 | 只看該作者
[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12-11 16:22 編輯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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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已存在,只是排在了前面。不知為什么出現在它不該出現的地方。鑒于該貼某些用詞過于尖刻,特作修改,并讓它出現在該出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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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矩灣先生的這個帖子,有時明白,有時糊涂,缺乏應對能力。甚至明明知道是錯誤的作法,卻還說是“科學”的,無原則地奉承。學術討論中的這種風氣,實在要不得。
       對計量標準的考核,就是“判別該計量標準的性能是否合格”。根據計量溯源性的要求,計量標準必須送檢,合格與否,要由有高檔次的計量標準的上級計量部門來確定?;鶎訂挝?,沒法確定本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合格性。國家計量體系的建立,就是基于這個基本事實、基本需求。
       說“自已考核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就是說,“自己考核”一年進行一次是可以的。這里隱含著一個重大的隱患,就是用自己的考核代替“送檢”。也可以說,本規范的制定者,本身就沒有必須“送檢”的意識。本來每年送檢有鐵的紀律(本人所在的單位就是絕對執行),本單位的最高標準每年都送上級(我的單位就是跑北京)檢定一次,重復性的判別自然在其中。說一年一次就可以,難道上級的考核還不算數嗎?所以要求每年必須自己考核一次,與必須送上級檢定,是個邏輯悖論。
       日常工作,為得知計量標準運行是否正常,可以進行旁證,那就是用一臺合格的儀器就可以了.結果的偏差,不應大于計量標準誤差范圍與參考儀器的誤差范圍之和.最好是用同一規格的兩臺標準進行比對,偏差值不能大于單臺誤差范圍的兩倍。檢定人員,要時刻注意自己所用標準運行的正常性。但旁證不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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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的自己考核計量標準,是不確定度評定影響下的不上不下的行為。說是檢定或考核,沒有高檔計量標準,沒那個本事;說是旁證,要求又過高,不能隨時進行。大概是評定不確定度的需要。什么不確定度?被檢儀器的,還是計量標準的?一筆混沌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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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成先生介紹了標準的三個版本,三種不同的要求。本來正確,卻一步一步走向錯誤。從時間上看,這正是宣揚不確定度論的惡果。都成先生的觀點,是補臺,但所提意見卻背離“標準考核”的原意。對不確定度論,折中、修正,都是行不通的。規矩灣先生的吹捧,改變不了方法錯誤的實質。倒是質檢總局的通知一步到位,不做此類考核就什么矛盾都消失了。沒用的東西,廢除最好。國家行政主管當局已認識到的不良作法,并發令“簡化”,又解釋說“可以”不進行;而執著的規矩灣先生,還在帖中稱贊那套作法“科學”,到底是幫忙還是拆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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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內容 (2014-12-11 18:01):
本帖是對12#帖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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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alex 發表于 2014-12-9 11:12:58 | 只看該作者
對于JJF1033這個規范,就是不涉及專業術語,單從文字描述來看,應該很多人都會感到費解。先看看計量標準重復性驗證的評價標準:
“已建計量標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要求”,意思就是說,用常規的被撿儀器,在建標時測得的重復性值作為指標,后續進行試驗時得到的重復性數值必須比建標時隨機得到的值要小!否則的話就要求去重新評定所謂的不確定度。先不看用常規被撿儀器為對象來測得計量標準重復性是不是真的能得到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但就這個判別方式就很無語,這相當于在建標是拋一個硬幣,如果是正面,那后續每年進行重復性實驗時也拋一個硬幣,這次還還必須是正面!否則就須重拋!大家說說是不是很狗血!
至于有網友說把計量標準重復性這個概念中不要“計量標準”四個字,改為測量重復性試驗,不知這還是不是還在評定計量標準的特性。
前段時間有人還列出過全國性的JJF1033認可專家,不知道這些大佬對這些問題是咋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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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5 22:18:46 | 只看該作者
我是巫婆應 發表于 2014-12-15 17:30
規老師,上文提到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是:Δ=L-Ls, Ls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就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時引入的 ...

  如果計量標準的值變,被測件的值不變這種情況,被測件的重復性是0,計量標準重復性值不為零,那這個不為零的值就不應該納入Ls引入的不確定度因素中。因為計量標準的示值誤差允許值已經包含了其示值重復性,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就不能重復評定。被測件的重復性是0,L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中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子項也為0,但此時被檢儀器的分度值或分辨力不為0,因此被檢儀器分度值或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子項不為0。計量標準示值允差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代表了輸入量Ls引入的分量,被檢儀器分度值或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代表了輸入量L引入的分量,兩個分量的合成就是檢定方案或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傊淮_定度評定中一定要確保各不確定度分量評定“既不重復也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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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5 11:38:0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規矩灣錦苑 于 2014-12-15 11:47 編輯
我是巫婆應 發表于 2014-12-15 10:32
那規老師,如果實際時計量標準的值是變的,被測的值是不變的,這種情況下,被測件的重復性又該如何求得呢 ...


  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主要目的就是希望選擇的被測量的值是不變的,考核計量標準的值是變的,這樣的考核才是計量標準重復性真實的情況。JJF1033的4.2.3條說得明白:“計量標準的重復性通常是檢定或校準結果的一個不確定度來源”,而測量不確定度正是評判測量結果或測量方案是否值得采信,或測量能力能否滿足測量要求的指標,那么我們在判定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否考核合格的判定標準應該怎么來確定呢?所以,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否合格不在于其重復性到底有多大,無論計量標準重復性多小和多大都沒有關系,考核的要害是該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不能影響到檢定/校準方案或結果的總的擴展不確定度無法滿足被檢儀器的最大允差的測量要求。
  根據以上分析,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大小只要不影響到擴展不確定度U不滿足要求,無論它大到頂天的地步都應該考核合格,那么被測量的重復性大小本來就不是計量標準考核對象,就更不在我們的關注范圍內了。所以JJF1033的4.2.3條進一步規定“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要求”,這個“要求”就是JJF1094給出的判定公式U≤MPEV/3,式中MPEV就是被檢儀器示值允差最大絕對值,當然在不同的計量專業領域還有適當的調整,例如壓力表檢定就調整到U≤MPEV/4。
  “如果實際是計量標準的值是變的,被測的值是不變的,這種情況下,被測件的重復性又該如何求得?”,我們沒必要求得它,也沒必要去研究這個問題。如果一定要研究被測量的重復性,就應該選擇一個重復性與其相比小到可以忽略不計的另一個東西來求得,來研究。使用重復性比它還要差的東西去研究它,當然無法得到其重復性,這種研究方法也是不科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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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4 23:45:37 | 只看該作者
feierlxlx 發表于 2014-12-14 11:10
在編寫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中,最后評定標準裝置的擴展不確定度不包括被測,只考慮整個裝置的。若用被測儀器去 ...

  我還是那句話,不確定度評定一定要看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有一個輸入量就一定有一個不確定度分量,不確定度分量與輸入量一一對應,不能多也不能少。少了就意味著遺漏了不確定度分量,多了就意味著重復評定或無中生有的亂評定。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是:Δ=L-Ls,其中L為被檢儀器示值,Ls為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因此輸出量(示值誤差)Δ的測量不確定度由L和Ls兩個輸入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構成。Ls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取決于計量標準的示值允差,可用B類評定得到。L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被檢儀器計量特性引入的,被檢儀器檢定前沒有信息或信息不足,只能通過重復性實驗進行一個A類評定。示值誤差是被測對象,這個用A類評定得到的不確定度分量與被檢儀器示值誤差無關,只與其讀數時的分辨力和重復性有關。
  因此,我們仍然可以說:評定標準裝置的擴展不確定度不包括被測對象,只考慮整個標準裝置的不確定度。用被測儀器去考核標準裝置的重復性,沒有引入被測儀器的示值誤差影響,只是引入了被測儀器的重復性。正因為如此,在考核計量標準重復性發現不合格時,就不能盲目地判定計量標準重復性不合格,應該考慮被測儀器重復性的影響。所以JJF1033規定,遇到這種情況,應該用這次得到的重復性分析引入的不確定度,去代替建標時與其對應的那個不確定度分量,重新評定的不確定度,如果滿足檢定/校準項目的能力要求,就應該判定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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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4 01:28:47 | 只看該作者
  路兄對國家規范閱讀的認真仔細值得我們贊揚和學習。
  不確定度一般都是指“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對于檢定/校準這個測量過程而言,測量結果就是檢定/校準結果,因此不確定度就應該指的是“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但,檢定/校準結果是用計量標準對被檢儀器實施測量(檢定/校準)得到的,被檢儀器示值誤差結果是用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與被檢儀器顯示的量值相比較而得到,本質上就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這個測量過程的不確定度。當然這個不確定度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被檢儀器分度值、分辨力或重復性的影響,產生這個影響的因素在測量模型中的輸入量中也是客觀存在的一個影響量。
  示值誤差的測量模型是:Δ=L-Ls,其中L為被檢儀器示值,Ls為計量標準復現的量值。因此輸出量(示值誤差)Δ的測量不確定度由L和Ls兩個輸入量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構成。Ls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就是計量標準復現量值時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取決于計量標準的示值允差,可用B類評定得到。L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被檢儀器計量特性引入的,示值誤差是被測參數(輸出量)應該排除在輸入量之外,因此這個不確定度分量主要就是被檢儀器的示值重復性、分度值(數字式儀器為分辨力)引入,因為兩者之間存在著相互重復,只能取兩者中的最大值參與輸出量不確定度的合成。所以說儀器的示值誤差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一定包含被測對象和環境條件對測量結果的影響。
  話說回來,建標報告進行的不確定度評定是指使用擬建計量標準開展計量檢定/校準活動的不確定度,而不是具體到某一件儀器的檢定結果不確定度,是考核擬建計量標準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能力。Ls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是通過信息得到的,是個可確定的不確定度值,L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沒有信息或信息不全只能使用A類評定方法評定,為了表述檢定/校準過程的能力,L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應該是個基本代表所有同規格型號被檢儀器的計量特性,應該盡可能也是一個確定的不確定度,然后才可以得出用擬建計量標準開展檢定/校準活動的能力是否滿足該項目檢定/校準的計量要求。所以在進行重復性實驗時應盡可能加大測量次數n,一般來說應該取n≥10,無論如何也不能n<6,否則就不具有代表性,只能反映實驗用的那一件具體的儀器示值誤差檢定結果的不確定度。只要重復測量次數足夠大,不確定度評定結果就具有代表性,寫進建標報告對使用擬建計量標準能否開展檢定/校準活動的評判就是有意義的。
  附錄C“計量標準考核中有關技術問題的說明”,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定義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指在相同測量條件下,重復測量同一個被測量,計量標準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通常用測量結果的分散性來定量地表示,即用單次測量結果yi的實驗標準差S(yi)來表示”,“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進行n次獨立重復測量……”。在該規范《實施指南》第14頁的“理解要點”說:“在計量標準的考核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指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該計量標準測量一常規的被測對象時,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一致性?!?br />   “同一被測量”與“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完全是兩碼事。前者是穩定的量,而后者的穩定性是不確定的?!巴槐粶y量”應該是原則,但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同一被測量”難以實現,因為被檢儀器已經交還給顧客,所以不得已用“常規的”被測量代替“同一被測量”。代替的辦法就是確保重復性實驗的次數足夠大。盡管如此仍然可能某年使用某“常規”被檢儀器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不合格,其實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并不是不合格,為了避免產生誤判,于是JJF1033提出了將此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與Ls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合成后,如果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仍然滿足擬開展的檢定/校準項目能力要求,此次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仍然判為合格。
  考核扭矩扳子檢定儀重復性,其被檢定或被校準的扭矩扳子的準確度等級有1級、2級、3級、4級、5級、6級、10級等七種,任何一個等級的扭矩扳子都是常規的被檢定/校準的被測對象,究竟選擇哪一個等級的扭矩扳子來作為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對象呢?我認為應該選擇擬開展的項目中準確度等級最高的扭矩扳手,如果時間允許應該選擇準確度等級最高和最低的扭矩扳手各一件來考核檢定儀的重復性。然后用得到的重復性標準偏差評估測量不確定度,測量不確定度滿足其檢定/校準能力要求的,檢定儀重復性判為重復性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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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2 12:25:16 | 只看該作者
moonkai 發表于 2014-12-11 13:31
由于測量存在誤差,真值成了一個可望而不可即的存在。在我看來,測量不確定度理論也不是完美的,有人主觀臆 ...

  呵呵,本人贊成你的說法。誕生才幾十年的不確定度評定理論與發展了數百年的誤差理論相比,后者已長大成人,非常完善和成熟,在社會上已有被社會認可了的自己的天地,有自己的影響力;前者則還是個嬰兒,社會上知之者甚少,更不要說立穩腳跟,建立自己的影響力,不確定度評定理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也正因為如此,其生命力也是最旺盛的,頑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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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發表于 2014-12-11 14:48:58 | 只看該作者
Enalex 發表于 2014-12-9 11:12
對于JJF1033這個規范,就是不涉及專業術語,單從文字描述來看,應該很多人都會感到費解。先看看計量標準重 ...

支持,還是老版本JJF1033—1992要求清晰合理。它的目的就是考察標準器的性能,沒有重復性更高的、穩定的核查標準做了完全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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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66790 發表于 2014-12-11 20:43:08 | 只看該作者
史錦順 發表于 2014-12-11 15:54
[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12-11 16:22 編輯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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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已存在,只是排在了前面。不知為什么出現在它 ...

在這個問題上我支持史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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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錦順 發表于 2014-12-11 10:20:2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12-11 10:32 編輯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1 00:21
  “用某計量標準對某被檢儀器在相同條件下重復測量多次”,計算出來的重復性標準偏差,的確應該是計量標 ...


        規矩灣先生的這個帖子,有時明白,有時糊涂,缺乏對是非的判斷能力。甚至明明知道是錯誤的作法,卻還說是“科學”的,地地道道的阿諛奉承。學術討論中的這種作風,實在要不得。
       對計量標準的考核,就是“判別該計量標準的性能是否合格”。根據計量溯源性的要求,計量標準必須送檢,合格與否,要由有高檔次的計量標準的上級計量部門來確定。基層單位,沒法確定本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的合格性。國家計量體系的建立,就是基于這個基本事實、基本需求。
       說“自已考核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就是說,“自己考核”一年進行一次是可以的。這里隱含著一個重大的隱患,就是用自己的考核代替“送檢”。也可以說,本規范的制定者,本身就沒有必須“送檢”的意識。本來每年送檢有鐵的紀律(本人所在的單位就是絕對執行),本單位的最高標準每年都送上級(我的單位就是跑北京)檢定一次,重復性的判別自然在其中。說一年一次就可以,難道上級的考核還不算數嗎?所以要求每年必須自己考核一次,與必須送上級檢定,是個邏輯悖論。
       日常工作,為得知計量標準運行是否正常,可以進行旁證,那就是用一臺合格的儀器就可以了.結果的偏差,不應大于[計量標準誤差范圍與參考儀器的誤差范圍之和].最好是用同一規格的兩臺標準進行比對,偏差值不能大于[單臺誤差范圍的兩倍]。檢定人員,要時刻注意自己所用標準運行的正常性。但旁證不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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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的自己考核計量標準,是不確定度評定影響下的不上不下的行為。說是檢定或考核,沒有高檔計量標準,沒那個本事;說是旁證,要求又過高,不能隨時進行。大概是評定不確定度的需要。什么不確定度?被檢儀器的,還是計量標準的,一筆混沌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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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成先生介紹了標準的三個版本,三種不同的要求。本來正確,卻一步一步走向錯誤。從時間上看,這正是宣揚不確定度論的惡果。都成先生的觀點,是補臺,但所提意見卻背離“標準考核”的原意。對不確定度論,折中、修正,都是行不通的。規矩灣先生的吹捧,更改變不了方法錯誤的實質。倒是質檢總局的通知一步到位,不做此類考核就什么矛盾都消失了。沒用的東西,廢除最好。國家行政主管當局已認識到的不良作法,并發令“簡化”,又解釋說“可以”不進行評定;而可憐的規矩灣先生,還在帖中稱贊那套作法“科學”,這是拍馬拍錯了地方,稱贊死文件而得罪活領導,背錯了“溜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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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之羽翼12 發表于 2014-12-8 16:40:38 | 只看該作者
學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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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錦順 發表于 2014-12-8 19:25: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12-8 19:4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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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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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自稱是“新手”,我看是位測量計量界的高人。
        先生善于思考,發現了不確定度評定的要害問題。這個問題就是手段與對象的混淆。先生的第一問,是個有理、有力的質疑,世界上沒人能回答得了。因為這正是不確定度評定的致命傷。
        把被檢儀器接在計量標準上,測量一通,就說是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了,這是一個小兒玩耍式的錯誤。如此荒唐的作法,竟能通行世界,真是計量學術界的恥辱,實在是計量人的悲哀。其實,這不能責備廣大的計量工作者;是那幾個計量界的世界級的權威,昏頭昏腦地跑了題,錯了路,害了人,誤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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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著名的計量專家葉德培先生,在錄像講課(優酷網)中指出:用被檢儀器考核計量標準,是錯誤的??上У氖牵~先生沒能成為不確定度論的掘墓人,倒是不確定度論的一位鼓吹者。當然,徹底認清不確定度的偽科學本質的,也大有人在。中國計量科學院的馬鳳鳴教授、錢鐘泰教授就是杰出的代表。本人到老年才有所醒悟,進而奮起抗爭,十年來竟寫了二百余篇短文(本欄目都有)抨擊不確定度論。不確定度論,出發點錯,方法錯,根本錯,全盤錯。你所指的模型,把對象與手段混在一起,也是個根本性的錯誤。由此模型出發,沒法處理任何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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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只有用比被考核計量標準更穩定的高一個檔次的計量標準。如果被考核計量標準是測量儀器,也可以用比此儀器穩定得多的實物。用被檢儀器考核計量標準的作法,是錯誤,是誤導。
       俗話說得好,沒有金剛鉆別攬瓷器活。如果考核計量標準的事,基層單位也能干,還要計量院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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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量標準的指標,只能靠上級計量部門來計量,這就是計量的溯源性。因此建標前,要送檢,建標后,每年都必須送檢。平時,為了知道計量標準工作是否正常,需要旁證,就是證明標準沒有出故障,這可以用已檢定過的儀器,儀器示值與標準之差,不能大于儀器誤差范圍與標準誤差范圍之和。最好是同指標的兩個標準比對,二者差值不能超過單臺誤差范圍的兩倍。要說清楚,旁證是必要的,卻不是不確定度論說的“考核”,而不確定度論的“考核”是對被考核標準的彎曲,是行不通的,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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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先生注意,國家質檢總局已發兩次通知,簡化26項計量標準的考核,包括重復性考核?!昂喕?,是否可以不做?”本網網友問,國家質檢總局在網上回答:“可以”。就是說,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實際上已被國家主管當局所否定。當然,這是我的理解。為什么可以不考核?因為這種考核行不通嗎!因為評定方法不對嗎!對實際工作不利,應該被廢棄。國家質檢總局做得對,我堅決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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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內容 (2014-12-9 06:27):
“彎曲”應為“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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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erlxlx 發表于 2014-12-8 20:57:03 | 只看該作者
計量標準裝置的重復性考核本應該用穩定性好的標準進行重復實驗得到啊。
5#
史錦順 發表于 2014-12-9 07:23:0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12-9 07:46 編輯
feierlxlx 發表于 2014-12-8 20:57
計量標準裝置的重復性考核本應該用穩定性好的標準進行重復實驗得到啊。


        是對,你說得很對。但現行的不確定度評定,卻沒有你這樣的認識水平。
      一個巴掌拍不響;任何測量,必須有手段與對象這兩個方面。測量靠測量儀器,用測量儀器測量一個量,此時以測量儀器的誤差范圍為界,凡大于誤差范圍的較大的示值變化,都認定是被測量的變化。比儀器誤差范圍小的變化,可能是被測量的變化,也可能是測量儀器自身的隨機誤差,這時,二者是區分不了的。因此,測量儀器的誤差范圍,就是變化屬于誰這個歸屬問題的區分門限。
       計量的正常操作,是用被檢測量儀器,去測量性能已知的計量標準。測量儀器示值的變化,由測量儀器與計量標準共同構成,但計量的條件是計量標準的穩定性必須遠遠好于測量儀器,就是說,標準的變化可略,因而測得的變化都是測量儀器的。這時的認識門限是計量標準的誤差范圍(變化范圍包含其中)。計量中,對象是測量儀器,計量標準是手段。手段的變化可略,才能確定測得的變化歸屬于對象。
      手段與對象,必須先知道哪個是可以忽略的,才能確定表征量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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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講道理,是計量界人人皆知的常識。當今,計量標準考核中的重復性考核,以及不確定度評定,都是A類不確定度評定方法的產物,不懂分割法、孤立法,不知道“必須能忽略一個,才能把測到的變化量算在另一個的頭上”這個道理,犯了“手段與對象混淆”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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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的用被檢儀器測量計量標準,來考核計量標準的作法,是錯誤的。把被檢儀器的性能賴在標準上,是荒唐的。

   有人看出這個明顯的錯誤,卻不敢相信自己的認識水平。這是一種迷信。
    醒醒吧!那些一時還相信不確定度論的人們;要正視事實,要破除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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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 發表于 2014-12-9 08:32:0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都成 于 2014-12-9 08:39 編輯

關于這個問題我也思考過,并在《中國計量》2010年第7期發表了一篇《對計量標準考核中兩個具體問題的理解與商榷》的文章,今摘錄過來供參考。

一、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
        在JJF1033—1992版中,該項目叫作“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其要求為在相應規程或規范中給出一規定值,或取計量標準的總不確定度U的1/5。試驗方法和判定原則是,用重復性更好的測量儀器或量具測量該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其值應小于前面的規定值。
        在JJF1033—2001版中,該項目改作“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考核”。試驗方法是,用該計量標準測量一穩定的被測對象時,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所選用的穩定的被測對象至少應為用該計量標準進行檢定(或校準)的典型的被檢定(或校準)對象。其要求為,所得到的測量重復性應不大于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中所采用的重復性數據,否則應對測量不確定度重新進行評定。若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中無相應數據,則所得到的測量重復性應在合理范圍內,至少應小于測量結果的合成標準不確定度。
        在JJF1033—2008中,該項目又改作“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試驗的方法為,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校準對象進行試驗。由于被測對象也會對測量結果的分散性有影響,特別是當被測對象是非實物量具的測量儀器時,得到的分散性通常比計量標準本身所引入的分散性一般會大得多(注:JJF1033—2008及其實施指南中是說稍大)。當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小于被測儀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時,應該用分辨力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代替重復性分量。其要求為,對于新建計量標準,只要按照要求進行重復性試驗,并提供重復性數據即可;對于已建計量標準,至少每年進行一次重復性試驗,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不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則重復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復性試驗結果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時,應按照新的重復性結果重新進行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并判斷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是否滿足檢定或校準對象的需要,若滿足需要,則仍重復性符合要求。
        3個版本中規定的被測對象不同,對被測對象的要求逐漸放松,直至現在的規定為常規的被檢定或校準對象。對試驗結果的要求也不同,1992版中要求很高,也很明確,但試驗難做,主要是被測對象不好找;2001版中要求放松,被測對象總可以找到,只是第二種要求太松了;JJF1033—2008中對于新建計量標準和已建計量標準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從這兩種要求上看,重復性試驗的結果都與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有關,也就是新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結果直接用于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因此,試驗的測量點應根據不確定度評定的量程或測量點來確定,已建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點與新建時相同。由于大多數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中,測量重復性這一來源通常較小,因此,即便重復性試驗結果大于新建計量標準時的重復性,所得新的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仍能滿足檢定或校準對象的需要。從方法上看,試驗的結果是計量標準和被檢定或校準對象的綜合結果,而且大多數情況下,被檢定或校準對象的影響是主要的,因此這個項目改為“測量重復性試驗”更妥。
7#
njlyx 發表于 2014-12-9 09:11:0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12-9 09:14 編輯
都成 發表于 2014-12-9 08:32
關于這個問題我也思考過,并在《中國計量》2010年第7期發表了一篇《對計量標準考核中兩個具體問題的理解與 ...


都成先生從維護“測量不確定度”角度的解讀是清晰、合“理”的! 只是這版本的“變遷”本身著實不合“常理”,實際伴隨著對“測量不確定度”本性認識的逐漸迷離!不怪史先生鞭撻【但不贊成將它打死了!宜教她回歸善良本性】。
9#
285166790 發表于 2014-12-9 11:37:12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問題我也發現了,用常規的被檢儀器來考察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確實含混不清。我認為還是應該改成用一個穩定的核查標準來考察標準器的重復性,如果沒有沒有穩定的核查標準就不應該要求做,就和穩定性考核的要求類似,這樣才比較科學。而且這項考評不應該和被檢儀器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評定聯系到一塊去,本來就是不相干的兩件事,它們的考評對象一個是標準器,一個是被檢儀器,完全不同。
10#
 樓主| 我是巫婆應 發表于 2014-12-10 11:46:59 | 只看該作者
非常感謝各位前輩的傾囊相教。我會在此基礎上繼續學習思考的。
11#
huaixiaozi 發表于 2014-12-10 15:15:48 | 只看該作者
我只能說:這是一個好貼,不是灌水貼,對很多人都有幫助。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目前的建標重復性和穩定性考核,稍微用心去考慮和想下,是有點問題的:用一個被測儀器去考核一個本身準確度等級和穩定性都比他高的標準,怎么考核?但我們現實建標中,又是這樣做的,評審老師看了,也沒提出很大的質疑,最多是提出來討論下和交換下意見,最后還是一句:算了,就這樣吧。
12#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1 00:21:51 | 只看該作者
  “用某計量標準對某被檢儀器在相同條件下重復測量多次”,計算出來的重復性標準偏差,的確應該是計量標準計量特性和被檢儀器計量特性的共同作用,因此這個重復性既包含“被檢儀器的值變”,也包含“計量標準的值變”。要將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從這個綜合重復性中分離出來,只有尋找一個比計量標準重復性好得多的被測對象,將被測對象的重復性相對于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小到可以忽略不計,來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但,要尋找一個重復性優于計量標準的被測對象并非易事,所以JJF1033不得不以重復性盡可能小的被檢儀器來作重復性實驗,以這個實驗結果暫時作為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結果。在不確定度評定中,也不得不以這個實驗標準差作為一個分量(A類評定的不確定度分量)與其它分量合成,再計算出擴展不確定度。
  在以后每年重復性試驗(考核)時,考核結果很可能比這次考核結果小或大。如果比本次考核結果小,當然也就沒有問題,重復性考核判為合格。如果比這次考核結果大怎么辦呢?因為每年使用了不同的被檢儀器考核,考核結果又包含著被檢儀器的重復性,增大了的考核結果很可能是被檢儀器的重復性變大造成的,而不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變大造成。為了排除被檢儀器重復性對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的影響,只能用“測得的重復性應滿足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要求”來評判計量標準重復性是否合格了。也就是說無論以后重復性考核結果有多大,最后落腳點要放在重復性引入的不確定度分量變化不會使測量不確定度不滿足檢定/校準活動的計量要求。如果今年重復性考核比去年考核結果大,而不確定度仍然滿足檢定/校準的計量要求,那么從今年起以后評判重復性考核合格與否的指標就可以用今年的考核結果取代去年確定的指標。所以,JJF1033-2008的這一條規定還是科學的,并照顧到了現實中的可操作性。如果要求必須找到一個重復性遠遠小于被考核計量標準重復性的被檢儀器來考核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現實中就很可能許許多多的計量標準無法進行重復性考核,因為很可能根本無法找到這樣的被檢儀器,有時候即便是可以找到,也會為重復性考核增加巨大的成本。
13#
ynljy 發表于 2014-12-11 09:04:37 | 只看該作者
問得好,答得好,各抒已見。學習了。
14#
kmkh 發表于 2014-12-11 09:05:42 | 只看該作者
學習中、、、、
16#
moonkai 發表于 2014-12-11 11:08:58 | 只看該作者
10大計量,被測量性質差異很大,測量技術手段也不一,有些計量標準是可以找到非常便宜且穩定性極佳的重復性考核標準,比如長度類計量標準,衡器類計量標準,這些標準考核重復性考核,甚至可以使用報廢的量塊和砝碼(只要穩定性好就可以),所以我覺得一應一概而論,否定重復性考核的作用。
另外,對計量標準進行重復性考核,我的理解是怕兩次送上級計量單位的檢定和校準之間,由于自己的計量標準失準,對送檢儀器做出錯誤評價,這個有其積極的意義。
另外由于計量技術是不斷發展的,從都成先生的文章中,我也看出規范中也在不斷的修正措辭,已經從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變化成了重復性試驗,這個就是進步。國家局的做法更是一種修正,有積極的一面。

補充內容 (2014-12-11 15:41):
"一應"改為"不應一概而論"
17#
hbesllb 發表于 2014-12-11 11:21:30 | 只看該作者
真是好帖啊,學習!
18#
moonkai 發表于 2014-12-11 13:31: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moonkai 于 2014-12-11 13:35 編輯

由于測量存在誤差,真值成了一個可望而不可即的存在。在我看來,測量不確定度理論也不是完美的,有人主觀臆斷的成分在里面,但是這也是在人類測量的科技實踐中,對測量結果的不確定性進行定量的一種嘗試,我覺得史老和其他一些同行,對不確定度理論過分敵視了,本來這個理論誕生也沒有多久,你們就要求它完美,太著急了點吧!后學的一點淺陋見識,大家見笑了。
21#
規矩灣錦苑 發表于 2014-12-11 18:34:40 | 只看該作者
史錦順 發表于 2014-12-11 15:54
[ 本帖最后由 史錦順 于 2014-12-11 16:22 編輯 ]\n\n
-
此帖已存在,只是排在了前面。不知為什么出現在它 ...

  JJF1033的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方法的確是科學的,符合實際情況的,也是可操作性比較強的,我們不能把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考核和對計量標準的檢定當成了一回事。計量檢定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對計量標準的示值誤差是否符合檢定規程的要求進行檢測,而計量標準考核與示值誤差無關,考核的內容是多次對同一個量值實施檢測所得到的檢測結果的一致性,哪怕是示值誤差嚴重超差,但對同一個量值多次檢測的檢測結果相同,其重復性就仍然是極佳的。因此,示值誤差檢定必須用“高檔次的計量標準的上級計量部門來確定”,而重復性考核不需要用“高檔次的計量標準的上級計量部門來確定”,實驗室自己就可以完成,考核計量標準重復性的東西準確度等級可以比被考核計量標準低很多,甚至是報廢儀器均可,關鍵是其重復性最好優于被考核計量標準。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的確是每年一次足矣,每一個測量設備示值誤差在一年內可能有較大磨損或變化,但其重復性的變化是微小的。
  都成先生介紹了標準的三個版本,三種不同的說法本質上并無太大改變。1992版說的“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主要是令人費解,沒有說清楚是計量標準自身的測量重復性,還是用計量標準測量得到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因此2001版改作“計量標準的測量重復性考核”,這就明確了不是“用計量標準測量得到的測量結果的重復性”,而是對“計量標準自身的測量重復性”的考核,2008版又改作“計量標準的重復性試驗”,其實所說的“試驗”仍然是指“考核”,只不過是在講重復性考核的一種方法,這種考核方法是重復性試驗的方法。所以三種版本的三種方法本質上是一致的,說法上一個比一個更具體和明確,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并非一個比一個“一步一步走向錯誤”。計量標準重復性考核早在不確定度誕生前建標時就是一個考核項目,把重復性考核歸功于不確定度的誕生是高抬了不確定度的作用,2008版無非是講述了當重復性考核不合格時應盡量排除被檢儀器重復性給計量標準重復性的影響,可以用新的“不合格”的重復性考核結果評估其對測量不確定度的影響,只要新評估的不確定度仍然滿足檢定/校準過程的計量要求,這個重復性“不合格”就是假象,仍應該判定計量標準的重復性合格。沒有不確定度的誕生,計量標準的重復性也必須考核,不確定度只不過是解決了重復性考核時出現不合格假象該如何識別的難題,如果沒有不確定度評定,就會有明明重復性合格的許多計量標準因為被檢儀器的重復性過大而誤判計量標準重復性不合格的“冤假錯案”發生。
23#
youleer 發表于 2014-12-12 10:36:50 | 只看該作者
學習了。樓主的問題看來是一個難點
25#
波洛卡特 發表于 2014-12-12 16:40:55 | 只看該作者
自從簡化以后,覺得建標難度降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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