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中所要求評定的不確定度,根本就不是標準裝置復現量值的不確定度,而是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請看附錄B《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的第九部分的描述是:“檢定或校準結果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以及附錄C的C.4.3條的描述“檢定和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在《實施指南》第65頁關于“檢定或校準結果的測量不確定度評定”的解釋是這樣寫的:“此處的‘測量不確定度’是指在計量檢定規程或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下,用該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校準)對象,進行檢定(或校準)時所得結果的不確定度。因此,在該不確定度中應包含被測對象和環境條件對測量結果的影響。”因此這個不確定度肯定是與被校器具的計量性能有關。被校對象重復性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不確定度的評定結果。所以說評定出的這個檢定/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根本就沒有代表性,寫進《建標報告》中本身就沒有任何意義。 JJF1033-2008有多處存在著讓人費解的描述。例如:附錄C“計量標準考核中有關技術問題的說明”第C.1.1條,對計量標準的重復性的定義是“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指在相同測量條件下,重復測量同一個被測量,計量標準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通常用測量結果的分散性來定量地表示,即用單次測量結果yi的實驗標準差S(yi)來表示”。但在該規范的《實施指南》第14頁,有關計量標準重復性(規范第4.2.3條)的“理解要點”的敘述又是另一個版本:“在計量標準的考核中,計量標準的重復性是指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該計量標準測量一常規的被測對象時,所得到的測量結果的一致性。”規范附錄C的第C.1.2條闡述重復性的試驗方法時也說:“在重復性條件下,用計量標準對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進行n次獨立重復測量……”。“同一被測量”與“常規的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完全是兩碼事。前者是一很穩定的量,而后者的穩定性完全是不確定的。何謂“常規的”?至始至終未見解釋。扭矩扳子檢定儀作為一臺計量標準,其被檢定或被校準的扭矩扳子的準確度等級有1級、2級、3級、4級、5級、6級、10級等七種,任何一個等級的扭矩扳子都是常規的被檢定/校準的被測對象,究竟選擇哪一個等級的扭矩扳子來作為評定檢定或校準結果不確定度的對象呢?即便是同一準確度等級的,也有重復性好的和不好的。那這個“檢定和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該如何評呢?簡直無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