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隨意調整檢定周期和增加檢定頻次
11月24日獲悉,為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省物價局、省財政廳聯合對計量檢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了補充、修訂和完善。補充完善后的計量檢定收費項目共計1096項,包括現行計量檢定項目1059項、新增計量器具檢定項目37項。
新增計量器具檢定項目的收費標準,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報省物價局,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各級質監部門應根據計量檢定規程規定,向社會公布各種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或檢定頻次等,加強社會監督。各級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執行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和收費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工作,嚴禁隨意調整檢定周期、增加檢定頻次。
計量器具檢定周期確需調整的,依據計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環境條件、使用頻繁程度以及經濟合理等原則,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有關規定審定,并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后執行。如不履行備案程序的,可以實施檢定,但不得收取費用。對出租車計價器的檢定收費一年不得超過一次。不得向城鄉居民收取水表、電能表、燃氣表和熱能表的檢定費用,委托檢定除外。
計量檢定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更新公示內容。收費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據了解,計量檢定收費有關規定明確,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如由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可收取修理費,但本次修理后檢定不得再收取檢定費。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檢定的,被檢定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并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設備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他支出的有關費用(雙方可簽定有關協議)。但對四類計量器具(與國家同類項目、以貿易結算為目的的非自動衡器以及醫用計量器具、出租車計價器、加油機)實施現場檢定,不得收取差旅費等除檢定費以外的任何費用。(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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